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讨会上,日本庆应大学法学院副教授Yoshinobu Takei分享了海上执法中的重要原则,强调了法治原则的作用。他表示,所有国家都有遵守国际法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义务,以确保航运活动的安全、透明,并符合共同规则。海洋法的执行应确保公开、平等,并符合国际标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或紧张局势。

越南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武春荣认为,并非所有国家都以相同的方式运用海洋法。这给航运活动监督和控制工作时造成了困难,尤其是在存在主权争议的地区和重叠主权声索区域。

武春荣表示,部分海域已就海上管理和联合开发问题达成了临时协议,但这些协议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许多障碍,需要制定既符合国家法又符合国际法的法律基础,从而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而不会使紧张局势加剧。

此外,一些观点认为,海洋争端并不总是能够完全通过国际法解决。中国问题研究院东海问题研究中心主任阮氏秋贤认为,每个争端需要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取决于争端性质是双边争端还是多边争端。部分国家可能不承认国际仲裁法庭,或者选择其他方式来解决争端。这使得谈判过程变得更加复杂。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执行海洋法不仅是各国的责任,也是全球性问题,要求多边合作和遵守国际规则的承诺。推动基于法治的海洋秩序是确保区域及全球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