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争议各方扩大各种活动为本国所声称对海域、岛屿拥有主权主张来实行监控权及管理权导致发生尤其在中国和越南以及菲律宾之间的诸多冲突及口水战等事件时,有关各国/各方之间现存的东海争议紧张局势近期更加升级。值得注意的是在对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争议的各国/各方当中,中国和越南都重申自己本国在这些群岛上已发现,占有及实行长期主权拥有。该文章着重对中国关于在黄沙,长沙及属于牛舌线范围内海域的所谓 “历史主权”论证的实质性进行分析。

有关领土取得的国际法律的一些概述

“领土取得”是一国根据以符合国际法原则的方式对新一块领土设立主权地理划界。对一块领土所设立的国家主权需要遵守国际法的一定原则,尤其是有关领土取得原则。

第一原则是“各国之间拥有主权平等”原则。这是一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关系中的国家自主权力,是一国不可分割的政治法理属性。

第二原则是“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原则。这一原则在反对新法西斯主义斗争中所形成和在联合国宪章中得以肯定。与此同时联合国大会1970年第26/25议决中的有关国际法基本原则已规定:“一国领土不能作为其它一国通过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等方式所取得的对象。通过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取得的领土不承认其合法性”。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这一原则的内容也得以扩大,甚至包括在非武装关系中的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在内。1975年赫尔辛基(英文:Helsinki)最后文件中写到:“参与各国将会拒绝使用对其它成员国具有强迫性的所有办法,拒绝进行有关经济的行为”。

第三原则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议原则。这一原则在联合国第二条第二款及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279条及第299条规定中所确认。。。。。。

第四原则是“民族自决”原则,在诸多重要国际法理文书中都很显著,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1970年有关各国之间友谊关系调整原则的宣言等。根据该原则,任何领土变更都需要根据生活在该领土上的居民意志基础。但是该原则不排除对其它领土主权所设立的各种方式。

第五原则是“实际占有”原则。在八至十五世纪的教皇有权利颁发占有权。从十六世纪起这一原则被否认同时出现一种所谓的发现权的新方法。此后人们又补充了所谓的象征占有的一种新的条件。占有国家需要在领土上放置着一种以象征他国需要占有的意志诸如石碑,国旗,里程碑等等。到了十八世纪于1885年在有关非洲领土划定的柏林(Berlin)会议上形成了实际占有原则同时在占有领土上所实行的主权拥有。“如果发现不过尚未采取对主权确认的行为,没有以证明领土受到有审议权力的国家机构所管理的行为,这种发现只不过于胚胎所形成的最初名义而已。因此需要在那块领土上由国家机构采取各种对国家主权的确认,巩固和实行的真正行为”。柏林定义也提出了规定:占有国家需要通知其它各国有关本国所占有的这一事件。实际占有原则和之后的主权行为已当成国际惯例同时也成为对现代国际法律中无人领土占有的基础。这也是领土取得的一种方法但是通常这一行为不是一种国际惯例,只属于柏林定义范围内进行占有的这种情况下才可以采用。

因此根据国际法律,领土占有需要包括两大因素。物质性因素通过在那块领土上对主权的持续实际和平占有方式所实现。心理因素意味着国家需要具有对那块领土占有的确定意志。此外在国际法理实践当中还存在着对领土废弃的概念。对领土废弃行为也都需要有物质性及心理等两大因素的集合。

但是从领土制定的个别特殊性出发,不是任何领土取得都需要遵守国际法以及占有条件的所有原则。合法领土占有需要包括以下全部的三大条件:

第一,领土占有的对象需要是无人领土(res nullius),或者已被所有者遗弃的领土(res derelicta).

第二,占有者必须是一国而不是私人

第三,需要遵守以下的领土取得方法:实际占有和主权行为(occupation vàeffectivité), 通过转让方式(cession),受自然影响(acretion),时效(acquisited prescription),通过历史名义巩固主权拥有等等。如果一国已长期使用而尚未受到其它国家反对的其它领土,“通过历史名义巩固主权拥有”方法将会得以采用。

上述标准经过国际案例中得以频繁适用,例如有关帕尔马斯(Palmas)岛屿,格陵兰(Greenland)岛屿,明克威尔(Minquier)岛屿,与埃克里豪斯罗克斯(Ecrehous)岛屿等争议的案例。

中国是否对黄沙和长沙群岛拥有“历史主权”?

