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至25日访美期间,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在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就中国对外政策及外交所扮演的角色做了重要讲话。针对菲律宾提起的诉讼,王部长提出驳回仲裁法庭权限及案件价值的五个论点,其中主要重复中国政府从以前到现在所提出的观点。中国对该案件的大部分立论已被仲裁法庭于2015年10月29日在关于权限的第一判决(简称判决)中依附件七驳回。以下的文章主要概括中国的立论及仲裁法庭在判决中的分析和结论。

中国对菲律宾开唱的起诉之立场

对该起诉来说,中国表示不承认仲裁法庭判决权限的一贯立场。“立场文件”于2014年12月7日出版,是阐述并系统化该国对起诉的观点之最重要文件,仲裁法庭将其当作关于中国立场的证据。与此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资料来源有包括王毅的发表讲话在内以及照会、中国发言人及高层领导的发言。中国的立论包括以下五个论点:

第一,菲律宾提起的起诉之本质是在长沙(中国称南沙群岛)的岛屿之主权争端。由于主权问题不属于UNCLOS的范围内,因此UNCLOS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没有解决的权限。

第二,国际仲裁机制需要争端双方的同意,菲律宾单方起诉违反了国际法,因此起诉对中国没有价值。

第三,《东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国称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DOC);《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TAC);两国之间的联合声明及开会、交换意见、参访的记录等,规定各方只以谈判为解决东海问题的唯一方式。菲律宾单方起诉破坏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成诺。

第四,中国与菲律宾之间并未就该争端进行具体而实质的交换意见,因此“交换意见的义务”——运用UNCLOS裁判机制的前提条件——并未完成,所以菲律宾不能使用仲裁措施。

第五,因为中国已依UNCLOS第298条规定宣布驳回法庭的权限,所以中国不须参与该起诉中,并且不被仲裁法庭的决定拘束。

对国际法的规定之主观演绎

中国的立论不顾实践与国际案例,主要依照对UNCLOS以及国际法规定,有利于中国的主观演绎。理由如下:

第一,菲律宾起诉书中的争端不属于主权的争端

仲裁法庭确认中国与菲律宾之间(也包括越南、马来西亚和台湾等声索国)存在长沙群岛上的主权争端。但是菲律宾所提出的争端不是主权的争端。两个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多方面的争端,并且主权争端的存在不能排除该案件其他方面的争端(判决,第152段)

在这起诉中,菲律宾提交15个问题,请求法庭判决4项内容:

1. “牛舌线”的声索是非法的

2. 东海一些实体的法律机制

3. 中国最近的一些行为违反了UNCLOS、关于航海安全的国际法、海洋环保义务,以及侵害了菲律宾海上正当的权利。

4. 将来中国不能加上其他声索及非法行为。

法庭认定:一、菲律宾并非请求法庭对各实体宣布主权;二、菲律宾提交的公文也并非请求法庭以解决主权问题为先决条件。甚至在法庭做出对菲律宾有利的判决时,也不会产生主权的间接承认,并不为菲律宾在主权争端中创造优势(判决,第153段)。仲裁法庭也驳回了中国的立论,内容为菲律宾请求对中国所占据的实体进行确定法律机制,是“为了驳回中国对长沙的主权”。反而,菲律宾所提出的所有争端都是对UNCLOS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争端(判决,第178段)。

第二,UNCLOS的争端解决机制,依附件七容许单方向法庭起诉对方。

 

UNCLOS规定,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第283条)。在交换意见义务完成之后而仍未解决争端且各方没有打成其他协议,UNCLOS的必行裁判机制将被使用,以解决争端(第286条)。UNCLOS的裁判机制容许各方选择国际法庭(ICJ)、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附件七仲裁法庭的组织或附件八特别仲裁法庭等司机关之一。(第287条)

如各方不接受同一裁判机制,附件七的仲裁法庭将自动得以适用(第287条第三款)。附件七的仲裁法庭是一方可以单方起诉,不需要对方的接受的唯一机制。这样一来,只要符合关于手续的一些一定条件,争端一方有权利向UNCLOS附件七的仲裁机制起诉对方。在第一项判决中,仲裁法庭确认依UNCLOS附件七第九条,中国的缺席不是法庭停止考虑案件的理由(判决,第113段)。

