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制定海洋法
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及渔业部部长兼印尼海事理事会主席沙利夫·苏达卓(Sharif Cicip Soetardjo)称,印度尼西亚正拟定海洋法,因为该国已明确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印度尼西亚须有一套海洋法,旨在加强国家航行管理并促进其发展。
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及渔业部部长兼印尼海事理事会主席沙利夫·苏达卓(Sharif Cicip Soetardjo)称,印度尼西亚正拟定海洋法,因为该国已明确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印度尼西亚须有一套海洋法,旨在加强国家航行管理并促进其发展。
沙利夫部长在题为“海洋的国家须有海洋法”专题研讨会表示,目前尽管印尼已制定许多有关海洋与航行活动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重复并没有连接性。因此,印尼必须制定海洋法,旨在维护国家海洋和航行活动的利益。在参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和考虑到该国地理条件的基础下,妥善解决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国内外问题。
按照印尼国会的建议,印尼政府已将海洋法制定列入2013年印尼国家立法计划,一个资深专家小组负责起草海洋法草案的内容。
印尼敦促东海各方执行《东海各方行为准则》
东方网6月10日消息:伴随着东海争端近期不断升温,作为今年东盟主席国的印度尼西亚日前敦促称,东海有关各方应让局势冷却,并尽快制定准则,确保各方于2002年达成的《东海各方行为准则》得以执行。
印尼《雅加达邮报》6月10日报道说,印尼正敦促东海有关各方“返回”2002年《东海各方行为准则》。印尼外交部发言人迈克尔·泰内9日对该报说:“近期东海一些事件的升级凸显出的重要一点是,东盟和中国需要立即制定好相关准则,为如何执行《东海各方行为准则》提供指引,这样的话各方已经达成的原则才能得以完全执行。”
泰内还说:“各方还要互相尊重,通过和平协商解决问题,支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避免采取会导致局势升级的方法。”
越南要求中国尊重越南对黄沙群岛的主权以及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而确立的越南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尊重越南渔民根据国际法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越南海域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合法作业的权利;不采取导致局势复杂化的行为,为维护东海和平、稳定和基于法治的海洋秩序做出贡献。
(越通社)越南外交部发言人范秋姮表示,越南已就侵犯本国对长沙群岛的怀恩礁和其他有关实体的主权的行为向有关各方提出交涉并递交抗议照会。
(越通社) 联合国秘书长近日正式通报,越南已完成向联合国备案有关北部湾基线海图及相关地理坐标清单的手续,以计算该海域的领海宽度。
(越通社)2025年2月25日,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2月14日颁布的第68/NQ-UBTVQH15号决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发布越南北部湾领带基线的声明。
(越通社)越南坚决基于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和平方式捍卫越南的主权。
(越通社)越南极为关切,不满,并坚决反对中方执法力量对正在越南黄沙群岛海域作业的越南渔民和渔船采取粗暴行为,造成越南渔民受伤、危及越南渔民生命,并损坏越南渔民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