中国认为他们对黄沙和长沙群岛拥有“历史主权”。中国有关对西沙(越南黄沙)和南沙(越南长沙)群岛拥有主权的白皮书和一些研究资料(尤其以韩振华的“属于中国的南海各岛史料综合”一书最为显著)已提出这样的结论:中国是从数千年前对黄沙和长沙群岛发现、勘采及进行监控的最早国家。他们根据以下一些史料来证明:

第一,《异物志》(Dịvật chí)一书,产生于东汉时期(公元25年至220年),至今已失传。在宋朝,明朝及清朝的一些作者引用如下:“在南海(越南东海)有些小岛屿、沙洲、岩石、沙和冰,那里是浅的,存在着诸多磁石。。。。。。”该内容非常模糊因为尚未写清楚岛名。韩振华学者已根据这些资料来认为是西沙(黄沙)和南沙(长沙)。

第二,《南州异物志》一书(三国时期220年至265年)描述有关在东海上的各岛屿及沙洲,其中有一段文字写到对船舶行驶造成危险的磁石及浅水等处。

第三,《左转》一书(春期时期)中的一段写到:“朱国辉煌时代镇压了蛮民以远征南海为中华所有权。。。。。。”这里只提到一般的南海,尚未提到任何一岛。

第四,《诸蕃志》(ChưPhiên Chí)一书(十三世纪)中有如下一段描述海南岛的地理位置:“南边面对着占城(Chiêm Thành),西边直看真腊(Chân Lạp),东则千里长沙(Thiên Lý Trường Sa)和万里石塘(Vạn Lý Thạch Đường),渺茫无际,水天一色。。。。。。”这段文书的描述不可能肯定千里长沙和万里石塘就属于中国的。

第五,明朝时期黄哀(Hoàng Chung)作者的《海录》((On the Sea))一书中记载了如下一段:“万里长沙在万里石塘的东南边。。。。。。”这里尚未说到有关中国拥有主权的任何问题。而且有些资料还承认了有关那些群岛和越南之间的关系。

第六,杨炳南的《海录》(1820年-1842年)一书中有如下一段描述:“外边路程由在大海中间的万里长沙连接着里边路程。岛屿长度有几千英里左右。它当成为从安南外边用以防御的面纱”。

根据上述的各种资料,中国肯定着他们从汉朝时期(公元前206年)起已发现的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与此同时又有其它一些华人作者确认对有关中国人在这些岛屿上所生活的最早资料是属于宋朝时期(十三世纪)。中国从史料当中提出各种引文以描述有关中华船舶经过东海路程中的一些模糊位置而已。另外在十三世纪之前的各种引文也只提到他们自称所谓南海(东海)的大海,尚未具有任何岛名。自从十三世纪之后的各种资料才开始提出岛名但是没有任何一种资料提到黄沙和长沙之名。从很多地方可明确地看出中国所谓的南沙(长沙)的万里石塘实际上不是南沙(长沙)而是其它的岛屿。没有任何一种资料提到西沙(黄沙)和南沙(长沙)以及中国对在这两大群岛上所拥有的主权。在中国历史书和地理书里都提到了如七州样,千里石塘,千里长沙、万里石塘、九乳螺洲, 七洲洋等诸多地名。在中国学术界论证中存在着不少矛盾。根据《海录》一书中的引文,如果承认七州样和万里石塘这两个地名是分别暗含长沙和黄沙的话,那么万里长沙应该是南沙(长沙),而万里石塘却应该是西沙(黄沙)。但是在《原史》一书中却解释着万里石塘就是长沙以及七州样就是黄沙。如果与《诸蕃志》一书中的一段后面引文进行对比着:“南海(东海)东边是千里长沙和万里石塘”,那么可以确认万里石塘是Macclesfield Bank(中国称之为中沙群岛)。在《原史》一书中的另外一段引文写道:“。。。。。。船舶经过七州样和万里石塘,横过交趾(Giao Chỉ)和章程 (Quy Nhơn)。。。。。。”允许肯定万里石塘实际上就是Macclesfield Bank。如果根据路程中的分别前后顺序的话,万里石塘不可能是长沙,而是Macclesfield Bank,因为船舶不可能在路过交趾之前横过南沙。但是到现在中国却说着所有那些地名都暗含着西沙(黄沙)和南沙(长沙)?那种观点确实非常难以服众。《明史》——中国的一部巨大政史已肯定了在明朝时期直接影响到本国安全的诸如台湾、澎湖等大岛都尚未属于中国领土范围之内同时声称着本国沿海地区就是中国陆地和海南岛的东边地区。诸如黄沙和长沙群岛的那些遥远小岛不属于中国就是不言而喻。

