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越南文:Biển Đông,中文:南海,英文: South China Sea- 译者) 积64.8万平方海里,是华东海的两倍,是世界半封闭的最大海洋之一。东海拥有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航海线。世界每年航海运输量的多半(数量)通过东海,特别通过世界第二大拥挤的马六甲 海峡[2]。一部分石油运输也从中东非洲通过东海运往日本、中国、韩国等[3]。东海的重要性从中国外贸的90% 通过此路显示出来[4]。对于其他重要航海运输国家,如 美国、印度、澳大利亚 等 维持贸易运输海轮和战舰的航海自由更值得关注。若此航海线因为东海长沙海域武装冲突引起间断,是领土领海维权的后果,那么亚太地区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经济权利都受到影响[5]。

 

东海被十个国家和地区环抱着,包括工业化和发展速度快的一些国家,如中国。区域各经济体的快速发展大多依靠新鲜的资源(如海产)和死资源(如汽油)的开发[6]。近期油价的上涨,特别是从2008年以来也推动东海航海控制权和海洋资源的支配。

 

长沙(越南文:Trường Sa, 中文:南沙, 英文:Spratlys - 译者) 群岛和黄沙(越南文:Hoàng Sa,中文:西沙,英文:Parasels - 译者)群岛的战略重要性和主权纠纷与该海域航海线的控制权动态有着密切联系。一些国家利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些模糊条款提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要求。下面可以看到各国对东海的相关要求 [7]:

 

-文莱对东海南方提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自然延伸区的要求。文莱对长沙群岛的路易莎礁(Louisa Reef )提出主权要求。

 

- 中国和台湾是提出东海主权要求最大的国家。中国对黄沙群岛,长沙群岛和中沙提出主权要求。正如中国正式和学者提出的[8] 中国把东海的绝大部分视为“历史水域”并且 采用 “九段线”从越南东部海域往南到印尼管理的纳土纳东北,走向马来西亚沙拉越州北边,走向东北的文莱海域,然后马来西亚的沙坝州,最后北上到菲律宾的西边海域。

 

-印度尼西亚对阿南巴斯岛的北边和纳土纳到北边和东边提出专署经济区和自然大陆架延伸的要求。

 

- 马来西亚 对 长沙群岛南部提出主权要求。同时,马来西亚对马来西亚半岛东部,在加里曼丹岛的沙巴和沙捞越海域提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延伸要求。马来西亚就马来西亚半岛东北边泰兰湾提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延伸的要求。1960年,马来西亚的要求形成。1969年,马来西亚扩大领海12海里。1979年12 月,马来西亚公布两个地图提出大陆架要求。2003年4月,马来西亚提出200海里外的专属经济区。1979年的文件表明,马来西亚的要求扩大到长沙群岛的南部。

 

-菲律宾对长沙群岛的大多部分提出主权要求(菲律宾语言称Kalayaan),这儿没有包括长沙岛、皇路石(Swallow Reef), 弹丸石(Awallow Reef)和路易莎滩。1978年6月,菲律宾正式提出长沙西部主张(总统 1956号文件)。菲律宾就菲律宾西边海域提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延伸要求。

 

-台湾[9]提出相中国一样的主权要求。这里可以理解为中国和台湾都追求“中华”一个要求。在东海的岛屿,台湾对长沙、黄沙、中沙都提出主权要求。台湾也同中国提出九段线内的“历史水域”要求。

 

-越南对黄沙群岛和 长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越南也提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东海大陆架延伸的要求。1977年5月12日越南政府宣布越南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和 1982年11月12日 越南政府提出基线主张 等 确定越南对于东海的要求。

 

东海岛屿纠纷关系双方、三方和多方的。如果主权问题没有解决,上述情况的主张重叠以及黄沙、长沙群岛附近的航海等问题也就未能解决。除了岛礁的主权纠纷外还有航海纠纷在待解决。

 

此外,海盗和武装强盗在本海域发生也占世界海盗数量的半数。[11] 再说,沿海国家也面临着跨国界问题如:航海污染、海产资源管理等。东海成为了各自安全利益斗争的场所。积极寻找措施避免军事冲突是争议方和有关各方的利益,以便维护自由航海权,推动和平解决纠纷,促进合作。

 

从公开讨论到冲突的管理

 

