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希望自己国家成为国际社会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值得信任成员国的中国来说,放弃其九段断续线(又称为九段线、U形线)的主权声索将能克服实际模糊的现状,在有关各国中树立信任,并使地区内海域划定的谈判更具客观性,从而促进合作与发展。

近期中国在东海上日益频繁的行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这包括2009年8月3日中国谴责美国军舰进入其领海事件,自2009年5月16日开始实行禁渔令、增加在东海上的渔政船数量、提出与美海军划分在太平洋的管理区域、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宣布2009年6月16日开始在东海海域进行石油勘探等。其中,最引起关注的是于2009年5月7日,中国正式要求在联合国成员间流行体现其在东海上的主权声索(用U字型、包括九段的断续线在地图上画出)的地图,其中不仅对东海上的岛屿、礁石而且包括全部东海海域提出主权声索。

 

九断线的形成及其不明确性

到2009年5月7日为止,中国历代政府从未对U形的海上国界线做出明确解释。据中国学者,U形线首次出现于有Fu Jiaojin和WangXiguang编著的、中国内政部地理司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上。[1]其他人甚至试图将这条线的诞生更往以前推,以为中国寻找具有利的解释。他们认为这条U形线由HeJinjie在1914年画的,并在1947年12月,白眉初——一名中华民国公务员在听到法国人在1933年占领长沙诸岛时在个人地图上重新画出这条线以表达心情。[2]然而,中国学者也不得不客观承认“不知在画出这条线的时候,白眉初是否对当代国际海洋法拥有足够的知识?”Daniel Schaeffer在其《东海:九段线的狂妄和事实》中,与其他外国研究专家一样认为,这条断续线是出现于个人地图集的(并非国家的)[3]

十一段的断续线把东沙群岛、黄沙群岛、长沙群岛和中沙礁石也划定在其中,其最南点在北纬四度。然而,在1953年,11段被调整为9段,不明其因将北部湾内的两段去掉。实际上,目前为止尚未找到任何资料说明九段线的正确位置。中国政府也从来没有表示过这条线是中国主权的不可侵犯界限,尽管有关南中国海的地图都体现这条线。因此这条线已经引起了各方的谈论。中国学者做出三种解释:

第一、中国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高志国认为与其说这条线是海上边界线倒不如说这是一条提出线内岛屿所有权声索的线。他说:“仔细研究中国材料看出,中国从来没有对南海全部海域做出主权声索,只是针对线内岛屿及其周围水域而已。”[4]

第二,潘石英认为这条线已经存在半个世纪了,而且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反对,因此已经成为中国“历史性国界线”。中国主权声索不仅包括东沙、西沙(黄沙)、中沙礁石(Macclefield暗礁)和南沙(长沙)等群岛的岛屿、礁石而包括U形线内的水域。据他说法“中国政府通过印制这些地图想向国际社会发出三条信息:一、包括岛屿、礁石、及其周围水域等位于国界线内的区域已经属于中国历史的主权和管辖权。二、符合国际公约,因为11断线(及其后的9断线)位于南海四座群岛最外缘和周边国家海岸线中间的位置。这符合当时关于占据、占有和管辖的相关合法规定。三、使用断续线而不是连续线是因为‘尚未完善’,给未来进行必要的调整留下空间”。[5]换句话说,由这条断续线围起来的水域按照中国内水制度是属于中国历史性水域的。

第三,Zou Keyuan认为,中国主权声索不应该视为对传统性的水域的声索,只是一种对历史主权和管辖权的声索,并不是要求绝对和完全的主权。这是将九段线和现代海洋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内的主权、管辖权等权利混淆起来的一种狡辩。

很明显,这条断续线的来源及其意义非常模糊,极不准确,甚至中国学者本身也无法对其做出一致的合理解释。Yann HueiSong甚至还认为“对于这一历史性声索,国际法中找不到任何依据。”[6]

 

国际法视角下的九段线。

通过2009年5月7日的公函以及画有九段线的地图,好像中国要求国际社会必须承认“断续线的历史性以及东海是中国的历史性海湾”。这条线将被误认为中国海上国界线。他们也非常巧妙地把这条线和现代国际海洋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概念等同起来,中国宣布对南沙群岛(越南长沙群岛)拥有不可争辩的主权。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整个东海将变成中国的一个湖泊了。