从对黄沙和长沙群岛所实行的主权主张角度上看,中国提出了包括巡逻、远征及从各岛上挖掘出各种遗物等在内的各种证据。中国方面使用了下面的一段引文:“春秋时期朱朝政权不尽征服了在南方的“野蛮人”,而且也在南海岛上举行了各种远征以占据成为中华领土。。。。。。”这里不是从历史资料中的一段引文而是来自少数种族研究所的王恒杰教授于1991年的结论。该研究专家已通过对在黄沙群岛上所进行的考古工作中得出结论。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一种看法。姓沈的一位作者在《后汉书》中的其它一段引文记载着:“在交趾(Giao Chỉ)省被任命为太守官的陈髦已在南海(东海)(的各岛屿)上进行的各种巡逻和侦察”等行为。该引文中也没有任何地方提到黄沙和长沙,只不过是在南海(东海)上所进行的侦察活动而已。在《南州异物志》一书,沈姓作者讲了有关汉朝水兵从马来西亚半岛远征返回了中华:“坐船到东北边,人们遇到了诸多小岛,暗滩、浅滩,以南海(东海)较为明显,这里是浅水,有着诸多磁石”。这里也没有任何地方提到黄沙和长沙群岛上的远征或者巡逻活动,只是大概提到了在马来西亚或者婆罗洲(Bornéo)等地的远征或者坐船经过东海而已。在其它地方,根据当时担任监控南海职责的官员郝玉麟的《广东通志》 (General Record of Quangdong) 一书中,曾经在南海(东海)进行巡逻和侦察,沈姓作者提出的结论:晋朝时期的地方政权已派送了船舶对大海进行巡逻,实行对黄沙和长沙群岛所拥有的主权主张。如同上述,作者尚未直接引用从《广东通志》一书所记载上述事件中的任何一段,只是采用了在“xing bu ra hai”这一引号中所记载的四个汉字。中国提到十五世纪明朝时期,郑和探险家已七次路过东海,同时当他回来时已把黄沙和长沙列入地图中。但是这些探险完全没有对上述两大群岛进行占有的行为。郑和探险是为了了解海外,寻求与在区域中各国和中华的诸侯国之间商贸交流关系以及对他们展开强大扩张实力的目的。Samuels作者做出的结论为:就在当时各岛屿都尚未得到中华的注意。

可知上述史料中的各段引文只提到对南海(东海)所进行的各种侦察,而不是实行对黄沙和长沙这两大群岛的主权拥有等活动。

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为:中国于十三世纪之前的史料引文可看出中国船舶已经路过南海(东海)但是尚未提到属于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范围内的任何岛名。最早提出岛名的资料是属于元朝末期和宋朝时期的资料(十三世纪)。虽然这些资料提到千里长沙、万里石塘但是未说清楚是否就是西沙(黄沙)和南沙(长沙),尤其是万里石塘被描述位于海南岛的东边地区,当然不是南沙(长沙),而可能就是Macclesfield Bank。从上述的各种史料也只能看出中国已经在南海(东海)实行了各种侦察及远征行为,尤其到了马来西亚的婆罗洲(Bornéo)地区,不能证明他们已在黄沙和长沙各岛屿上进行了各种真正的巡逻以及实行了对它们所拥有的主权主张。基于在黄沙岛上所挖掘的一些考古遗址这一方式的论证(包括一些陶器遗物。。。。。。具有大概自公元420年起至清朝时期)以对中国在这些岛屿上所拥有主权主张做出的结论也没有足够具有既有科学性又有法理性的准确依据。那些遗物如果确实存在的话也只能说明着曾经有某些私人或者组织在岛上的存在。他们也许是中国人,但是也有可能是越南人来到那里为了谋生或者只不过是在走出大海作业过程中路过而已。此外从法理角度上看没有足够的法理依据来肯定它是由一国实行的领土占有行为。他们所做的一切只不过是横过,偶然看见,尚未占有和实行对主权拥有的主张,此后当其它国家在几个世纪后进行占有的行为时 才提出他们自己发现的声称。实际上,中国只是“知道”而不是发现。假如说中国已经发现,那么也只能为中国所制造的一种发现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inchoatetitle),但是中国尚未占有包括象征占有在内的各岛屿,尚未对各岛屿实行所拥有的主权主张。国际法庭曾经多次做出的判决:发现权需要由在一段相当时间内进行占有的行为来完成才能够生效。来自美国的Marwyn Samuels教授认为中国在明朝末期和清朝时期没有关心到偏远大海而只关注镇守国内边疆如新疆、蒙古和北边边界,所以海军实力非常弱小。虽然到元朝时期具备了雄厚的海军实力但是中国还尚未关注东海那边的各岛屿同时没有占据它们的想法。中国船舶甚至不敢靠近这些岛屿因为害怕岩石及被搁浅。在华人水手界曾经流传着这样的一句俗语:“走出的路上就怕着七州(就是中国目前所谓的西沙(黄沙)的七州样),回来的路上却怕着昆仑(Côn Lôn)”。正因为如此,在长期时间内,中国一直沉默着同时没有反对越南对这些岛屿所实行的主权拥有主张,虽然非常熟悉越南朝廷封建时期黄沙海队及北海海队的活动。它也由La Bellona 和 Imeji Maru沉船这一案件来得以证实。