50 年代中期,法国从越南撤军以后,开始了占领岛礁的波浪。越南共和国(南越政府)派出海军接替法军继续占领了黄沙群岛西部地区,东部就被中国侵占了。1974年中国发动军事攻势,击退越南共和国军队,并侵占了黄沙群岛西部。1970年代初,越南共和国 在长沙群岛占领了一些岛屿(1975年越南统一后,越南海军接管了这些岛)肯定主权要求。菲律宾于1970年开始进入了长沙群岛。马来西亚于1983年首次得到一个岛屿的控制权。1988年发生海战以前,中国没有控制长沙群岛的任何一个岛屿。

 

中越关系于1991年11月实现正常化,但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东海纠纷紧张时常发生。值得一提的是在1995年中国占领了美济礁以后,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争端更加紧张。宣称拥有主权的国家都有巩固和维护自己要求的行动。 菲律宾于1978年宣布了KIG(卡拉延群岛)的界定。马来西亚于1979年公布了充分显示领海和大陆架主张的地图。如上所述,越南政府于1977年发表声明宣布了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1988年,越中之间的海战引起了东盟国家关于东海紧张局势可能对地区安全构成威胁的担心。为了控制紧张局势的第一地区性努力是由印度尼西亚和加拿大在1990年提倡举行对东海潜在冲突管理的研讨会。这次研讨会是为引导政策性讨论和潜在合作提供了一个非官方的论坛。它被认为是在该地区建设信任的措施之一。东盟国家、越南、中国和台湾都派以非官方资格的代表来参加。这次研讨会的声明强调,要通过和平手段来解决东海争端,各方不得使用武力和自我克制避免加剧紧张局势。[12]

 

该地区的第二努力是1992年通过了“东盟关于东海问题的宣言”。宣言强调“必须用和平的手段而不诉诸武力解决同东海有关的一切主权和管辖权问题”。宣言建议“有关各方要自我克制,创造良好环境, 朝最终达成目标而努力”[13]

 

此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尚未发生效力,有些提出主权要求的国家仍未批准该公约。提出主权要求的国家还继续利用公约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有一些情况还与该公约一揽子解决的精神产生了矛盾。可以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提到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还没有得到落实。

 

1995年美济礁事件被认为是对该地区各国敲响了警钟,他们必须有自己的措施,以防止东海地区的海上纠纷升级为武装冲突。要不然,东海局势将恶化,对和平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以应付东海局势,东盟应加强建立信任的措施。

 

以管理东海的潜在冲突为目标的研讨会几乎完成其历史任务,取而代之是通过双方谈判。美济礁事件以后,东盟于1995年签署了东盟外长关于东海最近事态发展的声明。该声明强调,有关各方必须把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TAC)的原则作为在东海的国际行为准则之基础,为达到建设该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气氛的目标奋斗。

 

中国和菲律宾,菲律宾和越南之间的双方谈判催生了两套行为准则,一个行为准则包括1995年8月在菲律宾和中国关于对东海和其他合作地区参考声明中的八个点,并1995年10月菲-越双方第4次对话的联合声明中的9点计划。[14]

 

越南于1995年加入东盟使该组织在东海议题上更为积极。在该组织的框架内,东盟国家签署了由菲律宾和越南编制的东盟行为准则和1999年交给中国。东盟行为准则是在东盟一些文件的基础上,如以和平共处5项原则,TAC,1992年关于东海问题的宣言,1997年12月16日东盟和中国的联合声明,1995 年8月菲律宾与中国就南沙问题发表的联合声明、1995年11月菲律宾和越南的行为准则协议以及第6次东盟首脑会议于1998年通过的河内行动计划等东盟的文件为证据。[15]

 

初始,北京反驳了有关东盟和中国行为准则的想法。东盟与中国进行对话使双方就在将来需要有一个地域性行为准则有了认同。然而,在短时间内,有一个约束性不多的共同文件可以很容易被各方接受了。在柬埔寨金边东盟首脑会议,东盟和中国通过了“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 [16] 这是东盟和中国关于东海 的第一政治文件。DOC是在一个较长的过程中为了建设和达成共识的一部东海行为准则的必要步骤。

 

