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这些都是最初且具有个人性的想法,也许会更改所以建议仅作为参考而不引用。

 

I.有关菲律宾公函的内容

阮凳胜硕士研究生

我认为在《东海研究》网上该公函的解释已引起了两大影响:其一、东盟一致反对牛舌线;其二、长沙范围内的各岛屿及岩石只具有12海里的领海,不具备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

 

陈长水博士研究生

依我看菲律宾不认同长沙各地具有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第二点,如果仔细看菲律宾公函可知:

-第一点:菲律宾肯定对属于Kalayaan范围内的各个地区拥有主权主张

-第二点:菲律宾认为按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 )第121条的“大陆统治大海””("the land dominates the sea")原则但是其中未详细指出第二款还是第三款,相邻水域("adjacent" waters)是属于菲律宾的。

-第三点: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规定,在相邻水域之外的有关水域、海底没有法理基础而属于(菲律宾)群岛和大陆沿海国。

 

总之,上述第2点有两种可能性:

(1)不能解释第三点即在相邻水域之外的有关水域、海底为何没有根据UNCLOS 的法理基础同时第三点为何要根据UNCLOS第三、四点提出“领海”这词,牛舌线不会从基线算起扩增到各国的领海。

(2)第二可能性更具逻辑性:菲律宾按第121条第3款规定以相邻水域为(类似于中国正逐步认同)“领海”,属于卡拉延(Kalayaan)地区具有“领海”的其它地区,。该Kalayaan“领海”之外的各个地区属于长沙群岛、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从各国基线算起的大陆架延伸的其余地区“领海”。

 

阮氏清荷硕士

 -关于立场原则,菲律宾肯定:其一、对卡拉延群岛集团(Kalayaan Islands Group (KIG))拥有主权主张;其二、根据1982年UNCLOS的规定KIG地质形态(geological features)附近水域的权利从领土主权;其三、相邻国家领土的海域及大陆架水域权根据1982年UNCLOS的规定(对菲律宾要根据群岛国基线,对陆地沿海国要根据陆地领土的基线,因此中国对九段断续线提出主张是毫无根据的)。该立场原则没有任何新的出现。除了与越南有关岛屿主权的冲突之外,我认为菲律宾的接近法和目前越南及其它东盟国家相似。这是对一致扩大诸多问题的东盟国家奠定了良好基础:DOC/COC,200海里外的大陆架界限的联合报告。

 

阮海登硕士研究生

我关于该公函第三点的观点和阮氏清荷小姐、阮凳胜先生、陈长水先生有些不同。我认为菲律宾要提出以下三点:其一、中国在Kalayaan Islands Group之外对于有关水域及海底土地(relevant waters as well as the seabed and subsoil thereof)等各实体拥有主权是毫无法律根据。其二、Kalayaan实体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其三、尽管Kalayaan各实体是否具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些海域还是必须属于(necessarily belong to)菲律宾。

 

陈文垂硕士研究生

对这些问题我个人有以下见解:

1.这是菲律宾队包括九段断续线在内的东海问题上的中国主权的正式回应。

2.此举似乎更倾向于政治动态而不是法律动态,即该动态也许源于政治意识,也许在不久前刚出现,因此有关此举的时间也许还需要进一步仔细探查。

3.对于技术方面而言,如公函内的一种规则,菲律宾原本应该添加要求将公函传到有关各方,包括1982年UNCLOS公约成员国,不过该公函却没有这个要求。这个问题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再加上如果与印尼公函做出比较,菲律宾却提到中国的两份公函。但是当菲律宾人在他们本国公函第三点指出有关水域,海底及东海海底的土地在国际法律,尤其在UNCLOS毫无根据时,印尼却提出其观点:九段断续线地图明显缺乏国际法理根据。

4。《东海研究》网上的一些评语,“菲律宾提交联合国以反对中国牛舌线的公函:引起了两大结果:其一、东盟一致反对牛舌线;其二,长沙群岛上岛屿与岩石只有12海里的领海,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我认为得出这样的结论还过于太早。因为有关各方之一的文莱对中国牛舌线拥有主张还保持沉默,菲律宾在上述公函所表示的观点尚未足够清楚且存很多需要进一步阐明的问题。

5.总之,似乎对中国九段断续线表明态度的四个国家当提到通过法理基础来解决东海争端问题时都倾向于强调UNCLOS的规定。

 