第三,法庭结论,菲律宾与中国之间的各种文件或联合声明(如DOC、TAC、双边联合声明等)没有妨碍到菲律宾的起诉。

中国认为两国的双边联合声明、备忘录或其他文件,特别是DOC第四条要求东海各方只能使用谈判为唯一措施,不得以裁判方式解决东海争端问题。

然而,仲裁法庭驳回这立论,因为:(1)所提及的文件或联合声明,甚至DOC知识政治性宣言,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2)尽管这些文件有无拘束力也没有任何文件表明各方只能使用谈判机制;(3)没有任何文件宣布排除UNCLOS的裁判机制。与其相反,DOC、TAC、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双边联合声明仍经常参照UNCLOS的原则与规定。因此,法庭结论各方未有排除法庭的权限之协议。甚至在各方宣布坚持追随谈判,而谈判失败或陷入僵局时,剩下一方仍有权利适用UNCLOS的裁判机制(判决,第213、216、217、223、237段)。更细心的是,法庭还以较长的一段(判决,第249-251段)证明菲律宾在起诉时并非违反Estoppel(前后不一)原则。

因此,DOC第四条并非妨碍东海争端各方进行起诉。

第四,仲裁法庭结论,菲律宾已完成“交换意见的义务”,符合适用冲裁机制的条件。

 

仲裁法庭已引出许多国际案例与实践,以做出结论:第283条的“交换意见”知识就“解决争端方式”的交换意见,不须就争端的实质问题或内容问题(判决,第337段)。

菲律宾与中国之间已多次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了意见但未达成协议。中国希望双边谈判解决,菲律宾则希望多边谈判或裁判方式解决。仲裁法庭承认,依国际法规定,菲律宾如果“自认为已没有协议的可能性”,没有义务要继续维持交换意见(判决,第342段)。关于交换意见的次数,仲裁法庭并非要求交换意见的次数及频率频繁,以符合交换意见义务的条件。从此,法庭结论,“交换意见义务“已完成(判决,第342、343段)。

第五,依第298条的宣布只适用于一定的争端,因此中国仍受法庭对其他内容决定的拘束。

第298条容许各国宣布在一些一定的争端排除仲裁法庭的权限。中国已宣布(1)在有关“历史弯”和“历史的名义”之争端;(2)有关海洋分定的争端及(3)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军事行动、捕鱼、海洋科学研究的争端,保留仲裁法庭的权限。因此,以上三个内容除外的争端仍属于法庭的裁判权限,而且UNCLOS的裁判机制是必行的,所以中国不能拒绝法庭的判决。

菲律宾提交的15份文件中,仲裁法庭已确认依第297和298条,共有7份不属于例外而须排除法庭的权限之范围内。另外8份文件,法庭并未就权限做出结论,而搁置下来,并将在内容公诉时同时考量(判决,第413段)。这样一来,法庭至少有权利解决菲律宾的起诉中之7项内容。许多国际法专家认为,内容公诉结束后,法庭将对至少另外两个提交文件拥有权限。

中国与仲裁法庭的最后判决

近来,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陈晓东在Straits Times上刊登了与外交部长王毅在CSIS上的文章相似的,为中国辩护的文章。陈大使认为中国没有参与这起诉中,是符合UNCLOS地实现该国的权利之一种方式。这论点立刻被新加坡国家大学、海洋法及争端解决的国际带头专家Robert Beckman教授反驳。Beckman教授认为:“UNCLOS没有任何条款容许某国“有权利不参加起诉”。反而,UNCLOS规定各国具有法庭公诉中协助的义务。UNCLOS还规定,如果一方不参与起诉或沉默,另外一方仍有权利请求法庭进行公诉并做出判决。乙方的缺席并非影响到判决过程。这正是中菲之间所发生的状况。

毫无疑问,中国宣传机构及外交部门正为其对起诉的“三不”(不参加、不提交公诉文件及不接受案件)努力探寻合理的辩护。然而,对国际裁判机构、律师及政界来说,这努力仿佛未够说服力。

估计2016年5月仲裁法庭将对案件做出最后判决。按照法庭在第一判决的立论、国际具信誉的律师之意见以及菲律宾律师团于2015年11月在第二次公诉的具有说服力的表现,菲律宾在最终取得胜利的机会相当高。与此同时,自从菲律宾起诉以来,中国不断地扩大争端的升级:阻挡菲律宾海军在James Shoal暗沙的补给线,在长沙进行岛礁建设,增强海上巡逻活动等。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表示:“在领土主权及海上利益与权利等问题中,中国永不接受压迫性的解决机制或单方援引出现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机制”[1]。没有任何根据显示中国将接受法庭的最后判决。如果中国选择这方向,中国不仅将以UNCLOS的成员之名义失去自己的信誉,而且将破坏习近平正努力建设的友善、法制强国的形象



[1]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花春莹于2014年7月14日在记者招待会上发表讲话,http://www.fmprc.gov.cn/mfa_eng/xwfw_665399/s2510_665401/t12812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