DOC 是东盟各个成员国直接或间接的争议方与中国的行为准则框架,以避免军事行动,促进东盟和中国在较不敏感的领域中建立信任和互相了解。有关各方可以在 海洋环保、海洋科研活动、海上安全和海洋信息、海上搜救、跨国犯罪打击包括非法贩运毒品、海盗、海上武装抢劫和武器走私等领域进行合作。

 

中国和越南、马来西亚和越南、泰国和越南、印度尼西亚和越南之间的双方谈判使根据海洋法公约解决海洋之间的重叠区域达成了积极的结果。在1992年6月5日,马来西亚和越南签署了关于越南大陆架西南地区和在泰国湾马来西亚半岛海岸东部的重叠区域的共同开发协议。[17]

 

1997 年8月9日,泰国和越南就划定在泰国湾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达成协议。[18] 2003年6月11日,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签署了划定在纳吐纳岛北部大陆架划界的协定。另外两个协议还值得提出的是2000年12月25日越南和中国签署的北部湾协定;中国和越南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解决北部湾内岛屿划界和划分。[19] 越中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设立了一个“共同渔区”,“小型渔船缓冲区”,“转让捕鱼区”, 期限为4年。[20] 越南与各个邻国在管理和划界重叠海域达成的协议充分显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解决海事纠纷的相应规定。

 

DOC 和UNCLOS是2005年3月14日,中国、菲律宾和越南三国石油公司签署了“在东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的法律依据(JSMU)。该协定表示有关各方遵守东盟-中国DOC 的决心。在该地区的一切活动应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由三个国家石油公司签署,限期3年的协议在143万平方公里合作区内,其中包括长沙群岛有争议的一部分进行地震勘探研究。三个国家石油公司共同分担 在3年时间达到714万美元的地震研究经费。

 

[21] 菲律宾总统阿罗约称三方协议是实施东盟-中国DOC条款的“历史性事件”、 “突破性步骤”。协议“不损害有关各方对东海的立场”。有关各方表示“把东海变成一个和平、稳定、合作和发展的地区”的决心。[22] 三个石油公司在海洋科研框架内进行合作,不包括区域资源的开发安排。

 

联合海洋科学研究 (JOMSRE-SCS) 是根据东盟-中国宣言精神进行合作的另一典范。这一倡议是在1994年,由当时的菲律宾总统拉莫斯和越南国家主席黎德英关于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保合作提出的。 自1996年开始,包括4个阶段:1996年4月,2000年5月,2005年4月和2007年4 月。参加研究活动的各方日益增多,不仅有菲律宾、越南、中国,还有其他成员,包括美国,加拿大作为观察员。[23] 建立热线、组织联合巡逻、打击海盗、建设安全对话机制等行动 是表示了各国本着东盟-中国宣言的精神维护地区的和平与和稳定的诚意 和自我克制。

 

在不敏感领域的合作也是东盟-中国宣言的一个重要内容。开展落实 DOC 的工作组会议 2006年2月8-9日,在中国三亚进行后,提出从2006年初步实施6个项目。6个项目如下:

 

a. 模拟东盟-中国海上搜救行动。菲律宾负责编制各个项目的资料;

 

b. 关于多样性生物和海洋生态的研讨会,研讨会由东盟-中国合作基金资助;

 

c. 关于在东海气候变化和区域海洋学的研讨会。越南负责准备和发放 研讨会的材料;

 

d. 关于在东海减少和防御自然灾害,建立灾害预警、控制系统的研讨会;

 

e. 关于生态系统监督和技术控制的培训项目;

 

f. 东海区域海洋学交流。中国负责提供有关最后三个项目的具体细节,准备下次会议。[24]

 

东盟-中国宣言起到各方克制的作用。据DOC, 有关各方在实施会导致或加剧争端,影响该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活动时需要有自我克制的态度, 其中包括输送人员到没有人居住的岛礁的活动。此外,有关各方在解决差异的过程中应有建设性的态度。然而,东盟-中国宣言的条款还没给哪个活动被视为加剧争端或复杂化争端等问题提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宣称拥有主权的国家在长沙群岛和黄沙群岛上实施了如研究,旅游,招标和投标石油区,立下主权标志,禁止渔业,设立航线、鸟类观察站或加强已占领岛礁的现有设施 等“有着军事目标的民事活动”。直到2008年,在东盟-中国宣言框架内的合作项目只是停留在纸上。其原因是缺乏资金和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DOC 的含糊条款也使东海局势更加复杂。为了达到控制争端的目标,有关各方不应该对东盟-中国DOC完全满意。为了达到建立一部东盟-中国在东海行为准则,他们对实施DOC要提出新的方针和推动到一个更高层次。近期形势需要作出更加努力,以对东海有关国家的合作建立适当的新法律机制。

