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二,第9条规定:“委员会的行动不会损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边界划分问题。”《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程序规则》(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ommission)第46条亦规定:“(1)如果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有争议,或者陆地或海上的争议未解决,所提交的划界案可能要根据这些规则的附件来考虑。”这些规则的附件一的第5段这样写道:“(1)在存在有陆地或海上争议的地区,由与争议有关的任何国家提交的划界案,委员会都不会予以考虑和批准。……(2)提交给委员会的划界案必须不损害陆地或海上争议区其他国家的地位。”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既无解决海上领土争议的作用,也无划分重叠声称的外大陆架地区的任务,他们关心的只是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因此,东海(越南文:Biển Đông,中文:南海,英文: South China Sea- 译者)地区的争议最终还是要靠各争议方自己来协调解决,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只能使原来已存在的争议更加突出,且明显扩大了争议范围。

二、大量国际石油公司介入东海的石油开发,其中如2007年,越南国家油气集团与英国BP公司(British giant BP)、美国康菲石油公司(ConocoPhillips of the U.S.)合作在越南南部近海有争议的海域建造天然气输送管道已经投产;2008年7月20日,越南又与美国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Exxon-Mobil)达成一项油气初步勘探合作协议,其勘探地点就位于长沙中越争议的海域;2009年8月,菲律宾政府已批准英国公司Forum Energy及其合作伙伴,勘探长沙群岛礼乐滩(Reed Bank)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等等。

大量国际石油公司的介入,将使东海争议渐趋复杂化。因为这些石油公司除了与东道国有商业联系外,亦与其本国政府有密切的经济联系,一旦东海局势出现紧张时,其本国政府为了不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失,很可能被卷入这里的争议。这些跨国公司的介入本来就是把双刃剑,他们有可能对其东道国政府施加影响,以缓和东海的紧张局势,使他们自身的利益免受损失;但反过来,当他们投资的油田遭到其他争议国的威胁时,他们也有可能鼓动其东道国政府以武力来维持他们的石油勘探合同。因此,大量国际石油公司的介入必将给东海地区的安全带来隐患。

三、近年来,东海周边国家都动用军队来加强其单方面控制的海域力度,袭击、骚扰和抓扣在中国传统海域内捕鱼的中国渔民已呈常态化。例如今年6月22日,印尼海洋监督船分两次进入中国传统海域,抓扣8艘中国渔船和75名中国渔民,为多年来所罕见。根据中国海南省、广西省的渔政、基层政府和渔民介绍,近年来,东海周边各国抓扣行为有增无减,让中国渔民不堪重负。按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统计,从2003年到2008年,海南籍的渔船在东海生产作业被周边各国抓扣的总共有75起,被抓扣的渔船75艘,人员738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500多万元。这种动用军队侵扰在中国传统海域内正常捕鱼的中国渔船的做法,无疑会使东海地区的安全受影响,且加剧了邻国之间的矛盾。

四、东海区域外大国的插手,使东海问题进一步激化。就以前面谈到的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来说,当时美国传统基金会亚洲研究中心主任瓦尔特·洛曼(Waiter Lohman)就在网上发表了题为《南沙群岛:美国在东海的领导面临挑战》的文章,建议美国应明确支持菲律宾在东海的主权声称,并指出中国在该地区的领土声称具“侵略性,是不合理的。”他说道,南沙群岛的争议,不仅仅是菲律宾的问题,它对美国和所有依赖美国在亚太为领导的国家,甚至是更大的问题。这种煽动性的挑衅,显然是不利于维护东海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此外,东海周边国家为争夺东海海域的主权,不断加强他们在东海海域的军事部署,以及频繁在东海海域进行军事演习,也对东海地区的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针对上述安全问题,提几点加强东海地区合作的建议:

一、东海为一个半封闭海域,按照这里的地理条件,周边国家要划分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具有相当的难度。如果周边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都是从大陆沿岸或沿岸附近的主要岛屿的基点量起,那么在东海中部就可能存在有一片200海里外的“公海”地区。但这些“公海”地区对所有争议方来说,都可以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而不仅仅是局限于某几个声称国。然而,如果东海中有争议的岛屿,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被确认为岛而不是岩礁,那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它们也可以划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样,在东海中部就几乎不存在什么国家管辖以外的地区。因此,周边国家要在2009年5月13日之前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是不现实的,目前需要的是各争议国如何以和平方式,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重叠声称海域的划界问题。

二、有关东海的油气资源开发,中国虽然积极提倡“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十多年来收效甚微。其原因是大量国际石油公司的介入,使东海周边国家对共同开发不感兴趣,何况东海周边某些国家已从争议海域的石油开发中获得了可观的经济利益,而不愿意让其他国家分享。但更主要是争议国之间还没有建立起足够的信任,能够坐下来讨论共同开发问题,且真正做出成效。为了排除使周边国家不能合作进行东海资源勘探与开发的障碍,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组织机构,通过该机构使争议国之间能够增强互信。而这个组织机构的建立也意味着以外交方式使周边国家的合作制度化,在东海问题上实现相互和解,这就需要由中国与东盟的共同努力。

三、在东海渔业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也应当受到重视,以减少或避免渔船受袭击、骚扰和抓扣的现象发生。在东海合作管理和保护渔业资源的任务特别重大,因为鱼是可以游动的,经常大范围的迁移,且过度捕捞在该地区已是严重而紧迫的问题。在东海这种半封闭海域里,单凭周边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完全保护好渔业资源不受破坏,因此,设立一个适当的管理机构以保护最低限度的渔业资源是必要的。2008年1月11日,菲律宾众议长黎敏尼舍曾表示,菲律宾与中国同意在东海争议区域内设置一个捕鱼区,希望以此来减少该地区的紧张局势。黎敏尼舍还提出,两国可以要求其他东南亚国家,特别是越南,参与设立捕鱼区行动,以达成捕鱼协议。如果这种设立捕鱼区的提议能够落实,东海周边各国就能够实现在区域内的合作捕捞,相信渔船遭袭击、骚扰和抓扣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

* 李金明,中国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