自1999年起,中国已发布夏季两至三个月在东海西北部的年度休渔令。今年(2011年)继续实施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6日至8月1日,在北纬12 °以北和东经113 °以西。任何渔船在禁渔期间进入该地区都要交罚款,没收一切鱼类及捕鱼设备。据中国传媒及中国学者,此休渔令是为了维护在区域中海洋生命的可持续发展,防止过度捕捞鱼类及开始有了积极效果。不过,包括中方在内的评论家正怀疑这一方案的真正效果。大量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鱼类在休渔令适用期间却并未繁殖。再加上,因休渔令而长期暂停之后,捕捞鱼类的活动将会更加丰富多彩,导致更多减少海产类储量的危机。更严重的问题是该规定适用于在越南提出主权主张范围内进行捕鱼的越南渔民。回应该休渔令,越南诸如外交部、越南水产协会等有关机构都一致表示反对。特别提出的是,越南外交部发言人指出:“中国在东海上单方面实施休渔令就是违反了越南在黄沙群岛的主权、在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范围内主权权利及管辖权,违反东海各方行为宣言行为,导致东海局势更加错综复杂”。

 

该休渔令也遭受到来自在该禁令适效期间仍继续进行远海捕鱼的越南渔民类似挑战。结果,他们被中国海执法机构逮捕、扣留、殴打及没收所有鱼类及捕鱼设备。实际上,在争议地区范围内的维护及管辖海洋生物自然资源问题可以通过有关沿海各国关于渔业签署协议得以解决。例如,1953年加拿大和美国之间所达成(后来1979年被议定书更改)的公约,1977年瑞典和苏联之间的协定及1998年日本和俄罗斯之间的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要求各国在等候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划定的协议签署时,“尽量参与各种暂时性配置,在这个过渡时期,不要危害或阻碍最后达成的协议。但是,很难得到对越南和中国提出各种重叠主张的整个东海西北部的渔业协议,因为尚未达在一些地区内争议状态的一致认同。例如中国认为在黄沙群岛上“没有任何的问题可商量”,越南却宣布在属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的水域,至少在东海西北部水域不是争议的地区。

 

该文章的主张就是对越南和中国之间在东海西北部建设双方性海洋维护网络,作为对这一进退两难局势潜在解决方案。作者理论,为了维护东海西北部海洋生物自然资源同时维持两国之间的良好关系,为了代替单方性措施,越南和中国可以进行共同合作向往着建立一种双方性海洋保护网络。越南和中国之间的双方性海洋保护网络肯定只是对进退两难局势所采用的一种解决方法,但是目前看来其却可以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方法之一。该文章提出有关保护区、海洋保护区和双方性海洋保护区网络的一些基本信息,以指出双方性海洋保护区网络比单方性休渔令更加具有生态性、法理性及政治性的优势。文章解释了包括越南和中国在内的国际及区域体制正在参与和努力把双方性海洋保护区网络发展成为保护海洋目的的一种方式方法。接下来,该文章进行研究关于在苏鲁的苏拉威西(Sulu-Sulawesi)大海生态区建立一项海洋保护区网络的具体案例。最后,文章提出有关对越南和中国之间的双方性海洋保护区网络所实施方法的展望,尤其注重对两国在东海西北部地区目前所处的争端状态。

 

1.双方性海洋保护区网络的基本信息

双方性海洋保护区网络比单方性休渔令的优势:单方性休渔令在诸多国家都提出拥有主权主张区域范围内适用,可以带来一些积极的效果就是有助于鱼类自然资源维护工作,但其最大缺陷就是引发了对其它各方的紧张局势。此外,由于它的合法性尚未得到认可,他们在忽视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措施也许会感觉得到鼓励,因此尚未得到所期盼的效果。与单方性休渔令相比,双方性海洋保护区网络明显更具法理性、生态性、经济- 社会性及政治性的优势。

 

2.对海洋保护区网络在国际及区域文件里的支持:海洋保护区网络的建设工作,尤其区域级别,已在一些有关海洋环境保护越中两国都参与的国际及区域公文里提到。

对海洋保护区网络在国际文件里的支持:海洋保护区、海洋保护区网络的有关规定可建立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可持续发展的世界首脑会议的决议和联合国框架内.

对海洋保护区网络在区域文件里的支持:海洋保护区网络的建设工作也在有关东海海洋保护环境的区域文件里提到,越中两国都已参与。其中包括对1994年东亚地区各海域及沿海地区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方案,和对2003年东亚地区各海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3.海洋保护区网络的建设过程

海洋保护区网络的标准:为了完成各种功能,海洋保护区网络需要根据一些标准来建立。不管用哪种术语,海洋保护区网络所适用的标准通常是具有代表性、恢复能力及连接性。大部分都是生态标准不过偶尔也需要思考有关经济及社会的因素。

海洋保护区网络的发展步骤:这一部分描述海洋保护区网络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根据不同的指导方针,海洋保护区网络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以下步骤:制定个管理的生态单位,评估区域的现状,确定目的和目标,确定新海洋保护区及实施与监管。

