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报)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中国这巨大的深海采矿钻井平台的位置位于何处,是否位于越南主权管辖的水域还是北部湾口外重叠水域。

事实上,这是陵水气田地区不可分割的气田之一的位置;包括陵水17-2气田、陵水25-1气田、陵水18-1气田和陵水18-2气田,在其中国之前已进行了多次勘探活动、研究和储量评估活动,但自2015年之后有所提升。基于由各种来源发布信息,陵水气田的范围距离用于计算1982年宣布的越南大陆沿岸领海的基线约120海里;距离中国海南岛海岸基线70海里;距离目前被中国非法占领的越南黄沙群岛的北礁岛约84海里。

拥有这样的地理位置,此气田是否位于越南和中国从同测算双方领海宽度的基线确定的重叠专属经济区内?而在谈判划定北部湾外围的重叠区时能否使用“假定中间线”来划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外,如果根据1996年“群岛国”标准中国为西沙群岛(属于越南主权的黄沙群岛)划定了基线系统,从该群岛的北礁为基点来测量,该位置是否位于的黄沙群岛专属经济区内?

重叠水域划界谈判的中间线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重叠水域由两个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专属经济区界限和大陆架界限的范围所形成。在此情况下,双方需要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协商划定重叠水域。谈判期间,在未达成最终如何划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此重叠水域单方面进行勘探、开发活动或采取任何行动来维护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如果想在此重叠水域进行勘探、开发或经济科学活动等则需要双方就“临时实际解决方案”达成协议,并在实现该方案时,根据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原则,该国不得影响划界谈判的进程。

然而,重叠领海划界的规定不同于重叠专属经济区划界。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海岸相邻或相对的国家之间的领海划界:“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期限上最近个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使用上述规定。”。与此同时,在规定专属经济区的重叠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任何一条提到中间线为区分一国和另一国水域的临时限制。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就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的界限规定:

1.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83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XV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 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关于划定北部湾口外重叠水域的谈判进展,就适用”中间线“问题,无论是临时还是最终的分界线,越南和中国之间尚未一致。

因此,如果在处理此重叠区所发生的关系时,一国单方面使用“假定中间线”来区分一国和另一国的水域,可以理解为在双方未在谈判中提出或已提出但未经一方接受而单方面强加适用分界线。这违反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的规定,即使在谈判中或在实际处理等情况将造成困难和不利。

采矿钻井平台的位置是否位于黄沙群岛专属经济区内?

另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是,如果根据1996年“群岛国”标准中国为西沙群岛(属于越南主权的黄沙群岛)划定了基线系统,从该群岛的北礁为基点来测量,该位置是否位于的黄沙群岛专属经济区内?

答案是不可能。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越南的黄沙群岛不是“群岛国”。此外,从原始起源来考虑,这里的地理实体都非常小,不适合人口社区的日常生活,没有自己的经济生活,因此没有具有专属经济区和200海里大陆架的权利。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随着非法占领我们越南的黄沙群岛,中国已故意误解和曲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主张为黄沙群岛的地物要求专属经济区和200海里的大陆架的权利。

在公开上述“深海一号”钻井平台的活动位置,中国已再次设下“法律陷阱”,以争取对其错误法律地位的事实承认。中国会狡辩说,从1996年他们官方公布的“西沙群岛”的基线为准,“深海一号”的位置是位于“西沙群岛”的专属经济区内。如果越南仍抗议中国侵犯了越南主权下的黄沙群岛海域,就意味着越南已默许中国“套路”——黄沙群岛具有专属经济区和200海里的大陆架。

相反,如果越南不抗议,他们将声称越南含蓄地放弃了对“西沙群岛”的主权。以2014年的“海洋-981”钻井平台为例,中国也用了同样的套路,将“海洋-981”放置在距离中建岛(位于黄沙群岛最南端的一个岩石岛屿)18海里的位置。

从这一现实来看,笔者认为当局应制定适当的应对计划,以保护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设立的越南海洋和大陆架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对划界谈判中形成的重叠区的处理,避免中国在东海现存的复杂、敏感的分歧和争端交织趁机设下各种极其危险的“法律陷阱”。

因此,以深水半潜式生产储油平台“深海一号”能源站的位置和距离来看,可以断言,这是中国精心算计和选择的位置。一方面是为了在双方就北部湾口重叠海域的划界问题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容易强加为自己的有利的地位。另一方面,是为了捍卫中国在“西沙群岛”上无可争辩的“历史主权”地位,以及他们基于故意误解和误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来为他们的非法“牛舌”主张狡辩正当性的法律观点。

《环球时报》援引中国海洋石油天然气公司(CNOOC)说,“深海一号”能源展于2021年5月29日已完成全部设备安装工作并肯定这是全球首座十万吨级深水半潜式生产的储油平台;该钻井平台将于6月初被移动到陵水气田,并于同月开始生产;“深海一号”钻井平台每年预计可开采约30亿立方米天然气。中海油还表示,在2020年6月,中海油已在陵水17-2气田钻探11口井中钻出的第一口生产井。根据中海油的计算,在投入运营后,陵水17-2气田将为大湾区包括广东、香港和澳门每年提供四分之一的供气量。以尺寸来相比,“深海一号”钻井平台重达3万吨,比“海洋-981”钻井平台大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