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发展要付出多少代价?
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教授邱耕田2011年6月16日在中国战略网(摘自《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上对中国发展要付出的代价进行分析的文章。邱耕田教授强调了对中国各级政府来说,不能只是关注和追求发展,还应当同时关注和抑制代价。那种只关注和追求发展而忽视代价的发展模式还是传统的发展模式,那种只关注和追求发展而忽视代价的政府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2011年9月29日中国战略网。
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教授邱耕田2011年6月16日在中国战略网(摘自《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上对中国发展要付出的代价进行分析的文章。邱耕田教授强调了对中国各级政府来说,不能只是关注和追求发展,还应当同时关注和抑制代价。那种只关注和追求发展而忽视代价的发展模式还是传统的发展模式,那种只关注和追求发展而忽视代价的政府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2011年9月29日中国战略网。
由于发展与代价之间所具有的内在依存关系,发展是一定要付出代价的,或者说,发展必然要以付出一定代价的方式来实现。根据发展与代价之间的这种辩证关系,在发展实践中就形成了两种基本的发展形态:高代价的发展和低代价的发展。当代价的付出大于或等于发展之所得,特别是出现了大量的非必要代价时,就会给发展带来严重的损害和破坏,使发展出现衰退或停滞的情况,这样的发展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高代价的发展。高代价发展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展成本的高投入,二是消极后果的严重化。所谓发展成本的高投入,是指发展成本过高或投入过大,获得的收益低于所付出的成本或投入,由此导致了发展资源的极大破坏和浪费。所谓消极后果的严重化,是指发展实践所造成的破坏、损失和牺牲等呈现出日趋加重的迹象。
我国经济发展无论是在发展成本的高投入方面,还是在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严重化方面,都有相当突出的表现。在总体上,我国经济发展依然没有摆脱工业革命以来高投入、高生产、高污染的传统粗放模式,从而呈现出一种“高增长、高代价”的态势;并且由于发展时间短促、发展速度迅猛、发展目的狭隘等因素,人性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异化和扭曲的现象。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数字背后,不乏人文道德的失落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而所谓低代价发展,是指人们在发展实践中,以最优质态、最佳量度、最良序化,在最佳目标指导和最优模式驱动下,沿着合理的发展道路,以最少的投入和付出,最小的风险和危害以及适宜的发展速度,获得最大发展收益的一种发展。低代价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发展实践、发展机制。在总体上,推进科学的低代价发展战略,有着理念的嬗变和机制的构建两方面的路径。首先,走低代价发展之路,必须借助实践机制的力量,即通过一种模式化或机制化的做法,从根本上解决和克服发展进程中的高代价问题。这包括:构建循环经济体制——这是实施低代价发展的生产条件;倡导绿色的可持续消费模式——这是实施低代价发展的保障条件;建立和健全社会的保障机制——这是实施低代价发展的保障条件;建立发展代价的预警反馈机制——这是实施低代价发展的防范条件;矫正社会的激励机制——这是实施低代价发展的激励条件。其次,走低代价发展之路,还要求转变发展观念,即不能仅仅关注建设和发展,不能为发展而发展,而应当从代价的角度理解和把握发展,从抑制和克服代价的角度促进发展、实现发展。换言之,从代价的角度理解发展,不仅仅要看到代价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还要进一步看到实现代价的最小化本身就是实现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的内在一环。对各级政府来说,不能只是关注和追求发展,还应当同时关注和抑制代价。那种只关注和追求发展而忽视代价的发展模式还是传统的发展模式,那种只关注和追求发展而忽视代价的政府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在代价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发展的总体方略应当是:不能仅仅通过增长、建设来实现发展和进步,还应通过抑制和克服代价来实现发展和进步。
(越南政府新闻网)3月28日越南外交部副发言人表示越南要求有关各方尊重越南对长沙群岛拥有的主权,不采取使局势复杂化行为,遵守国际法,严格落实《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为维护东海和平、稳定做出贡献。
(越南政府新闻网)越南外交部发言人3月23日表示涉及到东海的一切违背国际法、侵犯越南对黄沙群岛、长沙群岛的主权、侵犯越南对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海域范围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等诉求,越南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越南坚持反对并对上述诉求给予驳斥。
(越通社)3月14日下午,越南外交部发言人范秋姮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已就中国最近公布北部湾领海基线一事回答记者的提问。
(越南政府新闻网)越南外交部发言人3月9日表示越南对东海近期紧张局势有可能影响到东海的和平、安全和稳定感到担忧。
(越通社)“思政滩(Bãi Tư Chính)是越南大陆架的一部分,越南对思政滩的主权是根据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
(越通社)越南外交部发言人1月20日表示“越南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历史证据证明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拥有主权;其中,越南对黄沙的主权至少从17世纪起就根据国际法确立,并由越南历代政府和平、持续、公开地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