海洋保护区网络成功的必要因素:为了促使海洋保护区网络能够成立及成功的运用,以下要素是非常重要的:所有有关方的参与,法理性及政治性的框架,哦最好地运用现有知识,遵守及适用的有效系统,稳定的财力及海洋保护区社会网络的形成。

跨国海洋保护区的建立:当海洋保护区网络在双方或区域级别范围内成立,有关国需要设立跨国家海洋保护区以保护位于边境上或边境地区的各区域或生活环境。没有任何设立跨国保护区的模型。各邻国可以在邻近地区建设保护区或者建设在距离国界较近不过不是邻近的保护区。也可以在国界一方地区设立保护区同时在他方实施管理自然资源及保护工作。具有不同六大层次的共同合作关于相连接的跨国保护区,从不合作到具有共同规划和共同管理活动的全面合作。

 

实际区域级别海洋保护区网络的设立:以苏鲁的苏拉威西(Sulu-Sulawesi)海洋生态海域为案例

越南和中国之间潜在双方性海洋保护区网络的建设工作可以借鉴目前已存在诸多区域级别世界保护区网络设立过程中的经验。一切有关过程的评估肯定具有效益以运用于东海问题,不过像这样的研究超过该文章的范围。这个部分集中分析在东海上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及菲律宾等三国在Sulu-Sulawesi海洋生态地区上已建设区域级别海洋保护区网络的方式。

对区域级别苏鲁的苏拉威西(Sulu-Sulawesi)生态地区框架建设的过程:2001年,苏鲁的苏拉威西(Sulu-Sulawesi)生物多样性的视野已得到来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三国各研究院、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同时还包括来自澳大利亚和美国等70余专家的共同建设。2004年,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及菲律宾等三国部长签署的三国备忘录(MOU)中,苏鲁的苏拉威西(Sulu-Sulawesi)海洋生态地区的保护方案已一致被通过。据此,各方将会努力实施各种需要的步骤来鼓励及创造有利条件及促使保护方案已经确定各种领域的合作。包括有关各方政权代表的三国委员会已成立实现该保护方案。有效期到2016年2月的备忘录已通过了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三国政府分别签署于2005年,2005年6月及2006年2月。三国委员会的首次会议已于2006年在印度尼西亚召开。在该会议上,科学技术的三个小组委员会已成立同时对苏鲁的苏拉威西(Sulu-Sulawesi)生态区的关键问题负责任,具体包括关于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小组、海洋保护区的小组以及海洋保护区网络、迁徙和特种水产的小组。每年,三国委员会会开对每一小组工作所取得的成就、进步及经验教训进行研讨的会议。2008年,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小组委员会已通过了以改善在苏鲁的苏拉威西(Sulu-Sulawesi)海洋生态地区上的渔业和生态环境状况的方案,同时将此方案提交全球环境基金并已获得资助。该方案已于2010年6月开始实施。

 

越南和中国之间双方性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的展望

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了一些关于进行设立及管理对越南和中国之间双方性海洋保护区网络可能性方式的共同展望,有助于保护东海海洋自然资源和维持两国之间的良好关系。这一部分的具体问题包括:网络地理范围,它的运行机制,越中两国海洋科学研究合作,个别海洋保护区的各类选择以及在提出决策过程中受影响的渔民参与。

 

结论

东海西北部的越南和中国之间双方性海洋保护区网络也许会对包括两国在内的东海地区带来诸多利益。它也许作为一项非常有效的工具来保护东海的各种海洋生物自然资源,不仅具有商业价值性的水产资源,而且还是对频临灭绝的物种具有极为重要的生态环境。这一网络为两国带来了合作机会以实现在海洋保护领域中不同国际及区域承诺的实施,而他们对领土主张和主权主张没有带来危机。因此,有助于改善越南和中国之间关系,以及缓和东海上的紧张局势。确实,像这样的网络尚未能够解决两个国家在海上的领土争端,甚至它对该问题不会带来任何影响。但是,这种中立状态也许会为越中两国在东海上带来良好、有效力和稳固的合作,而不会危害到任何国家的主张立场。它确实适合于越南共同发展政策和中国“搁置争端、共同开发”建议的精神。最后,这一双方海洋保护区网络也许是对在整个东海上区域级别海洋保护区网络的第一步骤而且是其构成的一个要素。更大的网络也许将机会以对东海进行全面性保护同时允许沿海所有国家互相合作。它可以当作为在DOC实行指针于7月在巴厘岛得到通过之后在DOC框架内实现的一种好建议。

 

英文原文:“A Bilateral Network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 between Vietnam and China: An Alternative to the Chinese Unilateral Fishing Ba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来自第三届国际学术研讨会的文章:“东海:为区域安全及发展合作”,由越南外交学院和法律协会于2011年11月4至5日在河内联合举办。

 

武海灯,加拿大达尔豪西(Dalhousie)大学舒利希(Schulich)法律学院海洋环境法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