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完成了对于海洋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分配。 在东海(越南文:Biển Đông,中文:南海,英文: South China Sea- 译者)海域,各沿海国也都通过国内立法,宣布建立了本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其中的海洋资源提出了权利主张。由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各自建立的管辖海域相互重叠,而又未能及时地就海域划界达成协议;在这情况下,当一个国家在争议海域单方面采取行动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时,不可避免地就会在有关国家之间引发冲突。

 

2、在东海海域,由东南向西北绵延1000公里,分布着由97个岛、礁、滩、沙构成的南沙群岛。在上一世纪五六十年代之前,南沙群岛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没有受到过严重挑战。目前,多个国家对它或其中的部分岛礁提出了权利主张。关于南沙群岛的领土争端,成了引燃东海冲突的导火索。

 

3、海盗历来是对于海上安全的一大威胁。上一世纪90年代,东海海域发生的海盗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引起了世界各国的严重关注。2004年以后,这一数字已经下降很多;但是,海盗袭击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影响东海安全的一个经常性因素。

 

4、对于海洋的非和平使用是给东海安全带来威胁的另一因素。最新的一个事例是:今年3月,美国军舰“无瑕”号在未经中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进入海南岛外专属经济区进行侦察测量活动,与中国船舶几乎发生碰撞。在双方交涉中,中方认为,美舰的这一活动威胁到了中国安全,而美方认为,中国船舶给美舰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2002年中国与东盟10国共同发表《东海各方行为宣言》以后,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东海形势有了很大缓和,东海安全基本上得到了保证。然而,一些小的冲突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导致冲突的诱因并没有根本消除。为了东海的安全和稳定,需要有关国家建立合作关系,齐心协力地作出努力。合作只有在有关各方都具有诚意的情况下才能成功;同时,也必需有一个能为各方都欣然接受的合作基础,这一基础只能是国际法。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体系,能为各国提供用来判断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有助于防止和减少可能导致国家之间冲突的行为发生;国际法能使各国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能保证问题的解决对于争议各方是公平合理的。在程序上,国际法则能保证争端各方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协商谈判的方法,使争端和平地获得解决。正因为如此,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解决国际争端,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而且也被一些国际法律文件规定为一项法律原则。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第74、83条)此外,在我看来,有关上述东海问题的国际法规则大多是清晰的,各国没有理由不把它们用来处理在东海发生的各种问题。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东海周边国家均有权在东海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依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享有对于其中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于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在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主张建立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发生重叠的情况下,它们应当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划界协议,使划界问题获得公平解决。

 

岛屿是国家陆地领土的一部分,它的归属问题受一般国际法关于领土的取得、国家之间应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原则和规则的支配。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屿所属国有权在岛屿周围建立领海和毗连区;如果岛屿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那么,它还可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在国际法上,海盗早已被定义为国际犯罪,所有国家均有权,而且有义务进行合作以制止海盗行为,它们可以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逮捕从事海盗行为的人员,并予以惩罚。这主要是针对公海上的海盗而言的。对于一国领海或其他国家管辖海域内的海盗行为,其他国家如果准备采取行动,在一般情况下需要得到该国的事先同意。

 

海洋的和平使用,已经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在《海洋法公约》中得到确立。按照这项原则,各国在行使其海洋法权利时,不应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第301条)《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包括军舰在内的外国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不应进行包括搜集情报、进行研究或测量等在内的任何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活动。(第19条)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的管辖海域,其他国家在一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但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只用于和平目的”原则,不得对沿海国的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

 

特别令人高兴的是,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处理东海问题已经成为有关各方的共识。中国与东盟10国在《东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庄严宣告,它们将以《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处理彼此关系的基本准则,并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行为宣言》是一项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尽管如此,它表明了签署国的共同政治愿望,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当然,如果有关各方还能像《行为宣言》所宣告的那样,通过努力实现制定东海行为准则的目标,自愿承担起维护东海安全和稳定的法律责任,那么,东海的安全和稳定就完全是可以期待的了。

 

刘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