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如果这些行动不能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它们会引起严重的猜疑并导致区域内国家和其他相关国家的严正警告。可能有很多原因可以用来解释这种情况,但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些行动发生在高度的敏感区域。

 

从这个观点出发,本文是想思考未来东海(越南文:Biển Đông,中文:南海,英文: South China Sea- 译者)地区合作行动的方式,以避免这种消极后果并提升它们的有效性。当然这种方式是建立在与海洋区域合作有关常识的基础上,即对东海形势详情的深思熟虑。

 

1、海洋区域合作的因素

 

海洋区域合作或海洋区域划分通常被理解为包括两个部分:海洋区域和海洋区域性组织。在前一部分中,包括三种类型的海洋区域:自然性海洋区域、管理性区域和制度性区域。

 

自然性海洋区域是与以水域为边界的沿海地区的地理结构相一致的。由于世界海洋的地理多样性,很难有一个适用于所有地区的海洋物理划分标准。普遍应用的海洋陆地分类方法是将其分成海盆和半封闭海域。

 

管理性区域的存在是因为有一系列问题需要管理机构采取行动。当该区域成为拥有一个或多个官方地区性组织的地区时,这一区域便成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制度性的地区,无论这些组织的形式是一个协定或只是一些政治框架。

 

海洋区域组织的第二个概念包括多边协定、公约、联合研究的协定和其他与海洋议题及相关机制有关的组织。海洋区域组织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它的活动范围、会员资格和组织结构。

 

依据海洋地域性概念,建立海洋地区合作框架的决定因素已经由不同发起人提到。他们的话语可能不同,但是从根本上讲,他们提到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

 

2、进行东海合作行动的状况

 

A)合作地点

 

原则上来说,整个东海或是它的任何部分可以成为地区合作地点。依据国际水文组织,东海的范围被规定为北至台湾海峡、南至新加坡、东至菲律宾群岛、西至越南。

 

当选定地区合作行动的区域时,最大的议题是“东海问题争端”。人们时常提到的“东海问题争端”,是指与长沙群岛(越文:Quần đảo Trường Sa,中文:南沙群岛,英文:Spratlys Islands)和黄沙群岛(越文:Quần đảo Hoàng Sa,中文:西沙群岛,英文:Paracel Islands)有关的争议。

 

就这点来说,人们可能会说为了避免冲突可以选在远离争议区的地方。然而,这一方案有两个问题:

 

首先,东海争议区的确切位置有时无法达成一致。

 

第二,东海的争议区域并不总是爆发冲突。

 

通过上述分析,为了决定进行东海合作的地理位置而区分两种区域是合适的。它们包括使东海合作变得困难的“困难区”,同时也包括使区域合作简单化的“可操作区”。后者可能包括东海近海区域和东京湾泰国湾的次级区域。

 

B)合作行动区域的自然状况

 

总的来说,实施任何海洋活动应该以尊重各国合法权益及相关国家意向、与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一致的方式进行。

 

尽管现存一些争议,但各种合作组织已经在东海沿岸国家展开,这些组织可以呈现多种形式,从简单的联合行动到相关国家条约的签订。

 

在以上提到的这些倡议中,目前那些开发海洋资源的活动似乎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在东海地区。不过还是需要投入更多的努力维持和保护东海的环境。从现实、政治和法律原因来看,这一地区有必要为保护海洋环境加强合作:

 

首先,东海海洋生物栖息地和物种急剧减少,需要紧急行动。另外,东海的湿地也因土地转化和生态弱化而广泛流失。过度捕捞以及破坏性捕捞的方法以及严重影响到这一地区鱼类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性。最后,气候变化导致东海沿海地区面临一些严重的威胁。

 

第二,与这些开发海洋资源的活动不同,保护海洋环境具有不开发海洋资源的特征。国家之间更容易在相关的倡议上进行合作,而不用担心自己潜在的资源不公平地被其他国家开发。

 

最后,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地区性合作既是沿海国家传统的义务,也是为国际协议文件所鼓励的。

 

C)贯彻合作的制度性框架

 

进行海洋地区合作有不同类型的制度性安排。最基本的制度性层面包括行动的协调和参与国之间的联合行动。更高层次的整合需要建立一个明晰支出收益的分配规则的地区性机制。最高层次的合作是建立一个地区性组织来执行和监督这些被认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任何关于东海地区多边合作的倡议都应该先从一个联结相对松散的机制开始。各国可以在非正式会议上见面并讨论相关问题,并通过备忘录、行动计划或宣言等非法律文件来加深相互理解,达成共识。一致同意永远是决策制定的准则。

 

D)参与者

 

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也应被纳入东海地区合作过程。很显然东海的地区性合作安排应该是对所有相关沿海国家开放的。

 

在国际法中,各种文件号召将国际协作纳入海洋地区合作安排中。另外,从一个现实的角度看,东海地区的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更为开放的合作可以为这一地区海洋活动提供财政支持和技术经验。

 

但是因此,在中国出现了对东海地区“多变化”和“国际化”的担忧。中国需要提倡开放的地区主义,而且要在观念上做出变革。具体来说,需要考虑以下两点:

 

首先,“东海问题”是一个特别模糊的词。第二,在东海地区化过程中不是所有第三方参与者都不受欢迎。

 

3.结论

 

总之,东海地区合作活动应该予以大力提倡。合作有助于缓和这一地区的紧张局势,提升在这一问题上不同意见者的相互信任和了解。合作应该在“易操控的地区”进行,最好涉及东海地区的环境保护,其他利益相关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被鼓励参与。

 

最后,在这四个参变量中,最根本的是合作活动的地理位置。因为在东海问题上有许多有争议地区边界,一旦这些“困难区”可以避开,地区合作的其他变量和问题将或多或少被灵活解决。当一个国家想在“困难地区”推行合作时问题就会变复杂,当合作涉及资源开发的实质问题时,情况就会变得更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