根据国际法律,根据惯例、国际仲裁或法院判决被视为历史海湾或水域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这一位置,沿海国家连续、和平、长期真正行使其主权。

二、得到其他国家尤其是周边或在该水域有权利的国家的公开承认或沉默不反对。

先考虑第一条件,中国必须证明他们当权在全部东海海域内进行真正、连续、和平、长期的主权行使。这一点很难做到,因为:

诸如《大元一统志》(1294年)、《大明一统志》(1461年)和《大清一统志》(1842年)等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1909年出版的正式性文件都明确表示“中国领土南端位于海南岛崖县。”由当时外国人画制的中国领土地图也符合中国人上述的解释。由荷兰东印公司的Peter de Goyer和Jacob de Keyzer在17世纪画制的中国地图也非常明确说明:“中国最远地方从海南岛南边北纬18度,到北纬42度”。[7]中国只有在1909年,黄沙群岛不再是无主岛并已经属于越南主权的时候才第一次登上该岛。关于长沙群岛,一直到1932年,驻巴黎的中华民国代表团1932年9月29日公函上仍然表示“西沙(黄沙)群岛的‘Amphitrite’和‘Croissant’等岛构成中国最南边的领土.”

中国无法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他们自古以来在整个宽广的海域上行使连续、和平、长期主权。汉字古籍都记载阿拉伯、印度、马来、越人和海湾人在该海域上的捕捞和买卖活动。[8]找不到说明东海完全是中国的湖泊的任何证据。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也没有在该海域内设立或维持有利于他们的唯一地位。也提不出任何证据否认越南阮朝派遣海队前往黄沙和长沙进行开采的证据。反而承认了越南这些海队的合法性,比如1774年文昌县县官曾经帮助开采黄沙的海队因为遭受台风袭击遇难而漂流到中国领土。

中国九段线不是具有稳定性、可确定性的一条线。从原来的11段因为在北部湾无证可依而减少成九段。中国学者认为之所以是断续线是因为“给未来作出必要的调整留下空间。”这样的一条线不可能按照国际法律被视为“国界线”。国界线的重要特征就是明确性和稳定性。[9]在具有秩序的社会中,国界线是最具稳定性的机制。而中国人,甚至也不知道这条线的具体位置如何,为什么把它成为国界线呢?

再考虑第二条件。中国从未公布以这一9段断续线为国界线的东海主权声索。按照国际法律,一个国家的行为必须公开体现该国对某一领土实行主权的意志。这些行为必须和一个国家其他正常行为一样具有公开、正名性。秘密行为是无法作为历史性权利的依据的,至少其他国家也要知晓什么东西正在进行[11]中国学者默认这条线是早就成立并没有任何国家反对。然而,国际法律规定一个声索必须是明确、正式,不能模棱两可并维持在足够让持有异议的国家正式发表观点的长时间。九段线来源于一个个人地图,不是为了让其他国家提意见的。再说参加1951年旧金山会议的国家已经驳回苏联提出将黄沙和长沙归给中国的提议,加上目前越南和中国在两座群岛的争议以及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对长沙群岛似乎全部或一部宣布主权一事足以说明,中国所画的九段线是没有获得其他国家承认的。在按照印尼创意下举行的常年举行的《南中国海控制潜在性冲突的会议》,中国代表在接受关于这条线的法律和历史依据的质问时一直都采取回避、沉默态度。

 