 

朝向东盟-中国 的 “东海行为规则”

 

2008年发生的情况引起东海新一轮的紧张波浪。油价的升降特别是2008下半年油价的猛涨成为中国和本地区其他国家的大问题。中国需要能源维持经济快速发展。 每天6.534万加仑的消费量(仅次于美国),中国石油进口在2008年头五个月增加13%[26]. 如此下去, 中国的石油销售量预期到2020年将与美国的销售量持平[27]。

 

好像中国想要推动东海石油勘探和开采。中国的研究声称长沙群岛和黄沙群岛的油气储藏量大概是 1050亿桶到2130亿桶,每天可以开发 1.5 到 1.9 万桶 [28]。该海域的控制权的争夺也是中国能源政策的组成部分。中国多次提出东海主权的“九段线”主张[29]. 中国的主张与被看作汽油潜能区域的印度尼西亚纳土纳岛东北 区重叠。此要求 与 菲律宾的马拉帕亚和加马格(Malampaya,Camago),马来西亚沙捞越Sarawak海域 天然汽油田和 越南的万安滩(Tư chính)、大雄( Đại Hùng)油田重叠。2007年和2008年,中国对BP,康菲菲利普斯,埃克森美孚、印度一个石油天然气国有公司施加压力,迫使他们中止在越南海域按越南政府签发的许可证进行石油勘探[30]。

 

中国人大通过建立海南省的三亚市为一个行政区,其中包括了黄沙、中沙、长沙,引起了在越南民众的游行。卫星图也显示了中国靠近海南三亚市的地下核潜艇基地以便控制东海和其他重要战略海峡[31]。此基地接近海上重要命脉的自由航海线引起了不只是本地区国家的担忧。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11月20日 在新加坡通过的东盟宪章,东盟十国批准后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将于2015年建成的东盟共同体会推动地区的安全、经济和文化的融洽。依据东盟宪章,东盟共同体是 “维持与巩固和平、安全、稳定和加强区域和平的更多价值。[32]

 

东盟对东海纠纷的立场将更加一致、团结和有效。东盟与中国的 “东海行为宣言”(DOC)将要以更高的法理和政治文件所代替。第一步可能是 更加具体和正确的东盟和中国 行为准则 (COC) 。COC 准则将超过 DOC,能够应对目前的挑战,为东海纠纷提供了有效地解决措施。

 

海洋法公约关于跨界与合作的条款是否要调整?

 

亚太地区发生一些岛屿纠纷,如东海的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东北亚有中国和日本的钓鱼岛,日本和韩国的独岛,日本与俄罗斯的千岛群岛。纠纷包括主权和跨界的。争议各方都宣布赞成依据国际法律,特别是海洋法公约UNCLOS加以解决纠纷。岛礁的主权纠纷解决后划界也随之而定,但是领土纠纷很难解决。

 

UNCLOS 海洋法公约 建立了纠纷解决机制,但没有条款涉及岛屿主权纠纷[33]。海洋法公约 涉及划界与合作条款,如 第15, 74, 83, 121, 123 条。然而,各条款在具体环境,例如东海将要如何理解和利用。哪儿些措施是争议方可以接受 和 有效的? 在最终划界之前,何种合作模式 是最合理的?

 

海洋法公约涉及岛屿规定也含糊不清,如 第121条第三款称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要求主权国家采用第121条第三款解释东海岛礁有不同看法。一些国家认为长沙群岛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其他国家认为,该区域一些岛屿,有些高于水潮,可能比单纯的领海有更多的附属成分。[34] 中国的立场称黄沙和长沙可能具备海域,即所有小岛也如此。中国对万安滩的解读肯定依靠这一观点。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一定很满意,如果各个岛礁和小岛只有12海里领海和12海里外海域属于邻近国家的裁判权。中国是最不乐意收回多次肯定的扩大海域主权要求。虽然各个小岛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独立经济生活,UNCLOS 不能阻拦 各国扩大 对 提出主权岛礁周围的要求。海洋法和国际法的缺欠是不能 “建立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框架”[35] [36] 菲律宾媒体也指出: 国会通过决议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因为遭到争议方的反对,甚至国内的反对。