由此从实际历史看出中国不但不实行所拥有的主权主张而且似乎默承了越南对黄沙和长沙所拥有的实际主权主张。

1887年6月26日的法清商务专条

中国还引用了于1887年6月26日在北京签署的有关对中国和越南北边之间边界划定的法清商务专条以谋求他们本国对黄沙和长沙所拥有主权主张的辩论。该商务专条第三条规定着:“从广东地区,位于芒街边界之外从东边到西北边的争议点已经过两国派署确认好,可以当作属于中国。属于巴黎105°43’沿东经线的东边岛屿,也就是经过Tch'a Kou 或者 Ouan-Chan (Trà Cổ)岛屿东边的南北轴线同时当成边界线也属中国的。Go-tho岛屿和位于经线西边的其它岛屿是属安南的和该界限的长沙东边应该属中国的”。

中国这样的解释完全不符合该协约的精神。实际上1887年所签署的商务专条根据1885年9月6日法清新约第三条规定为关系到越南的两方之间的冲突进行解决。当法清所签署有关清朝承认对法国在越南的影响的1885年新约之后,广东、广西和云南政权还派军队跨越边界走进越南北边地区。法国和清朝已作出这样的协议:为解决上述情况即将设立边界划定委员会。随后两方已稳妥确认了有关广西那段边界但是对广东和云南两段边界尚未一致认同。至此才出现了1887年商务专条以解决这一分歧的目的。在广东地区,出现从中华(中国)过来集中在白龙尾(Bạch Long Vĩ)地区以及在它周围岛屿上的土匪,所以法国派军队到这里占据。中华(中国)对此表示反对,要求这一地区是属于中华(中国)的,由此才导致了争议。1887年所签署的商务专条主要关系到越南和中国之间海边附近不重要的一些小岛的划界以及陆地划界。商务专条很清楚地肯定了划界线的最初点经过Ouan-Chan岛屿的最东端地区但是未提到最后点因为它的厚度依附靠近海边各岛屿的存在。如果根据中国的想法以把划界线延长到与越南中方海边的交趾地区,那么顺化(Huế)南边的所有岛屿都属于中国主权拥有范围内。中国在论证中存在了矛盾:一方面提到1887年商务专条是为了对黄沙和长沙的运用,是在遥远地区的各岛屿;但另一方面当论到北部湾边界时,他们却肯定着该商务专条只对“属于北部湾地区的各岛屿”进行划定,而不是对海洋所进行的划界。

由此,1887年商务专条所签署的目的就是为了对越南和中国广东省及云南省之间的边界划定同时划界线根据1887年商务专条第二条的规定只限制在越南北边和北部湾之间的边界而已。越南北边和中国之间的边界划定公约(Convention relative à délimination de la frontier entre la Chine et le Tonkin)之名也很清楚说明了这一目的。法国和清朝当时极为关注的确实是商贸这一问题。法清之间的争议与黄沙和长沙毫无关系。

越南民主共和国所谓的“主权废弃”

中国为了肯定对越南在黄沙和长沙群岛上所谓的“主权废弃”提出了如下三个事件:

第一事件关系到越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雍文谦(Ung Văn Khiêm)于1956年6月15日会见驻越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代办时的发言,中国方面认为就此承认了黄沙和长沙是“属于中国领土范围之内”。

第二事件是范文同(Phạm Văn Đồng)总理于1958年9月14日有关对中国1958年9月4日宣称扩大本国十二海里领土地区的公函。

第三事件是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于1965年5月9日对有关在越南南边的美国军队战争地区的宣言。

这些问题的实质性到底如何,中国根据上述越南方面的言论提出论证的法理性质如何?

首先需要把越南政府代办的上述言论放在1959年至1969年期间实际情况的背景下以准确认识它们的价值及意义。具体说,当时越南民主共和国正面临着反抗美帝国侵略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和越南人民相互团结及积极支持越南为反抗美帝国进行抗战。当时越南民主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关系是像兄弟般的两个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同盟关系。面对当时美国第七舰队在台湾海峡耀武扬威,范文同总理于1959年9月14日的公函是越南政府为了在政治方面支持中国反对美国挑衅行为的一种举措,因为领土从三海里扩大到十二海里的这一事情将会促使美国战舰推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界外更远同时以减少他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威胁的可能性。于1965年5月9日有关战斗地区的宣言也同样如此,随着美国数十万军事部队直接干预时,它发生在越南战争正进入紧张阶段期间。一场激烈的战斗开始蔓延至整个越南的南北两方。在这种背景下,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宣言是为了限制美国在越南和印度支那(Đông Dương)半岛领土之外侵犯中国的军事行为的可能性。

