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成中国后院"
“自奥巴马宣布太平洋地区享有战略优先地位以来,华盛顿在军事和政治上尚能一搏。由于中国咄咄逼人的态势以及朝鲜之令人难以捉摸,许多国家贴近了美国。“美国在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驻军,向台湾提供武器。但在经济上,美国几乎已无法在中国的这个后院较劲儿。
“自奥巴马宣布太平洋地区享有战略优先地位以来,华盛顿在军事和政治上尚能一搏。由于中国咄咄逼人的态势以及朝鲜之令人难以捉摸,许多国家贴近了美国。“美国在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驻军,向台湾提供武器。但在经济上,美国几乎已无法在中国的这个后院较劲儿。
先是亚太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后有东盟峰会,继之是东亚峰会、“东盟加一”,“东盟加三”会议,—这些天,亚太地区成为国际外交舞台上最活跃地区之一,而被公认为该地区最大竞争对手的美中两国在这一舞台上的表现截然不同—北京显得信心满满,先声夺人;深受内政困扰的华盛顿则力不从心,明显处于守势。亚太地区已然成为北京的“后院”。
10月11日一期《法兰克福汇报》的一篇署名文章这样写道:“北京目前在各国领导人聚会时占有强势地位。在亚太领导人会议上,中国主席习近平使所有其他与会者黯然失色,甚至那位颇为自负、但矮了10厘米的俄罗斯总统普京也不例外。本可以与习平起平坐的奥巴马因国内预算危机而取消了与会安排。
“美国总统的缺席可圈可点。即使缺席之举可以理解,但对亚洲国家而言,它发出的是对东方世界缺乏兴趣这么一个信号。再者,华盛顿所发生的事情使工业国家模式继续掉价。在新兴国家看来,政府和国会之间的龃龉是西方制度自我封锁以及它难以应对动荡时代的明证。
“中国乘虚而入。它不仅向世界输出更多商品和资本,而且也输出更多观念。在非洲和南美,对威权统治和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那种中国式结合模式的崇拜者大有人在。而要是北京还提供大笔资金,人们的好感则更是成倍增加。”
文章指出,从目前情况看,美国在政治和军事上尚有能力抵挡中国,但在经济上,美国已经明显处于下风:
“自奥巴马宣布太平洋地区享有战略优先地位以来,华盛顿在军事和政治上尚能一搏。由于中国咄咄逼人的态势以及朝鲜之令人难以捉摸,许多国家贴近了美国。“美国在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驻军,向台湾提供武器。但在经济上,美国几乎已无法在中国的这个后院较劲儿。虽然它同韩国签署了自贸协议,并致力于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TP)扩展为世界上最大的自贸联盟,但是,第一,北京插上了一脚,也想加入;第二,北京同东盟已签有自贸协议;其三,北京正同日韩两国进行类似谈判。本币互换协定已经签署,而且,人民币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家。”
文章接着以日本为例确认,中国对包括俄罗斯在内的亚太地区的影响力正与日俱增,而在这一进取姿态面前,美国以及欧洲均显出“徒唤奈何”之貌:“北京在东盟以及包括石油输出国俄罗斯在内的其余太平洋地区的影响力亦大幅增加。而若没有中国购买原料,甚至是西方色彩浓厚的澳大利亚也无法继续生存。“以此观之,人们从今天的亚洲就可以揣摩到世界明天的秩序:中国将是第一小提琴手。还有一点十分清楚:欧洲将不会有任何发言权。”
自我解构
当天的《南德意志报》上一篇署名文章也相信,奥巴马缺席本届亚太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无异于美国“自我解构”,让北京占尽好处:“在制度竞争之外,美国的虚脱强化了许多国家的疑虑,它们虽不怀疑美国在亚洲想有作为,但逐渐怀疑美国是否还有相应的能力。很多国家不禁自问,在预算政策上不负责任、国际国内政治上恍恍惚惚的华盛顿作出的联盟许诺到底有多大的可靠性。
“亚洲人对美国在地区努力的持久性持怀疑态度,这并不新鲜,这种怀疑态度可以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新鲜的是,这个世界上资格最老、实力最强的民主制度就在同样的国家眼前如此公开自我解构。……中国不能在该地区击败美国,能够做到这一点是美国自己。”
越南要求中国尊重越南对黄沙群岛的主权以及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而确立的越南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尊重越南渔民根据国际法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越南海域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合法作业的权利;不采取导致局势复杂化的行为,为维护东海和平、稳定和基于法治的海洋秩序做出贡献。
(越通社)越南外交部发言人范秋姮表示,越南已就侵犯本国对长沙群岛的怀恩礁和其他有关实体的主权的行为向有关各方提出交涉并递交抗议照会。
(越通社) 联合国秘书长近日正式通报,越南已完成向联合国备案有关北部湾基线海图及相关地理坐标清单的手续,以计算该海域的领海宽度。
(越通社)2025年2月25日,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2月14日颁布的第68/NQ-UBTVQH15号决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发布越南北部湾领带基线的声明。
(越通社)越南坚决基于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和平方式捍卫越南的主权。
(越通社)越南极为关切,不满,并坚决反对中方执法力量对正在越南黄沙群岛海域作业的越南渔民和渔船采取粗暴行为,造成越南渔民受伤、危及越南渔民生命,并损坏越南渔民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