 

[37] UNCLOS 没有提及划定海域界限的具体标准,能否接受“九段县”?。采用第7条确定基线继续引起双方和多方的复杂问题。中国和越南曾致函反对菲律宾下议院通过的3216决议,关于 菲律宾KIG群岛,Scarborrough Shoal(黃岩島)的基线确定努力。

 

UNCLOS 的第74和83条要求提出主权主张国家要朝向实践性的临时性安排并保证该安排不是最终措施的前例。

 

UNCLOS 第123条也要求有关国家要合作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依照UNCLOS对如半封闭的东海履行自己的义务。[38] 为了填补海洋法的‘空白’,依照各国的经验和实际情况,世界和亚洲的法学专家需要就海洋法的条款进行解释并达成共识,提出法理指南。

 

法学道路

 

本文章关注国际纠纷中的法理作用和地位。东南亚是个没有法理裁判传统的地区。但是,这种传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期,国际法院 对东南亚国家的岛屿纠纷已经做出两个判决。第一判决是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有纠纷的Sipadan 和 Ligitan Reef (2002年12月17日裁判)。 [39] 第二个判决是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纠纷的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 Middle Rocks / South Ledge (2008年5月23日裁判)。[40] 上述的两个纠纷都涉及各个小岛,如 0.13 平方公里的Sipadan,比 Lipadan更小;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 大概2000平米,Middle Rocks và South Ledge 只是低潮高地。再说,上述岛屿没有人长期居住。

 

上述的起诉和裁判都有个共同点,就是主权纠纷都涉及各个岛礁,最初要求依照历史和地图,从封建时期到殖民时期到目前的 “重要时间表”和 有效的 继承立论。

 

就Sipadan 岛 和 Ligitan Reef,法院留意收集海龟蛋措施和鸟类储备区设立 的行为 应该被看作领土纠纷长期控制和行政管权的形式之一。上述活动 “数量方面不多,但本质具有法理、行政和裁判性质。这些活动发生比较长的时间,表示了履行国家裁判权的目的”。 [41]印度尼西亚不反对马来西亚1963年建立海登塔 被国际法院看作是不正常的事宜。在效率基础,法院宣布马来西亚对Ligitan 和 Sipadan 拥有行使权。

 

就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 Middle Rocks 和South Ledge,法院认为马来西亚是柔佛 国王继承者 对 拥有原始权。但是,法院决定主权划归为新加坡。新加坡政府进行一些活动证明自己的行使权,如本岛领海内勘探覆没船只,1978年该岛周围海域进行勘探,提出开发PedaBranca/Pulau Batu Puteh周围计划。马来西亚及其前辈对新加坡及其前辈所作的活动没有反应。甚至 2003年6月,就是同意把纠纷提交给法院有效后,马来西亚才对1980年新加坡所进行的活动提出反对。在察看双方活动的基础上,法院作出主权划归新加坡的判决。[42] 然而,国际法院也看到原始权属于继承柔佛国王   的马来西亚。[43] 国际法院没有机会解决 岛屿、礁滩、低潮石滩的主权与周围海域的冲突。在提交国际法院的议案,争议方只要求对个别岛屿做出主权的判决。各方没有海域划界的要求。对于South Ledge,法院宣布该岛 属于领海所处岛的主权归属。[44]

 

国际法院对上述两个案例可以视为把东海纠纷解决构想提交给国际法院机构 如ICJ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或 ITLOS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但是,对于多方争议,问题更加复杂。首先,提交 国际法院 需要各个争议方都同意。目前,只有菲律宾承认法院 法理的约束性,但是 长沙 KIG 案例列外。

 

1999 年菲律宾的提案[45]涉及与中国南沙大多岛屿纠纷提交一个国际机构或者法院被反对。中国宣布纠纷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国际法院只有对法理纠纷作出裁判。但是 黄沙和长沙纠纷的判决涉及和需要满足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要求。协商的结果可能是 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的办法。[46]

 