第二,因为要为国家解放抗战着重付出的一切所以越南尚未稳妥关注有关本国的海洋、岛屿和领土边界等问题,已经过于信任像同志及兄弟般的中国同时稍微缺乏对他们长期图谋计划的警惕。

第三,从法理角度上看,越南上述的这些言论不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签约。

根据1954年日内瓦协定,越南以十七纬度划界被分割成两块地区。黄沙和长沙群岛位于这一纬度的南边地区所以属于越南共和国政权的控制,对这两大群岛所确认和实行主权拥有主张的行为都属越南西贡(Sài Gòn)政权的审判权力。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当时没有审判权力同时没有对两大群岛所实行的主权。1956年当中国政府派军占据黄沙群岛上的一部分领土,越南共和国政府已强烈反对。由此,黄沙和长沙当时属于越南共和国的主权,实际上仍由越南共和国政权占据及监控。范文同总理1958年的言论只不过是支持中国对具有十二海里领土的宣言,不能被解释为以承认中国对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的主权拥有。

对于雍文谦副部长的口述只不过是私人的发言,不是为了代表正对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进行监控和实行所拥有主权的越南国家-当时是越南共和国。此外,如果雍文谦副部长有足够审判权力来代表越南国家的话,那么根据国际法理实践当中,个人的口述言论没有国际法理的约束力效力。国际法庭规制第三十八条不承认口述言论等同于国际法律,因此不可能当成为相当于国际法具有约束力效力的单方面口述。领土各类问题需要由国际条约所约束,由审判权力机构批准。最后不可能试图采用“允诺禁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理论,就是“已说出的话不能出尔反尔”,因为上述的言论才提出一次,没有“确定性及持续性地履行”没“使一国或多国据此进行变更活动以及为此受到损害”。正生活在匈牙利(Hung-ga-ry )的著名亚洲研究专家Balazc Szalotai博士研究生提出这样的看法:““没有约束力作用”的宣言,虽然“使越南的观点稍微弱了些”。

牛舌线

在中华民国从日本手里(1909)获取了东沙组岛(Pratas) 后由胡晋绥于1914年12月首次画出的东海牛舌线(另称U线)。中国于1920年和1930年出版的地图后都根据Hu Jinjie所画有关该海域的基础。U线由一位叫白眉初的中华官员于1947年末再次使用。该线范围内的地区被认为历史水域。白眉初有关这一画线的论点尚未清楚。还有不清楚的一点就是他在画线时是否对国际航海法律具备足够的知识。U线确认了中国地区和它范围内的水域是“历史水域”。中国各类报纸都控诉了关于其它各国对该地区所进行的侵犯行为。有关“侵占”地区面积的初步计算如下:越南1.170.000 平方公里,菲律宾620.000 平方公里,马来西亚170.000 平方公里, 文莱 50.000 平方公里和印度尼西亚 35.000 平方公里。

2009年5月6日,马来西亚和越南向联合国大陆架划界委员会(简称CLCS)提交有关东海南边地区大陆架扩大之外划界的联合报告。2009年5月7日中国向联合国总秘书提交以表示反对态度的公函,其中附加了占有东海面积的百分之八十的“U线”或称“九段线”地图。这是中国首次正式化的“U线”,而越南却称为“牛舌线”。

U线是中国毫无依据的要求因为它与1982年海洋法公约所规定完全相反,其中中国就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该公约尚未规定有关的历史水域。很简单的因为牛舌线所碰到的海域不可能是中国领海或者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它就是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牛舌线受到了越南、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强烈反对。近两年之后的2011年4月5日,菲律宾才“反驳牛舌线”。2011年4月14日中国正式提出反对菲律宾的公函。但是中国的各种争论存在着巨大矛盾。中国在2009年5月7日公函中已肯定对东海各岛屿及周围水域“拥有不可争议的主权以及对它们水域、海底地区和海底下领土所拥有的主权和裁判权利”,意味着包括牛舌线范围内的全部地区在内。2011年4月14日的公函却忽略了牛舌线但是又认为长沙群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基础上涵盖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如果长沙群岛的地理范围就是牛舌线的话,那么存在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就是确定北京所谓的内水的水域范围内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或者中国对在长沙群岛上各岛屿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不超过牛舌线范围内所声称拥有主权主张?或者被认为长沙群岛总体以要求对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等同于群岛国家?或者长沙群岛地理范围是牛舌线同时将会持续进行要求对从此算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两百海里。如果默认根据这一争论的话,那么连胡志明市,马尼拉、吉隆坡及纳土纳群岛(印尼语:Kepulauan Natuna)  等地都落入牛舌线和“相关海域”影响范围内。中国牛舌线从涵盖了西沙(越南黄沙)、中沙(Macclefield),南沙(越南长沙),至今又被认为属于南沙群岛的地理范围内。

