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之国吴士存对解决东海争端的不现实观点
9月6日,中国学者李令华先生在中国最大论坛之一的新浪博客刊载文章称:“高之国吴士存对解决东海争端的不现实观点”的文章,他人坦白反驳高之国和吴士存对东海九段线的误解论断。文章如下:
9月6日,中国学者李令华先生在中国最大论坛之一的新浪博客刊载文章称:“高之国吴士存对解决东海争端的不现实观点”的文章,他人坦白反驳高之国和吴士存对东海九段线的误解论断。文章如下:
东海争端需要早日全面彻底解决,提出模糊和过分的诉求和主张,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使问题更加复杂。中国在华东海和东海都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周边环 境,这样有利于我国及邻国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东亚地区的和谐和繁荣。中国与某些国家海洋岛屿领土主权的纠纷虽然突显,但这不是一个应该孤立地去考 虑的问题。岛屿,特别是小岛礁的领土主权,还需要考虑到其在海洋中的法律地位。由于东海岛礁的面积小,远离大陆海岸,大都不能令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并且它 们对东海整体划界影响不大。
自从1982年以来,国际海洋划界理论和实践的30多年来的新发展表明,全球所有沿海国在海洋划界中应当以海岸线构形和海岸长度为基础,认真确定好国家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合法位置,正确地计算出海岸线长度等,用中间线、调整中间线或成比例等诸方法最终解决和确定海洋边界。
然而,在东海问题上,我国国内有些官员和学者,比如(中国稽)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国家海洋局发展与战略研究所所长高之国,中国东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等人 在他们公开发表的文章中都极力主张和肯定东海历史“九段线”,这大大超过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沿海国拥有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的界限,与周围他国的200海里海洋区域主张出现大范围重叠,这必然会引起东海周边国家的不满情绪,损害了中国的国际信誉,拖延解决东海问题的时间,白 白浪费国家花在谈判上的钱财。
与外交部官员段洁龙2011年主编的“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一书所陈述的观点一样,由于无视或者缺乏领海基点怎样确定的理论和原则的基本常识,高之国在其主编的国际海洋法文集及本人的文章中,都提到和主张采用直线基线为中国的领海基线。这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高之国还在其主编的文集中,发表了在长沙群岛确定领海基线的文章,从而使中国在东海划界和维权上产生混乱。
据今年6月9日《参考消息》14版报道说,高之国认为:“中国过于依赖历史为其东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限来提供合法性的理由,而其他主权声索国则一再强调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其权利的必要性。但解决办法似乎是在两者之间”。这种含糊其词的说法不是解决东海的办法。另据今年8月《中国海洋报》报道,高与 清华大学法学院一位学者共同纂写了“论东海九段线的历史、地理和作用”的英文文章并公开发表于世,高调肯定这条历史虚线。
国家实践证明,单方面的历史性主张不可能在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中发挥积极和有效的作用。1982年《公约》郑重规定:每个沿海国都拥有从自身的海岸起 200海里宽度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九段线”实际上是我国在东海的单方面的主张,是一条不连续的线,没有具体的经纬度。并且,国际上无论是陆地边界还是海洋边界从来都没有是断续线,或者是 虚线的。所以,主张历史线来处理海洋权益问题,是不现实的,是解决不了的。国际规则表明,国际海洋边界必须是实线。
至于东海岛屿主权争议问题,与钓鱼岛主权一样(日本现政府无视主权存在争议是错误的),则可以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等机构去审判和裁决。或者双方通过和平谈判有效加以解决。
正确的有理有利有节主张,是实现目标的重要保证。过分的主张不会使中国得到利益和安宁。有学者认为,中国要持续发展,必须应该具有和平友好和安定的邻里关 系。中国既不可能通过投资、贸易和单方面援助等活动来解决争议,也不可能通过胁迫方式来达到东海和平稳定的目的。对于中国来说,只有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才 能达到与东海周边国家友好相处、各方共赢的目标。
越南要求中国尊重越南对黄沙群岛的主权以及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而确立的越南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尊重越南渔民根据国际法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越南海域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合法作业的权利;不采取导致局势复杂化的行为,为维护东海和平、稳定和基于法治的海洋秩序做出贡献。
(越通社)越南外交部发言人范秋姮表示,越南已就侵犯本国对长沙群岛的怀恩礁和其他有关实体的主权的行为向有关各方提出交涉并递交抗议照会。
(越通社) 联合国秘书长近日正式通报,越南已完成向联合国备案有关北部湾基线海图及相关地理坐标清单的手续,以计算该海域的领海宽度。
(越通社)2025年2月25日,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2月14日颁布的第68/NQ-UBTVQH15号决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发布越南北部湾领带基线的声明。
(越通社)越南坚决基于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和平方式捍卫越南的主权。
(越通社)越南极为关切,不满,并坚决反对中方执法力量对正在越南黄沙群岛海域作业的越南渔民和渔船采取粗暴行为,造成越南渔民受伤、危及越南渔民生命,并损坏越南渔民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