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东海争端已被证明是一个存在着一系列法理争议的火炉,包括海域范围问题及对岛屿拥有主权主张和航行自由权。要求更加深刻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关于围绕东海上各岛屿所划定的直线基线。在此,任何人都会想到的第一个观点就是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地运用通常直线基线的机制。普遍直线基线例如海岸的最低潮水线和也许被视为所谓的直线基线如果符合对各自每一岛屿可能运用的条件。

但是,有关东海存在要注重的两个大要素。首先,海上一些结构可以被视为一组岛和/或“群岛”,一个根据历史、地理及经济、政治等一系列标准来定义的法理术语。再次,陆地各国或者大陆各国、各岛国以及一个群岛国家已对这些领土提出拥有主权主张。某一国家是否对主权主张的提出具有足够条件需要从海洋法律角度上思考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因此,要提出的关键问题是:各国家是否可以连接各岛(组成一个系统)在外部系统的连接地点也属于这一组岛?实际结果极为重要因为它用来计算属于沿海国家(朝海国)管辖权范围内不同海域的宽度面积的基线和哪个海域成为群岛(朝向陆地)的内水或者水域属于所要运用的规则。

应该注意的是确定在东海各组岛的正确结构以及特点是地理家的任务而不是属于法律制定者。以对此问题带来具有法律理论的一种解释方法为目标,我们将思考可以广泛运用的规则。因此,学者们当遇到在东海上更加具体的问题时可以更有效地运用那些观点。再加上,我们将集中分析除群岛国家(这些国家应该单独视察)之外的国家,或者被称为“混合国家”。

 

我们将会从两大机制代替原来划定围绕远海各岛屿基线的角度上进行思考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法理基础:群岛基线和直线基线的规则。运用来代替通常基线接近法方式的可运用解决方法肯定不是在东海背景下的争议问题。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已颁布的法律其中该国对黄沙群岛所运用的直线基线系统。

 

二、群岛基线和直线基线

A.群岛基线

(一)1982年公约:全球上一些陆地国家对群岛声明拥有主权主张,所使用的术语根据1982年公约第46条第B款规定。

(二)编撰公约的公文:在关系到远海领土区域的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整个过程中,陆地国家已尽量避免对远海各群岛、沿海各群岛以及群岛各国家之间的详细区分。1982年公约的准确解释方式为对划定群岛基线的群岛机制以及与其进行可能只继续倾向于群岛国家。

 

B.直线基线

(一)运用这个方法的背后缘由:面临着不可能运用群岛机制和决心增加其海上领土,一些陆地国家已尽量对各群岛和/或各组岛根据普遍的直线基线以达到相应效果的目的。这一不分明的惯例要是不是违反了1982 年公约的精神就是违反该公约。在国际法有关直线基线值得注重的研究,莱斯曼(Reisman)学者和韦斯特曼(Westerman)已发展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以带来符合于“国际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的解释。那些指导方针之一就是:“直线基线机制的使用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其它规定”。于一种完全正确的方式,这两位学者已提出的这些混合国家的各群岛为该问题举具有说服力的例子。

(二)例外方式:引起调整直线基线机制的具体背景就是国际法庭在英国和挪威两个国家之间所发生案例的判决。

 

三、惯例国家

惯例国家的法理关系

不管前段已经提出的一些理论方面的反对,后来的惯例国家有能力来更改对条约规定的解释方式。这个问题根据挪威公约的第31条第一款和第31条第三款b款。

混合国家划定围绕各组岛的直线基线:以下的一些理由以减少惯例国家的价值关系到连接各组岛的直线基线挑战现行的机制:

(一)不明确的法理性:接受一种群岛基线不是一种合理选择的假设,这些学者对混合国家国内法律运用了直线基线方法。没有上述的任何一种分析没遭到它们对海洋法符合性的批评意见。Furneaux 情况却例外(1983年2月4日来自澳大利亚霍特曼(Houtman Abrolhos)和Furneaux的(基线)境内宣言)。因此,这些违反对合理规则造成了挑战。即便如此,那些证明是否会造成的一种新法理趋向?

(二)肯定主张缺乏明确性:各国法律关于受到选择的基线不是一直完全明确。这引起了需要适应1982年公约以通过或者解释(以后的实践)或者通过出现一种新的惯例原则设立更加灵活的机制。最后,在国际法中只可能具有一种实践性或者一种方式有效力,如果所有人都清楚主权主张国家所需要的是什么。可以理解的是这一模糊状态偶尔促使各学者对各国的国内法律提出错误观点。

(三)更大画面:其它混合国家组合在我们分析当中不应该被忽视。各国家组合不能划定扩大的直线基线和遵守对1982年公约的公文及精神。

(四)缺乏反对性:对扩大直线基线的反对意见不多且不具有经常性。要注重的是一大部分国家组合已违反了划定直线基线的条件(属于这篇文章所讨论的例外背景)。结果是,在诸多情况下,对其它国家的公开指责或者评价将会导致此国对自己行为的监控增加。一大例外的情况就是美国,美国积极对提出过于无理的主权主张各国表示反对(常跟随着实践的举动)。其它国家也提出评价,尽管是默默无声的。也许具有其它缘由,例如海上结构的偏远位置及国际航行减少经过了那些岛屿的次数。但是,从默默无声行为做出的法理结论往往受到质疑。像ICJ前任机构的国际公理常驻法庭所宣称:“只当关于那些反对依据其的认识需要做出反对的责任时,才能提到一种国际惯例”。

 

四、总结:

东海处于世界上普遍基线像那样不平常的一部分,而正成为所谓的一种例外,不管美国反对的表示。一种得到过度维持的区域现象被描述成极为强烈:“不良的基线将会产生相似的基线”。

 

有关对海上岛屿机构的思考问题,世界不同地区的不同国家似乎都走向一个趋势。我们结论,直线基线通常是尽量与群岛机制进行竞争,这些领土地区违反了1982年公约文件及精神所以应该避免。当有提出这一实践应该被视为一个步骤以指导混合国家去划定基线时,我们认为惯例国家目前正遭遇指责,以及随后在调整现行规则和促使或促使出现一种新管理的各原则时提出关于其实践价值的质问。因此,我们建议,陆地各国应该注意到各种1982年公约对直线基线中所规定,如果他们希望把海上法律机制作为各国之间关系稳定的支柱。

 

英文原文:

 

来自第三届国际学术研讨会的文章:“东海:为区域安全及发展合作”,由越南外交学院和法律协会于2011年11月4至5日在河内联合举办。

 

Erik Franckx: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欧洲和国际法律系主任兼国际法律中心主任Erik Franckx研究教授,常设仲裁法院成员。

Marco Benatar: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欧洲和国际法律系兼国际法律中心的成员,Flanders(FWO)研究机构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