不仅有关各国反对中国的观点而且连像与东海争议无关之国的印度尼西亚也反驳了这一“U线”(2009年7月8日)。有关东海问题于2009年在河内和2010年在胡志明市举办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以及其它系列国际研讨会上,诸多国际研究专家和学者们都认为“牛舌线”是一种模糊且毫无依据。中国学者们和政界迄今为止仍尚未做出妥当的解释。一位研究专家评析着:“由于世界称之为“南中国海”所以也许中国都把东海所有群岛当成属于自己的东西”。是一种极为严峻的错误。

中国所引用相当于对本国主权“认可”的有关资料

过去的时间里,中国经常引用各种资料关于他们声称对黄沙和长沙群岛拥有主权主张的所谓的“承认”。需要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来龙去脉。

首先,有些由中国人进行编辑和出版诸如1966年发行的《新中国年鉴》或者1972年发行的《新世界年鉴》等资料其中确认了中国的主权拥有。这一问题毫无争论因为它们都是来自中国的资料。

第二,值得注意关于中国所做的一种危险手段就是他们寻找各种各样的细节以在外国各类出版项目中对中国主权进行引用和解释。非常可惜的是一些世界出版社或科学杂志在无意或故意中已帮了中国一把。例如世界上所引用最多的科学杂志之一的《自然》(Nature)专刊于2010年9月2日发表了来自中国学者组的“气候变化对中国水源和农业的影响”同时附加了牛舌线地图。来自荷兰的Elsevier, 德国的Springer, 美国的Wiley, 《Journal of petroleum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杂志等出版社的系列出版物都发表了中国各种科学报纸同时附加了牛舌线地图。《Journal of Waste Management》杂志于2011年4月19日发表了《都市固体废物来源分类收集:来自中国作者组的一种对比分析》文章其中附加了中国声称对牛舌线拥有主权主张的说明地图。来自美国协会“为科学的发展”(简称AAAS)的《科学》(Science)周刊是最著名而且也是世界上所被引用最多的学术杂志之一于2011年7月9日发表了来自彭希哲作者的《中国人口历史及对未来的挑战》的文章也附加了四张中国牛舌线地图。

第三,中国所引用的诸多其它资料以证实本国对主权的“承认”包括1961年Lippncott Gazetteer出版的《哥伦比亚世界词典》,美国1971年出版的《世界各国百科全书》,1954年和1961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出版的《世界地图》,英国1957年所出版的牛津-澳大利亚《地图集》及《菲利普地图集》,1968年和1969年Larousse出版的《地图集》以及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举办的太平洋地区航空会议的决定(1955年10月27日)等等。可以说中国上述所谓的“承认”实际上是作者或出版社的遗漏或错误。存在诸多导致这种遗漏和错误的原因。第一,自古就存在了世界地理家们把东海称之为南中国海的错误,实际上它的最初地名叫为交趾洋(Giao ChỉDương)、东洋大海、东海大海或东海。葡萄牙人绕过西非,路过开普敦(Mũi Hảo Vọng)以及返上东非就到印度。他们发现了他们所谓的“Presqu’ile de l'inde en-deca du Gange”的东南亚,印度在恒河那头。当时在西方各类地图上越南和Paracels(黄沙、长沙)群岛都被记载成“Golfe de la Cochinchine”。“Golfe de la Cochinchine”本来就是越南交趾(Cochin)和中国(Chine)等两国国名。交趾(Cochin)国与印度的一个小镇同名所以葡萄人为了好区别就称之为Cochinchina。到十九世纪确认了该地区不属于印度的Cochin所以他们只采用了chine 此名来叫东海。到十八世纪的各类地图仍然把东南亚称之为“L'Inde de le Gange”。到十九世纪他们才叫称为印度支那(Indochine),就是恒河那头的一个半岛。这一错误的名称一直采用到现在。因此,不少从事地图、书报等人都错误认为东海就是中国的大海。这是最基本的原因。第二,黄沙和长沙群岛包括诸多小岛,尤其长沙群岛有一百三十座岛屿和岩石,诸多无人居住及没有驻军和没有放置标志着声称对主权拥有的石碑的岛屿、岩石、岛礁所以所传达的错误、不齐全和容易导致误解等信息是不言易知。此外越南过着长期的战争,被分裂成制度相反的两大地区导致黄沙和长沙的主权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第三,对于不少人在争议尚未爆发的长期时间中对有关黄沙和长沙等大海主权问题上没能够做出真正谨慎的写作、绘画及口述等行为。有关做地图过程中犯的这种错误,直到最近仍然发生。于2010年3月,美国地理协会(National Geographic)仍然错误地把长沙群岛当成属于中国的记载。之后越南已要求美国地理协会变更了这种错误。美国地理协会已变更为:只使用Paracel Islands这一国际名称同时删掉china一词,增加备注“中国从1974年起进行占据,称之为西沙群岛,越南称作黄沙群岛同时仍然要求对此拥有的主权主张”的细节。