国际法院对岛屿主权和其他海洋因素做出裁判指出,裁判对于自己不利的争议方认为本身利益损失,也不激励争议方向法院起诉,因为他们担忧法院的裁判对自己不利。国际法院的一些裁判没有中止纠纷和纠纷表现出不同形式重新发生,比如泰国和柬埔寨的Preah Vihear柏威夏。1962年国际法院作出裁判有利于柬埔寨。紧张重新发生在柏威夏周围地区,引起增多队对力量和发生小规模冲突。[47]

 

另外,国际法院支持采用中线原则通例,但是一些相关国家始终要求采用大陆自然延伸原则。海域划界纠纷可以提交ITLOS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然而,如果争议方没有赞成也不能提交ITLOS。

 

共同发展还是通过合作来发展

 

共同发展或共同开发在 UNCLOS 第74 和 83条提及 和 实施。东海是为丰富这个概念作出贡献的地区。一些双方的协议,达到了共同发展的水平,如 1979年 马来西亚与泰国达成的协议,1992年 越南与马来西亚达成的协议,中国和越南在北部湾的油气勘探和2000年的渔业合作达成的协议等。共同发展是在 “油炸圈饼 Donut” 论提出来,即从海岸线计算的200海里外 和 多国提出要求的岛屿将被视为东海周围的合作地区。

 

1990 年初,中国提出“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48] 实际上,这个提议的目的是 把 占东海面积80% 的所谓‘九段线’主权要求合法化。 [49]。可以看出,‘东海主权属于中国’是中国包括共同开发建议在内的一切解决措施的先决条件。中国的共同开发模式可以描写为国外参与中国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范围开发资源的参与”[50]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从来没有准确提出共同开发的程度、范围、形式、内容、机构、管理等事宜。中国提出的共同开发是不一贯并有选择的。中国的提议没几乎有包括黄沙群岛,尽管这显然是个有争议的群岛。实际上,中国共同开发的构想是针对依照国际法律属于其它国家的裁判权,如越南的万安滩(bãi Tư Chính)或者印度尼西亚的纳土纳东北岛的[51]。

 

菲律宾,中国和越南三家国家汽油公司合作协议(JMSU)就东海一定地区进行共同考察尚未视为“共同开发”。首先,这不是政府级的“合作”。第二,该协议只涉及考察勘探数据,而不是勘探资源。第三,协议有三年的时限,到2008年7月1日已经到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新协议的消息。菲律宾媒体还继续就2009年9月1日菲律宾PNOC 和 中国CNOOC 双方协议的法理方面进行抨击。

 

菲律宾的对立政治力量想要利用这个问题指责许可签署该协议的阿罗约总统。该协议允许中国在东海进行包括长沙群岛的一些地区的资料收集,换取中国资助菲律宾的一些项目。菲律宾的上议院没有得到通知此事。[52] 目前,2004年菲律宾-中国达成协议允许中国在 “菲律宾的领海和资源”进行勘探之事被视为违反管理国家领土的宪法条款。指责也涉及JMSU 各个条款。[53] 越南对 2004年中国与菲律宾的协议提出反对,提出黄沙和长沙群岛的主权要求。越南也宣布,协议没有征求各方的意见就是没有遵循东盟-中国的行为宣言(DOC)。[54]

 

2008年6月,中国与日本就华东海的合作达成共识。2008年6月18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称,这是迈向华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55] 她说,这也是 海上划定之前 转接阶段的“重要步伐”。日本外交部的高村正彦称,该协议是两国领导迈向共同理解的第一步,华东海是‘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他也说,对该协定“双方都有利”。[56] 实际上,中国和日本的纠纷主要在华东海海域。日本依照海洋法公约以中间线划界和划定专属经济区。中国提出华东海自然延伸的全部海域的管辖权。2003年,中国进行勘探,日本反对。日本拒绝 中国在 钓鱼岛附近汽油共同开发建议,同样,中国也反对日本在中间线附近共同开采油气田的建议。中国称,日本无权反对,因为这些活动都在中国不争议的专属经济区。日本决策者和舆论担忧这些活动可以扩大到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影响日本的资源。[57]

 

