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交部副部长阮明羽:《公海条约》生效为越南开启巨大合作机遇与空间
(越通社)值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又称《公海条约》,以下简称《协定》)于2026年1月17日正式生效之际,越共中央候补委员、外交部常务副部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5次缔约国会议主席阮明羽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
(越通社)值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又称《公海条约》,以下简称《协定》)于2026年1月17日正式生效之际,越共中央候补委员、外交部常务副部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5次缔约国会议主席阮明羽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
阮明羽表示,《协定》是首个专门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球性法律框架。该协定意义重大,首次确认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的生物多样性资源。由此,《协定》建立了公平分享国家间利益的机制,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更实质性地参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研究、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活动创造条件。
《协定》获得通过并生效,不仅体现了国际社会加强大洋管理和保护的共同愿望与决心,也肯定了多边机制在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为基础,依据国际法促进合作解决全球问题、巩固海上法律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阮明羽表示,《协定》生效为合作养护和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资源奠定了基础。然而,为了使这一合作真正惠及各国,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继续磋商解决。
《协定》成员国需要继续谈判,以就《协定》各项机制的运作规则达成一致,包括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各专业机构和秘书处的设立等。
此外,《协定》执行需要确保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与同一区域内已有的管理机制相协调。这需要密切协调,以避免重叠并提高大洋治理效能。
越南是最早签署《协定》的首批国家之一,体现了越南在保护海洋、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坚定承诺与高度负责任精神。对越南而言,《协定》为加强国际合作,获取先进知识、数据和技术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提升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管理和保护能力。
作为《协定》成员国,越南将积极、主动、负责任地促进《协定》有效实施,深入参与涉及全部四大支柱的相关机制,包括:海洋遗传资源及其利益的公正公平分享、海洋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影响评估、以及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与此同时,越南也将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反映能力有限国家、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国家的愿望与正当权益。
越南将继续审查和完善法律框架,加强跨部门协调,鼓励科学界、企业和民众的参与,确保有效、务实履行《协定》,切实服务于越南乃至国际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完)
(越通社)12月8日至9日,第80届联合国大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年度海洋与海洋法全体讨论会,总结过去一年全球海洋治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执行合作与最新进展。联合国众多成员国代表、根据《公约》设立的机构以及多个国际和区域组织广泛参与了此次讨论。
(越通社)应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主席梁强的邀请,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于2025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对越南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文莱苏丹出席了欢迎仪式,并与越南国家主席梁强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强调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性,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双方重申将维护东海的和平、安全、稳定、航行和飞行自由,并认识到将东海建设为和平、稳定与繁荣海域的利益。两国领导人强调保持克制、推动非军事化,以及避免采取可能使局势复杂化或加剧紧张的行动的重要性。双方承诺支持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充分尊重外交和法律程序,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确保符合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
在第十七届东海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期间,越南外交学院11月5日在岘港市同越南海岛局、农业与环境部、岘港市外务局及岘港市人民委员会共同举办了主题为“科技合作: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的2025年东海问题国家研讨会。
2025年11月3日上午,第十七届以“在不确定中团结”为主题的东海国际学术研讨会在越南岘港市隆重开幕。此次会议由越南外交学院与多家合作机构联合主办。
(越通社)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日前率团出席第47届东盟峰会及相关高级会议之行取得丰硕成果,充分展现了越南积极、主动、负责任的成员国形象。马来西亚总理安瓦尔·易卜拉欣在会上强调,越南是东盟“极具分量的重要成员”。
(越通社)在第47届东盟峰会及相关会议期间,10月28日上午,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与东盟各国领导人及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强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出席第28次东盟—中国领导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