总之,中国首先和从很久以前就提出了所发现和实行对黄沙和长沙群岛拥有主权的各类证据。但是从这些资料只能看出中国船舶曾经路过东海地区,看见诸多不同名称的各类岛屿。但是没有任何一岛被称为黄沙或者长沙等岛。做个假设,如果中国发现了这些岛屿,这样中国尚未实行对这些岛屿所拥有的主权。在岛屿上出现的渔民或者考古遗物的一些陶器尚未能够肯定为对国家主权拥有的行为。排除中国法律专家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法律专家都承认这一问题。中国于1956年当法国根据日内瓦(Giơ-ne-vơ)协议从越南撤出时才真正占据了黄沙群岛东边的岛组,从属于越南手里通过武力战争于1974年1月侵占了黄沙群岛所剩下的部分领土。对于长沙群岛,中国只能于1988年3月及1995年通过武力侵占方式以标志着所存在目的。而越南从几个世纪之前已发现和对上述各岛屿进行持续和平拥有主权行为。具有3260公里海岸线,三千多座大小各类岛屿其中包括离海边偏远的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在内的东海与越南有着血肉般不可分割的亲密关系是不言而喻的。如果黄沙和长沙群岛对中国安全重要的话,那么他们为何在此这么晚才出现?中国之前不能关注在东海上各类岛屿因为还要尽力镇压及扩大在新疆、内蒙的内地边疆以及多次被辽金和西夏等朝代打得彻底破裂最后被蒙古奴役的北边地区。中国根据1887年法清商务专条的争论,黄沙和长沙群岛属于中国更毫无根据因为该公约只关系到云南、广东、广西等各省份和越南北边之间的争议解决。三个案件于上世纪五十及六十年代有关所谓的越南承认对中国在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所拥有主权的这一问题也是“毫无法理约束力价值的”,尤其根据1954年日内瓦协议规定黄沙和长沙群岛属西贡政权而不是越南民主共和国的监控权利。占东海面积百分之八十的所谓“九段U线”或“牛舌线”实际上就是包括诸如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已。U线非常模糊、毫无根据,也不根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受到不少国家和各国科学界反驳。有些“承认”对中国在黄沙的长沙两大群岛拥有主权的资料存在着诸多原因其中包括最为重要的两种原因是由于地理界把东海称之为南中国海的错误以及中国尽力试图寻求把自己错误论证根据“曾参杀人”、“雨水浸泡泥土松动”等方针上普遍推广到世界 。

因此,总体上可知中国声称对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拥有主权主张的争论是不客观和缺乏科学依据,难以服众的。

参考资料

1.   Balazc Szalotai博士研究生于2008年1月24日答BBC采访。

2.   邓明秋(Đặng Minh Thu):《对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的主权拥有》,《新时代杂志》第十一号,2007年7月。

3.    陶文谥(Đào Văn Thụy):《中国对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主权拥有争端上的论证及国际法》,《新时代杂志》第十一号,2007年7月。

4.    海编(Hải Biên):《国际法之下的东海问题》,越南通讯网2011年3月。

5.    黄越(Hoàng Việt,):《为东海争议的如何方案》,《新时代杂志》第十九号,2010年7月。

6.    胡白草(HồBạch Thảo):《明朝之下的中国领海》,参考http://www.diendan.org/phe-binh-nghiencuu/lanh hai trung quoc网站。

7.    胡白草(HồBạch Thảo):《对韩振华研究家所著有关东海古代地理历史领域论集的反驳》,《新时代杂志》第20号,2010年11月。

8.    黄蕃(Huỳnh phan):《中国欠世界有关东海的解释》,参考越南周http://tuanvietnam.vietnamnet.vn/2010-11-14-trung-quoc-no-the-gioi-loi-giai-thich-ve-bien-dong网站。

9.    阮亭头(Nguyễn Đình Đầu):2011年7月6日答FRA的采访。

10.  阮伯延(Nguyễn Bá Diến):《根据国际法有关领土取得原则基础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东海争议问题》,参考www.nghiencuubiendong.vn网站2010年3月15日。

11.  刘文利(Lưu Văn Lợi):《有关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的越中争议》,人民公安出版社,河内1995年。

12.  芳栾(Phương Loan):《对中国牛舌线批评的国际学术界》,越南新闻网2009年1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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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越龙(Việt Long):《菲律宾为何反对牛舌线》,《越南周刊》,参考http://tuanvietnam.vietnamnet.vn/2011-04-20-vi-sao-philippines-phan-doi-duong-luoi-bo-网站。