在多年争执后,两国2008年6月达成了协定[58] 依照该协定,划定一个共同开发区,双方进行共同勘探,在互利的基础上选择开发区。双发同意参考彼此意见后就决定具体问题。日本公司可以与中国公司就 白桦/ 春晓 和翌桧 汽油田南面进行共同开发。白桦/ 春晓 在 中方的中间线,而翌桧开发区在中间线的中间。随后两国继续解决具体问题,如筹资比例,对翌桧/龙井、喀什/天外天与楠/断桥 三个汽油田的解决办法。

 

中-日协定曝光后遭到中国和香港网民的强烈指责。为了缓和舆论的反对,中国外交部长解释中国的立场。首先,春晓汽油田的主权属于中国。第二,中国和日本同意让日本公司参与该油田的适度合作,要遵循 海上石油资源开发的国际合作的中国法律和接受中国的裁判。中国和日本公司在该油田所进行的是通过合作来开发,符合中国的法律。[59]

 

中国和日本的协定将继续得到东海各个争议方的关注。

 

结论

 

东海纠纷已经和将是区域内外各国的关注。很多解决措施已经提出来,比如分享资源[60],Antartic南极计划,榨油卷并Donut论,共同开发,通过合作的开发,第三方的干涉等。上述的措施已经提出,但是有关国家之间还缺少信心和诚意。制定 ‘行为规则’受到东盟各国的支持,与中国进行协商后,于2002年东盟与中国海上行为宣言(DOC) 出台。这一步可视为走向行为规则的半个路程。东盟与中国海上行为宣言(DOC)是 减缓紧张,加强合作的重要基础。DOC 表示 东盟与中国可以朝向采取和平方式,解决东海纠纷的可接受办法。

 

在DOC的基础上开展合作项目将建立了争议方的长期连续联系和加强信任的关系。然而,落实DOC 显示出一些困难。就是没有具体的指导,加强的条款,主要依靠争议方的“诚意”。依照海洋法公约的共同开发在开展也面临着困难。

 

石油因素曾经和将要影响到东海各国的海洋政策。该因素也可能导致下面两种情况:争夺能源资源更加激烈,可能增加纠纷各国或者共同开发方或者合作开发方的紧张程度。东盟和中国要更加努力朝向新的规则或者约束性强的规则,包括克制、合作、国际法采用等具体措施。这些也形成了新的合作职能并可以接受的安排。在此进程中,为解决东海争议,亚洲国际法律协会就亚洲国际法学发展和启动了法律安排的新合作平台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便把东海变成和平稳定合作之海。

 

参考资料和注释:

 

[1] Bob Catley và Malmur Keliat: Spratlys: The Disput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ldershot, Brookfiel, Singapore vaf 

Sydneyy: Ashgate 1997.

[2] David Rosenberg và Christopher Chung, “Maritime Security in the South China Sea: Coordinating Coastal and 

User State Priorities”,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sl Law, Vol. 39, issue 1 (2008), trang 51

[3] Hasjim Djalal và Ian Townsend-Gault, Preventive Diplomacy: managing Potential Conflic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4] Rosenberg và Chung, trang 59 (第59页)

[5] Rosenberg và Chung, trang 51-52(第51-52页)

[6] Bruce Blanche và Jean Blanch, “ Oil and Regional Stability in the South China Sea”

[7] Nguyen Hong Thao và Ramses Amer: The management of Vietnam’s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s”, trong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 38, Issue 3, trang 307

[8] Ji Guoxing, Maritime Jurisdiction in the Three China Seas: Options for Equitable Settlement, Institute on Global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CIAO, 10/1995

[9] Khái niệm Đài Loan đề cập đến trong khuôn khổ bài viết này đồng nghĩa với Đài Bắc Trung quốc, tỉnh Đài loan 

thuộc Trung Quốc và Cộng hòa Trung Hoa. (中国台湾)

[10] Chen Hurng-yu “A Comparison Betweeb Taipei and Peking in their Policies and Concepts Regarding the South

 China Sea”, Issues and Studies, Vol. 29, No. 9 (1993) trang 22-58

[11] Joshua Ho và Jane Chan, Report on Armed Robberry and Piracy in Southeast Asia 2006

[12] Hasjim Djalal, “The South China Sea – The long Road Towards peace and Cooperation”

[13] Nguyen Hong Thao, “The 2002 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 Note”

[14] Nguyen Hong Thao, “Vietnam and the Code of Conduct for the South China Sea”,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 32, Issues 1-2 (2001) trang 105 -130