阮凳胜硕士研究生

我的观点类似于阮氏清荷小姐的观点:其一、Kalayaan是菲律宾的一部分。其二、因为Kalayaan 属于菲律宾,根据“大陆统治大海”的学说,菲律宾对周围各水域及在UNCLOS规定中有关KIG每一地理位置周围拥有主权和裁判权。水域周围范围根据第121条是确定(definite)即被确定(determinable)。其三,因为有关地理位置周围的水域是确定的同时需要遵守有关法律及技术等标准,中国关于附属地理位置及水域之外的“有关水域及其海底”是对国际法律,尤其是UNCLOS毫无根据。与此之外的水域根据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规则将会属于沿海国家或群岛国。

 

阮凳胜硕士研究生

菲律宾公函明显指出像大家一样明显指出,其尚未充分利用其有利的地理位置(或者有时为劣势如长沙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以画出最大群岛基线其中包括长沙范围内各岛屿或黄岩潭(bãi Hoàng Nham)在内。菲律宾公函还是这样的“模棱两可”及等待以后可能会更改。当然所提出这样的一种主张是完全可以理解,当进入谈判及实质划界时肯定将会发生改变或让步。

 

II. 对菲律宾公函的分析

阮红操博士副教授

菲律宾为何出声?这是菲律宾在应对中国施加压力时重新肯定的独立见解的机会,以此使得在谈判中占主动地位?同时菲律宾的“硬化”也能够一部分解决诸如是否把KIG加入群岛基线有关国际问题的内部分歧。菲律宾正需要能源而礼乐滩(Bãi Cỏ Rong)油气被视为其的希望。菲律宾认为其的权利只有在与东盟各国友谊当中才能得到保护。再加上,马尼拉和华盛顿之间尤其军事领域关系日益密切。菲律宾也认为只有1982年UNCLOS才是唯一及合法的工具来解决东海问题,保护包括菲律宾在内各国的公正利益。

 

对2011年4月5日公函的分析

菲律宾公函提出三点:其一、KIG岛屿是菲律宾不可分开的一部分,该国对这些KIG岛屿地质特征拥有主权和裁判权。其二、根据“大陆统治大海”原则,菲律宾对KIG岛屿有关地质特征在水域周围或相邻的主权和裁判权实施过程基于UNCLOS所规定。有关地质特征相邻的各水域范围根据UNCLOS尤其各岛屿制度的第121条定义和确定。其三、正是有关地质特征相邻的各水域得到定义而是法理及技术准则的对象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9年5月7日提出CML/17/2009和CML/18/2009的整整两个公函主张。

 

分析菲律宾2011年4月5日上述三点可以得出以下的初步意见:

菲律宾公函虽然具有复杂的格式及涵盖难以理解的法律术语,不过也能够澄清该国在东海问题上的几个角度:东海争端解决的一切办法都需要基于1982年UNCLOS的规定。一切对包括东海九段断续线在内的主张如果不从“大陆统治大海”原则及达不到UNCLOS法理和技术要求都是毫无价值。存在两种东海争端:地理特征的主权争端和海域争端根据UNCLOS第121条第3款对每一地理特征机制来确定。大部分趋向为如果不是所有长沙群岛上各岛屿只有12海里的领海。该公函最大贡献就是它已经否定了不基于UNCLOS的全部过分主张。它显示了东盟各国之间的团结以达成共同立场:东海全部争端都需要根据国际法尤其是1982年UNCLOS国际法基础来解决。它促使了各方努力寻求共同的话语,首先促进DOC宣言的实施过程,以达成东海各方行为准则,建立一种法理框架以对东海各群岛上的岛屿机制做出客观及诚实的交换观点,这就是和平解决东海争端的关键之一。

III.中国公函

武海灯硕士研究生

还是有关这个问题,中国刚发送以回应菲律宾的公函。看过之后我个人有以下初步思考:

-其一、我觉得中国在长沙位置的立场难以理解。在“告状”菲律宾那一段公函,中国说菲律宾已经占领了长沙的一些岛屿和礁石(some islands and reefs) 。不过后面公函又有一段写着长沙均有足够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is fully entitled to Territorial Sea,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Continental Shelf)。礁石怎么能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呢?这是否一种间接的办法来告知中国会对长沙实施群岛法规。

-其二、在宣布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不侵犯各国领土主权时(coastal states' EEZ and continental shelf claims shall not infringe upon the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of other states),中国是否引用了互不侵犯原则(no-encroachment principle) ?这让我想起希腊1978年在土耳其和希腊争端上的论据。不同之处就是希腊已经明显引用了UNCLOS的第121条。

 