16.  武光越(VũQuang Việt):《东南亚海洋争端:根据国际法和历史证据基础走上和平与公理解决方案》,《新时代杂志》第十九号,2010年7月。

17.  《东海冲突不再是危机》(洪黎寿(Hồng Lê Thọ)主编的英法中等翻译文选资料),美国2009年。

18.  参考http://google.com.vn;  www.nghiencuubiendong.vn; www.vietnamnet.vn等一些网站。

 

驻Vladivostok越南总领事馆武杨勋副教授博士研究生。该文章只代表作者的私人观点。

[1]         中国及世界常称之为容易导致误解的南中国海之名。

[2]         赫尔辛基(英文:Helsinki)定约,外交部欧洲司资料。

[3]         阮伯延(Nguyễn Bá Diến):《根据国际法有关领土取得原则基础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东海争议问题》,参考2010年3月15日www.nghiencuubiendong.vn网站。

[4]         于1885年签署的柏林定约第二十四款规定关于实际领土占有和为其它各国通知有关这一占有行为。来源: http://africanhistory. about.com/od/eracolonialism/l/bl-BerlinAct1885.htm.网站。

[5]         参考胡白草(HồBạch Thảo):《对韩振华研究家所著有关东海古代地理历史领域论集的反驳》,《新时代杂志》第20号,2010年11月。邓明秋(Đặng Minh Thu):《对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主权拥有》,《新时代杂志》第十一号,2007年7月。

[6]         参考越南地理报电子网2011年7月21日。

[7]         邓明秋,如上述资料。

[8]         胡白草,如上述资料。

[9]         参考邓明秋,如上述资料。

[10]      Marwyn Samuels, Contest for the South China Sea, New York/London, 1982年第38页。

[11]      Tao Cheng, "The dispute over the South China Sea Islands", 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 10 (1975), 第272页.

[12]      刘文利(Lưu Văn Lợi):《有关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的越中争议》,人民公安出版社,河内1995年。

[13]      邓明秋,如上述资料第37页。

[14]      胡白草:《明朝之下的中国领海》参考http://diendan.org.lanhhai trung quoc网站。

[15]      Jian-Minh Shen, “International Law Rules and Historical Evidence Supporting China’s Tille to South China Sea Islands”, Hasting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 vol 21(1997), 第22-23页。

[16]      Jian-Minh Shen,如上述资料第18页。

[17]      如上述资料第19页。

[18]      如上述资料第20页。

[19]      邓明秋:如上述资料第37页。

[20]      刘文利,如上述资料第17页。

[21]      Samuels:第21-22页。

[22]      如上述资料第23页。

[23]      刘文利:如上述资料第14页。

[24]      邓明秋:如上述资料第38页。

[25]      Samuels:第30-31、 42页。

[26]      如上述资料第20页。

[27]      如上述资料第17、21页。

[28]      当时中国拒绝了承担责任调查由沉船抢劫案件的原因在于黄沙不是中国的领土,不属于海南岛行政管理范围内。参考刘文利:《The Sino-vietnamese difference ơn Hoang Sa and Truong Sa archipelagoes》第52页,《Gendreau, Sovereignty over the Paracel and Spratly lslands》第98页。

[29]      1887年签署的法清公约,参考www.google.com.vn网站。

[30]      邓明秋,如上述资料第42页。

[31]      陶文谥:《中国对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主权拥有争端上的论证及国际法》,《新时代杂志》第十一号,2007年7月,第10页。

[32]      越南法国殖民地时期被分裂成三大不同制度的南期、中期和北期等三期,Le Tonkin是北期。

[33]      陶文谥,如上述资料。

[34]      陶文谥,如上述资料第12页。

[35]      在尼加拉瓜军事和半军事活动案例中解决美国和尼加拉瓜之间争议的国际公理法庭判决,国际公理法庭判决选集,河内1984年第414页。

[36]      2008年1月24日答BBC采访。

[37]      如上述资料。

[38]      Peter Kien、洪武:《东海上的中国U线(段虚线)(越南称之为牛舌线):点、线和地区》,《新时代杂志》第十五号,2009年3月第4页。

[39]      Peter Kien、洪武:如上述资料第15页。

[40]      《中国模糊性战术》,2011年4月26日越南新闻网。

[41]      2011年7月6日采访阮亭头研究专家的RFI。

[42]      《隐藏在科学影子下的牛舌线》,2011年9月27日青年报,参考http://www.thanhnien.com.vn/pages/20110927/duong-luoi-bo-nup-bong-khoa-hoc.aspx网站。

[43]      2011年6月7日阮亭头答RFA采访。

[44]      它是中国古代故事,曾参的母亲听到关于她孩子杀人的错误信息,第一次听她不相信但是听过三次之后就相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