这条九段线与中国1958年9月4日关于中国海域宣布的正式观点存在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很明显,中国承认隔有公海的岛屿的主权而不是历史水域的主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年《领海和毗连区法》中,中国只提出对声索主权的土地周围12海里以内的领海声索以用于关税及类似目的的主权而已,并没有确定“历史水域”。1996年6月15日,中国批准《公约》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其中包括西沙(黄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中国在黄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声明违反了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侵犯越南领土主权,第二,侵犯国际法关于领海基线规定。先不谈领土主权问题,且考虑技术方面,就能看到中国在黄沙群岛所划分的基线已经违背了《公约》的精神和内容。中国所划定的基线是黄沙群岛最外缘岛屿、礁石(比如Đá Bắc 岛(北礁), Cồn Cát Tây岛(赵述岛), Đảo Bắc (北岛), Đảo Nam (南岛), Lincon岛(东岛), Bông Bay岛(浪花礁))的最外缘各点的连接线。最长的基线段是3-4段(Lincon-Đá Bông Bay):36.3海里;7-8段(Đá Bông Bay-Đá Triton):75.8海里;14-15段(Đá Triton-Đá Bắc):78.8海里;22-23段(Đá Bắc-Cồn Cát tây):41.5海里;28-1段(Đảo Nam-Đảo Lincon):28海里。中国在黄沙群岛的基线划定方法是只能适用于群岛国家给离海岸线远的群岛划定基线的方法(公约第47条)。《公约》第47条规定:“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间”。中国所划定的基线把一块面积1.7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围起来,而黄沙群岛各岛屿总面积只有10平方公里。另外,中国所使用的礁石、珊瑚礁都是不适合人居住或有独立经济生活的地方。这些岛屿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没有任何理由这样连接各点然后当做基线。

 

因此任何在这些礁石、珊瑚礁周围的海域在技术方面上都与《公约》不符。中国在1996年5月15日对在越南的黄沙群岛所划定的基线说明中国对位于有相同内水制度的历史性水域内的内水提出声索是他们立场中自相矛盾的一点。他们的这一立场也与中国关于谴责美国军舰2009年3月8日侵犯中国专属经济区的声明发生矛盾。难道中国对相同的海域提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位于具有主权性质的内水内的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的声索吗?

在辩论中,中国学者援引一些关于对历史性水域声索的国际案例,比如前苏联于1957年7月20日对皮埃尔大帝湾的主权声索[12]、利比亚于1973年10月11日在锡德拉湾的声索[13]等。他们认为,这些案例能够说明,在国际实践中历史海湾的相关法规已经有了特例的规定,所以他们所推出的九段线是合法的。这一说法都以对历史性水域过分声索的15个案例为依据。这些过分声索是一直受到国际的批评的,零散的这些案例是无法对不变的法律实践创造一个法律意识(opinion juris),所以他们都得不到国际法律的认可。位于九段线内,占有东海面积的80%并被中国认为是“历史水域”的海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国际法中从未看到这么宽大的海域。可以说,九段线的主权声索是违反了历史水域的学说。在世界上从未看到像这样的声索,也不会同意让面积在世界数一数二的东海唯一归属于一个国家的管辖权。

 

中国和台湾的看法,首先推出九段线的一方也不一样。1992年12月30日,中华民国(台湾)立法院通过了《中华民国专属经济和大陆架法》,该法在“实际主权”并去掉“历史水域”(位于U形线内水域)的原则而颁布。1993年1月2日,中华民国(台湾)立法院通过《中华民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该法规定中华民国领海宽度12海里并规定让今后中华民国行政院用以划定并公布基线的基点。以上两项法规中,不同于中国,台湾不提及他们在1947年曾经提出声索的九段线的“历史性”。他们只对线内各岛屿、礁石提出主权声索而不对线内水域提出声索。[14]中国所提出的九段线声索非常靠近越南海岸线,有些地方只距离越南50到100公里,而长沙群岛离越南200海里。这条线还接近马来西亚的Shoal James(曾母暗沙)、印尼的Natuna岛和菲律宾群岛,使地区各国感到担忧。所以也很难同意中国学者所说的九段线“位于南中国海上四座群岛的最外缘线和邻近国家海岸线中间位置”的说法。首先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裁判机构所判决的实际不给中间位置划分法优先权,尤其是在具有历史名义的情况下。中国表示其声索建立在“历史名义”上,却又使用中间位置划分法来划分,否认了上面的“历史名义”,牛头不对马嘴。再说,如果按照技术标准划定,这条线也不可能是位于岛屿和周边国家海岸线的中间位置。另外,《公约》第121条规定不适合人居住或没有独立的经济生活的岛屿、礁石只能拥有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而已。

 