阮氏清荷硕士

有关中国公函反对菲律宾公函的内容,大家是否意识到目前已形成了两大观点:其一、东盟各国认为有关长沙海域的划分方式要根据琴岛的具体地质形态(geological features) ,其二、中国则说全部群岛都具有自己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陈长水博士

接着大家的意见,我个人认为存在一些需要提到或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1.除了法律方面的问题,这是一个政治游戏(political game),尤其在菲律宾更换领导与中国关系硬化并亲于美国的背景下。有意思的是当各个国家(包括中国)追求政治和安全利益(political và security interests) 时都必须“在现代国际法律范围内”,因此继续促进COC是极为需要的。

2.是第一点引发的结果,关于中国最新的公函可看出中国已经根据UNCLOS澄清了其主张,尤其是长沙完全位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is fully entitled to Territorial Sea,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Continental Shelf)。因此,目前难以对“牛舌线毫无法律价值”声明,争议又回到:其一,有关对长沙地质形态拥有主权的争论;其二,大陆能够统治多少大海?

3.关于反对东盟各国的牛舌线,实际上只有越南和印尼,现在是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文莱尚未提到。马来西亚只是通过与越南外边界的联合报告来间接反对。因此该问题明显还没结束。

4.越南还有诸多需要做的问题。

 

武海灯硕士研究生

我个人有关对于长沙位置上的立场和引用中国的"ex injurita jus non oritur"这些问题具有以下两个意见:关于长沙的状态,我认为目前为止可以肯定越南,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共同观点就是不认为长沙具有群岛法规。肯定哪个实体是岛屿,哪个不是,我认为还没有必要而且尚未适合。我认为中国不是已经忘了1974年和1988年已发生的事件。需要的话他们会论证那是自卫行为(self defence),得到国际法的允许,而菲律宾对长沙提出主张的事情明显比中国及越南要晚得多。

 

阮红操博士副教授

关于中国的公函,阮凳胜先生认为存在混乱性的地方不过我认为中国不可能因提前没算好而犯急性错误。虽然菲律宾很清楚地解释牛舌线,不过中国公函没有再次提到而只提出中国对各岛屿、相邻水域、有关水域......拥有不可争议的主权。隐式引用牛舌线就是在悠久历史时已存在了。中国永远不会放弃牛舌线不过故意把它模糊化以得到好处的意图。学者们理解的方式通常是中国对一切岛屿及牛舌线范围内的水域拥有主权的声明。于此还存在另一联想就是菲律宾提出“大陆统治大海”的原则是类似于希拉里国务卿于2010年第17届ARF论坛上所提到的内容,不同之处只是表达的方式而已。菲律宾的公函是否受美国的影响?

 

阮红操博士副教授

可以说中国一直把牛舌线当作东海问题的武器。此外,为了符合于其它海域,中国也要依靠国际海洋法。如果对方实力不强,他们就通过包括一切实体及水域,海底在内的传统理解方式对牛舌线增加施压。如果受到反对就寻求仍然可以运用国际海洋法的温和解释方式。最好的是怎么能融合这两个立场。他们是否正因为如此就运用了“relevant waters”的术语呢?。

如果被评为不符合国际海洋法,他们就提出专属经济区法、领海法及这些水域都是有关的水域和相邻的水域(adjacent and relevant waters) 。就算是200海里的领海,其还是属于舌线范围内。另一方面,历史性权利还得以保持。至此,我很赞同阮凳胜先生有关牛舌线是长沙群岛地理范围内的主张不过不排除如果中国变得强大则会在此提到从牛舌线算起的相邻水域(adjacent waters) 而不是从各岛屿算起的范围内。此时就是牛舌线和海洋法最高相互结合的主权主张。

这就是万安滩(bãi Tư Chính)的案例。如果我们在万安滩与他们的关系“软化”,他们将认为该地区理所当然是需要划分的争议地区。菲律宾具有起于“大陆统治大海”的优势所以提到的逻辑性就是不符合法律及经济的人造线将毫无价值。各海域将会属于沿海国和群岛国,即牛舌线不在划分里没有作用。

 

阮凳胜硕士研究生

 关于为长沙提出的群岛水域,正如阮红操先生所说,即这个可能只能在理论上存在。中国不会愚蠢到在实际上他们管辖不了并与需要运用东海为航行服务的包括美国在内及其它各大国发生冲突时而提出群岛水域主张。不管怎么样,中国关注的就是其它沿海国的海域及大陆架上的能源,同时“能抓更多老鼠的那只猫”中国就用,不管“哪只猫”是否从UNCLOS还是“从历史性”得来。

 

总之,以为中国公函会使问题显得更加清楚,不过它却变得更加模糊,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