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交划界案的时限

 

对于在1999年5月13日以前参加《公约》的国家 要在2009年5月13日提交划界案。依照1982年规定,沿海国家在10年时限后尚未提交划界案(完整或者部分提交)将被视为对200海里外大陆架没有要求和放弃了主权。

 

到2009年5月13日,已经有50个划界案提交给大陆架外部界限委员会。此外,还有44个国家提交划界案的初步信息,同时登记在一定时限内将完成划界案提交给大陆架外部界限委员会(大陆架外部界限委员会只有接受,没有审议初步信息)。

三、越南的目的与要求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外部界限委员会的规定和越南海域的自然条件,越南拥有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依照海域的具体条件,政治要求和法理,越南把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分为北部区、中部区和南部区(与马来西亚联合)的三大部分。其中,北部区是以大陆外延向东方延伸,中部和南部区是越南东南大陆架的自然延伸。越南同时要建立三个区域的三个划界案。

 

作为沿海国家,越南要建立划界案提交大陆架外部界限委员会以便维护200海里以外的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同时为划定越南专署经济区和大陆架外部界限提供科学依据。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提交越南的划界案时限为2009年5月13日。

 

越南建立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从2002年到2009年的8年时间,包括两项主要工作:(1)考察物地理(地震)、测量深度、确定基线、处理和解释考察资料、收集有关国际资料;(2)制定了国家的 划界案。

 

四、越南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的主要内容

 

越南划界案的基本法理观点:

 

肯定越南对于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的主权,但是没有从上述群岛进行科学引照制定划界案。这儿完全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关于海岛规定。对于越南和马来西亚联合制定的划界案,双方一致确定两国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同时没有妨碍每两个和有关国家的利益。

 

五、越南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方案(报告)及其一些国家的反应

 

2009 年5月6日,越南驻联合国代表团与马来西亚驻联合国代表团联合向联合国提交越南和马来西亚的划界案。于2009年5月7日,越南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提交越南北部区的划界案,保证2009年5月13日的时限。秘书处已经接收,并把越南和马来西亚的划界案简要信息和越南北部区划界案(VNNM-N)登载在联合国的网站。

 

2009年5月7日,越南向联合国提交越南和马来西亚的联合划界案和越南北部区划界案后,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照会,反对上述划界案,并要求联合国 对越南和马来西亚的划界案和越南北部区划界案不加以审议,即中国第一次正式确定东海“九段线”的主张。2009年5月8日,越南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反对中国主张的公函,肯定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的主权,反对“九段线”的要求,视其为无理,缺乏法理、历史和实践依据的要求。

 

越南尽快制定划界案收到越南党、国家和政府领导的关注和指导。完成划界案和按时间提交是越南的重要成就,肯定了划界案依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海洋自然和大陆架等条件的法理和科学依据,保障越南对于东海的正当权利与利益。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越南能够向联合国提交完整的划界案是越南的巨大努力,收到国际专家的好评,收到国内外人民的支持。越南将使用划界案的内容作为依据制定越南专署经济区和大陆架外部划定的具体方案。

 

于2009年8月27日,越南和马来西亚配合向联合国解释联合划界案。2009年8月28日,越南也已经向联合国说明越南北部区划界案。越南建议尽早成立各个有关机构审议越南的各划界案。越南将继续与有关审理机构配合以便成功维护越南的划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