笔者引用马来西亚学者的说法来当做本文的结语“这样无理的声索不可能有任何名义,没有名义也就是没有管辖权”[15]。主权不能随便辩论确定,不能引用缺乏依据的论据来证明。九段断续线,这无法再法律依据和具体地理位置上明确划定的一条线不仅侵犯了有关国家的领土主权,甚至是国际社会的航海、航空权利的一种挑衅。自古以来,地区内各国仍然在东海内进行正常的海洋开发,不受到中国的任何阻碍。认为U形线是海上国界线,并对包括各座岛礁在内的大部分东海提出主权声索的这种做法按照原驻中国、越南、泰国的原法国军事随员Daniel Schaeffer的说法是实际上是中国在故意让大部分中国人和一些其他国家认为这简单是“已经了结的事情”,南中国海(东海)和还上四座群岛都是中国的,所以不需争论的做法而已。

 

然而对于希望自己国家成为国际社会乃至《公约》的可信任成员的每个中国人来说,放弃这条线将能克服目前模糊不清、阻碍现实的现状,从而在有关各国中树立信任,让关于海域划定的谈判更具客观性,并且促进合作与发展。

东海是东南亚各国经济文明的连接、交汇点,也是东南亚与中国大陆南部的沟通枢纽。东海是地区各国共同的家园,引起地区内外的关注。东海不完全属于某一国家,不属于中国,部署与越南、马来西亚、文莱或者菲律宾。东海的问题应该通过有关国家在实事求是、互相尊重彼此利益、遵守国际法律的基础上共同寻找公平的、各方都接受的措施来解决

 

阮洪涛河内国家大学副教授、博士

 本文曾在《国际研究杂志》2009年12月期登载


注释:

[1]Li Jinmin & Li Dexia, “The dotted line on the Chinese map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 Note”,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34:287–295, 2003, p. 287-288.

[2] Yu, Peter Kien-Hong, “The Chinese (broken) U-shaped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oints, lines, and zones”, Publication: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01/12/2003, p. 2.

[3] Daniel Schaeffer “Biển Đông: Những điều hoang tưởng và sự thật của đường lưỡi bò”, Diplomatie 36, January and February 2009.(东海:九段线的库往往与现实)

[4] Gao Zhiguo, “The South China Sea: From Conflict to Cooperation”,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 25 (1994): 346.

[5] Pan Shiying, “The petropolotics of the Nansha islands - China’s indisputable legal case”, Economic Information & Agency, July 1996.

[6] Yann Huei Song, “China's "Historic waters"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 analysis from Taiwan”, American Asian Review, Vol. 12, N.. 4, Winter, 1994, pp. 83-101.

[7] Peter de Goyer and Jacob de Keyzer, An Embassy from the East - India company united provinces to the grand tartar cham emperor of China…, Library Menzies, Australia, v. Ige. Rare b DS 708.N64.

[8] G.M.C Valero, Spratly archipelago: is the question of sovereignty still relevant?, IILS, University of the Philippines, Law Center, Diliman, Quezon city, 1993.

[9]Tuyển tập các phán quyết, sắc lệnh của Tòa án pháp lý quốc tế ICJ, 1962, vụ Đền Préah Vihéar, tr.34.(ICJ国际法律法院判决与赦令选集)(Préah Vihéar寺庙案例,第34页)

[10] R.Y. Jennings, The Acquisition of Territory in International Law, Manchester, 1963, p.70.

[11] 1951年,ICJ国际法律庭判决的收集,英国与挪威渔场案例, 第116,139页,G. Fitzmaurice,“1951-1954年国际法律庭的法律与规则”,BYIL 1954, 第30卷,第1-30页。

[12] Roach and Smith, “Excessive Maritime claims” (Các yêu sách biển quá đáng), International Law studies, vol. 66, 1994.

[13] 利比亚使用一条300海里直线来把面积22000平方海里的海湾封闭起来。这一决定被其他强烈反对,尤其是美国和其他海上强国。

[14]Trung Quốc thời báo, 01/01/1999.中国时报1999年1月1日。

[15] “在Spratly(长沙群岛)框架中解决争端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解决东海潜在冲突会议》,Bandung, Indonesia, 1991年7月15-18日,第199-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