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规定从1994年生效实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颁布实施,为世界海洋开发确立了法律新秩序,同时标志着国际海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政策定义

海洋政策一般是指国家的海洋政策,是国家为实现其海洋事业的发展目标、战略、方针或规划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它的目的在于有效地组织各种海上活动,协调国内有关海洋事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海洋国际问题,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并有效地促进本国的海洋开发和国际合作;国家海洋政策的基本宗旨是保护本国领海、大陆架、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1966年美国公布的《1966年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海洋总政策。此后,1977年G•J•曼贡的《美国海洋政策》、1984年G•餐特等人的《东南亚海洋政策》等海洋政策专著相继问世,丰富和完善了海洋政策研究的内容。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沿海发展中国家为捍卫国家海洋权益,经过长期斗争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它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这种新的法律制度下,沿海国家享有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养护的主权权利,享有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人工岛屿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则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至1990年初,全世界有80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1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专属渔区,另有一批国家即将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各国纷纷建立专属经济区,使占世界海域总面积约36%的水域成为沿海国家的专属水域。

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

《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第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