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越南和中国都是缔约国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便解决东海(越南文:Biển Đông,中文:南海,英文: South China Sea- 译者)纠纷问题。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内容,因为它将是双方探讨解决海上问题的法律基础。若双方都能严格遵守本原则,将一定能找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东海纠纷问题解决的公正合理措施。

 

协议第二条也指出,“本着充分尊重法理依据”是指法理性的证据和资料将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其他要素如历史、地形等 将 作为解决纠纷过程的补助要素。这些完全符合世界各国解决领土边界纠纷的国际惯例。解决领土边界纠纷问题的实践表明 采用如历史、实地管理等其他要素将是法理证据还没有清楚情况下使用。就这方面, 越南封建国家的主权的法理依据例如 奏折、文件 将是解决黄沙(越南文:Hoàng Sa,中文:西沙,英文:Parasels - 译者)群岛问题的宝贵资料,因为这些文件表明我们国家对黄沙群岛的管理。历史因素不是说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因为在历史中国未曾对“九段线” 进行了实际管理,而且 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 完全缺乏法理依据 并没有任何国家认可。

 

第二、协议第三条指出,“在海上问题谈判进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两国高层领导达成的协议和共识,认真落实《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的原则和精神” 本内容对维护东海和平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是东盟与中国签署了的重要文件,提出有关各方要严格遵守以便维护东海和平与稳定。宣言提出 很多规定(尊重在东海的航行及飞越自由;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承诺加强建立信任;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 在不敏感领域的合作,特别是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近期,东盟和中国已经达成一致的《东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指导方针,因此严格遵守 是《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缔约方的责任。

 

第三、协议第三条 提出越南采用双方和多方的方式解决海上纠纷的一贯主张,即“对中越海上争议,双方将通过谈判和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争议涉及其他国家,将与其他争议方进行协商”。这儿就是说越南和中国只有解决双方纠纷的问题,例如黄沙群岛纠纷和北部湾湾口外,而不可解决涉及其他方,如长沙(越南文:Trường Sa, 中文:南沙, 英文:Spratlys - 译者)群岛的纠纷。这也是第一次中国签署了关于涉及其他国家的纠纷,将与其他争议方进行协商的文件。这儿符合各国的共同观点,也符合东海纠纷的实际,符合现代国际关系中涉及多国纠纷解决办法的趋势。

 

东海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多国多方的利益。协议第三点表明东海问题纠纷中涉及越南和中国的纠纷,如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问题和黄沙群岛问题,将通过越南和中国双方协商加以解决。长沙群岛将与各个争议方协商解决;维持东海和平稳定和航行安全需要与所有争议方和有利益方 协商解决。

 

第四、协议的第四条 提出:“在寻求基本和长久的解决海上问题的办法进程中,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的精神,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原则,积极探讨不影响双方立场和主张的过渡性、临时性解决办法,包括积极研究和商谈共同开发问题。

 

就这方面,双方根据协议第二条的原则,提出纠纷地区过渡性解决办法,包括共同发展合作的可能,就是说根据国际法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过渡性解决办法,共同开发合作 符合国际法理和实践。“共同发展合作”的过渡性安排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74条 和第83 条 提及。据此,各国尚未就 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跨界达成共识,尽一切 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世界上有很多不同形式和领域(渔业、石油 等)的 “共同开发”的过渡性安排协议。在亚太地区曾有1974年日本与韩国 海域重叠区共同开发协定;1989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共同开发协定。1992年,越南与马来西亚就双方海域重叠区的一个地区共同开发石油的协议,到目前该协议正在顺利展开。

 

协议表示了海上维护和平稳定的合作态度和精神。值得强调的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76条也规定,沿海国家拥有从基线最少200海里,甚至350海里 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样,依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过渡性办法和共同开发 要遵守沿河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最少。因此,共同开发只能在越南大陆架200海里以外的纠纷实际地区。

 

此外,协议也提出 本着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精神解决海上问题。稳步推进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谈判,同时积极商谈该海域的共同开发问题。积极推进海上低敏感领域合作,包括海洋环保、海洋科研、海上搜救、减灾防灾领域的合作。努力增进互信,为解决更困难的问题创造条件。双方每年举行两次政府边界谈判代表团团长定期会晤,轮流主办,必要时可举行特别会晤。双方同意在政府代表团框架下设立热线联系机制,以便就海上问题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协商 经常是寻求共同语言,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和谐利益,而不是夺取本身胜利的结果。协议内容基本上保证越南观点立场的原则,那就是解决东海纠纷问题是依照国际法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严格遵守《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 维持东海和平稳定;双方和多方协商加以解决东海纠纷;共同开发要符合国际法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是尊重沿海国家的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

 

总之,上述所分析的内容表明,关于指导解决越南和中国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 为协商解决东海纠纷问题 提供了法理依据。然而,这儿只是越南和中国海上问题解决过程的第一步。东海将可能发生了复杂变化,下一步的工作还很困难。为能寻求过渡性、临时性办法还是长久的解决办法需要双方的诚意和努力,特别是要严格遵守关于指导解决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同时,东海问题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敏感问题。因此在解决东海的具体问题 需要公开和透明化。签署了关于指导解决越南和中国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全文的公布是一个正确的办法,未来需要继续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