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于2014年5月26日在新闻记者会上表示:“看了越南外交部上星期五(5月25日——译者注释)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有关内容,我感到非常荒唐、可笑。大量的历史证据表明,西沙群岛(越南黄沙群岛——译者注释)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人是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经营、最早进行管辖和行使主权的。中国人是西沙群岛(越南黄沙群岛——译者注释)无可争辩的主人”。

秦发言人还说:“早在公元前2世纪,也就是汉代的时候,中国人就已经在南海(越南东海——译者注释)航行,并且发现了西沙群岛(越南黄沙群岛——译者注释)。此后,中国人陆续来到西沙群岛(越南黄沙群岛——译者注释)进行开发、经营。有史料证明,中国唐宋时期就有中国人在西沙群岛(越南黄沙群岛——译者注释)从事捕捞活动,北宋时代海军已经巡航到了西沙群岛(越南黄沙群岛——译者注释),这说明中国当时已经对西沙群岛(越南黄沙群岛——译者注释)实施了有效管辖。元代时期著名天文学家郭守敬就在西沙群岛(越南黄沙群岛——译者注释)设立天文点,证明当时西沙群岛(越南黄沙群岛——译者注释)已经在中国的疆域内”。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法学博士杨泽伟教授也提出同样极其无理的观点。

有关此问题,越南政府边界委员会前主席陈公轴博士接受了《人民军队》报记者采访,强烈反驳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和中国学者的错误言论和观点。

中国言行全都错误

陈公轴博士强调指出,中国言行全都错误!

陈公轴博士表示,中国借力所谓“历史证据”强化西沙群岛(越南黄沙群岛——译者注释)主权是很久以来的事了。中方一直说,中国人很早很早就发现了西沙群岛(越南黄沙群岛——译者注释),此后,中国人陆续来到西沙群岛(越南黄沙群岛——译者注释)进行开发、经营、从事捕捞活动,还设立天文点等等。从此,中国单方面宣布,西沙群岛(越南黄沙群岛——译者注释)很久以来就“在中国的疆域内”。那么,中国所谓“历史证据”根据国际法是否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是得到国际法律的承认吗?

陈公轴博士强调说:“中国已动用武力霸占越南黄沙群岛,此后借力所谓“历史性的主权论”要求黄沙群岛主权”。

中国提出所谓“历史性的主权”的论据是非常落后的,在解决群岛领土争端方面没有得到国际法的承认。

陈公轴博士指出,目前,要为领土主权争议有关各方的观点和证据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价,要深入对国际法的核心内容进行分析。

陈公轴博士介绍说,在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漫长历史上,确立领土主权的原则和规范在国际实践上慢慢得到形成与发展,其中包括各种领土取得方式。从十六世纪起,荷兰、英国、法国等新兴大国与西班牙、葡萄牙等传统大国在领土方面进行了激烈博弈。

荷兰、英国、法国等国逐渐发展成为强国。因其权利遭到限制,所以竟然无视教皇亚力山大六世于1493年5月4日颁布的关于分割欧洲大陆外发现的领土原则的敕令。这些国家自行寻求对自己发现的领土确立主权的新原则。这就是“占有优先权”,即哪个国家最先发现的领土,其主权就属于哪个国家。 然而实际上,“新发现”却从未给发现国带来主权,因为很难确定何为“发现”,何为确定发现,“发现”的法律价值是怎样,无法确定土地“最先”发现者是谁,拿什么为“最先”发现一事提供担保等等。因此,“发现权”很快被附加上“名义上占有”的内涵,意思是说,一个国家发现一面土地后,要在其上留下“痕迹”。

然而,“名义上的占有”原则不但不能解决各强国间对各个“应许之地”、尤其是非洲领土或者距离陆地数千乃至数万海里的海岛的争端,而且还为各强国间的博弈日益激烈,因为无法确定所谓“名义”何时出现、怎样存在等问题。

因此,在欧洲13个国家与美国于1885年在柏林召开关于非洲问题的会议后,尤其是在1888年国际法院在瑞士罗莎内(Lausanne)举行的会议后,另一个领土取得方式得到了广泛使用。那就是“实际占有”原则。

“实际占有”原

于1885年6月26日签订的柏林条约中的第3、第34、第35条确定了“实际占有”原则的内涵及其主要条件,包括:

第一,必须向缔约国通报占有的事实。

第二,领土占有国必须在其占有的领土上维持获得尊重的权力的存在。

陈公轴博士强调指出,罗莎内国际法院于1888发表的声明指出,若想确立占有的独占权,必须是事实上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占有。这项声明使柏林条约所规定的“实际占有”原则在国际法上具有普遍效力,不是只限制于缔约国才有效力。

“实际占有”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领土主权的确立必须由国家进行。

第二,占有必须以和平方式对“无主之地”或是主人主动放弃的领土进行。

第三,动用武力占领已有主的领土的行动是非法的。实际占有的国家必须履行符合该领土的自然、居民等条件的起码的权力。

第四,行使对该领土的主权必须是和平而不间断的。

于1919 年9月10日签署的圣•热尔曼(Saint Germain)条约以世界上已经没有无主领土、“实际占有”已没有法律效力为由,宣布废除1888年柏林条约。然而,由于“实际占有”原则的合理性与严格性,所以世界各国律师和国际仲裁机构在解决海岛领土争端方面依然采用这项原则。比如,海牙国际法庭于1928年4月对美国与荷兰关于帕尔马岛争端的裁决;于1953年11月对法国与英国在曼逵尔(Minquiers)岛与艾逵胡(Ecréhous)岛争端的裁决等等。

海牙国际法庭于2002年12月在解决马来西亚与印尼之间对西巴丹岛(PulauSipadan)和利吉丹岛(Pulau Ligitan)的主权争端中,最终判决马来西亚胜诉。因为,马方在上述两岛连续不断地实施国家级的活动。(未完待续)

来源:《人民军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