[15] Nguyen, The 2002 Declaration, trang 279-285

[16]Association of Southeat Asian Nations Website

[17] Nguyen Hong Thao, “Joint Development in the Gulf of Thailand”, Boundary and Security Bulletin, Vol. 7, No. 3 

(1999), trang 79-88

[18] Nguyen Hong Thao, “Vietnam’s First maritime Boundary Agreement” Boundary and Security Bulletin, Vol. 5,

 trang 74-79

[19] Website Bộ Ngoại giao Việt Nam (越南外交部网站)

[20] Nguyen Hong Thao,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Fishery Cooperation in the Tonkin Gulf”,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 34, Issue 1 (Tháng 1-3/2005), trang 25-44

[21] Abigail L. Ho, “RP, China, Vietnam pursue Spratlys project, Philippines Daily Inquirer (2/11/2007)

[22] Website Bộ Ngoại giao Việt Nam(越南外交部网站)

[23] Nguyễn, The Declaration

[24] Báo cáo cuộc họp thứ hai Nhóm làm việc chung ASEAN – Trung Quốc về việc triển khai Tuyên bố về ứng xử 

của các bên trên biển Nam Trung Hoa. (东盟-中国开展行为宣言第二次会议报告)

[25] Nguyen, The Declaration

[26]Douglas McIntyre, China Oil Consumption jumps

[27] Douglas McIntyre, China Oil Consumption jumps

[28] Oild Gas Resources and Shipping Terminal in South China Sea

[29] Li Jinming và Li Dexia “The dotted line in the Chinese Map of the South China Sea”,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 34, Issues 3-4 (2003), trang 287-295

[30] Andrew Symon, “ China, Vietnam spar over gas”, Asia Times Online (1/5/ 2007)

[31] Jane’s Security News (21/4/2008)

[32] Website ASEAN

[33] Điều 298 (a) UNCLOS 海洋法公约298条(a)

[34] J.M. Van Dyke va D.L. Bennett “Islands and the Delimitation of Ocean Spac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Ocean 

Yearbook, Vol.10, trang 54

[35] Lee G. Cordner, “The Spratlys Islans Dispute and the Law of the Sea”,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 25, Issue 1 (1994) trang 71

[36] Tarra Quismundo, “DFA downplays China Protest over Spratlys issue” Inquirer.net

[37] Paolo Romero, “Pass Bill on Spratlys, GMA Prods Congress” (14/3/2008)

[38] UNCLOS

[39] Websit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40] Websit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41]Websit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42]Websit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43] Websit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44] Websit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45]Nguyễn Hồng Thao, “Vietnam and the Code of Conduct for the South China Sea”,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 32, issues 1-2 (2001) trang 109

[46] Robert Beckman, “Legal regimes for cooper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5/2007, Singapore

[47] Sovatha Ann, “Preah Vihear: A Mountain of Undeniable Fact”, The Phnompenh Post, 9/7/2008

[48] Veronica Uy, “Spratlys Deal part of China’s policy of ‘shelving disputes’”

[49] Nguyen Hong Thao, “China’s nine broken line in the Bien Dong Sea (South China Sea) in the light of

 international law”, Vietnam News (18/5/1997) trang 4

[50] Leszek Buszynski, “ASEAN Security Dilemmas”, Survival, Vol.34, No.4 (1992-1993)

[51] Nguyen Hong Thao, “The Spratlys Islands questions surfaces again”, Vietnam News, 20/11/1997, trang 5

[52] Ma. Paola J. Syyap, “PNOC submits disputed oil exploration to Hose, Website GMA News and Public Affairs

[53] Abigail L. Ho, “Aroyo hit on Spratlys Deal, the Philippines Daily Inquirer (3/7/2008)

[54] Website Bộ Ngoại giao Việt Nam ( 越南外交部网站)

[55] www.chinaview.cn

[56] Website Bộ Ngoại giao Nhật Bản (日本外交部网站)

[57] Zhou Shan, “China and Japan Agree on Joint Gas Exploration in East China Sea, Agreement met with oneline 

criticism and group protest” The Epoch Times (27/6/2008)

[58] China and Japan

[59] Website China Daily

[60] Mark  J. Valencia, Jon M. Van Dyke, 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The Hague: 

Martinus Nijhaff,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