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越南和中国之间的黄沙群岛争议于1909年开始发生,当时以法国为代表同时法国和日本之间的长沙群岛争议始于三十年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才提出对长沙群岛拥有主权主张的声明。中国于1948年发行了U线地图但是当时他们尚未说到该线意味着对在该线范围内的海域拥有主权主张的声明。

 

对从这些群岛算起十二海里之外海域的争议近期才刚刚开始。

 

在六十年代期间,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开始提出对东海南边地区大陆架拥有主权主张的声明,同时这两国于1969年签署了边界划定协议。越南共和国于1971年提出对大陆架拥有主权主张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主张重叠。

 

虽然U线范围内的地区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越南共和国所声明的对大陆架拥有主权主张重叠,但是连在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在台北的国民党都尚未反对这些主张,不反对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1969年协议,当时他们都尚未提出有关这一大陆架的任何主张声明。

 

直到九十年代时,北京才开始反对越南在昆山(Côn Sơn)南边和万安滩(越南文:bãi TưChính,英文:Vanguard Bank)等地区的油气活动。他们于1992年与来自美国的一家公司签署了关于在bãi TưChính地区面积25000平方公里的勘察合同。自此至后中国对从各争议岛屿算起十二海里之外海域拥有主权主张的各类声明及行为变得更加果断。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于2009年在向大陆架划界委员会提交公函中所附加的U线地图而尚未对该线意义作出任何解释的这个事件引起了诸多争论。专家界及外交官都猜测中国对该线是否蕴涵某种主张的企图以及中国如何采用该线来为本国所声明拥有主权主张进行辩证。

 

这里对U线的提出做出理清的四种解释。

 

U线的各种解释

 

第一,中国外交部已宣称关于中国要求对U线范围内各岛屿拥有主权主张。根据国际法基础上,这一声明将会包括这些岛屿如有的领海十二海里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内。

 

如果这是中国所要求的一切,也就是说中国尚未拥有对该U线范围内全部海域的任何权利,那么将会成为对U线存在的非理性及非法性最少的一种解释。当然还要理清中国对这些岛屿的要求是否具有合法性但是如果U线只意味着拥有岛屿的要求,那么它将会等同于其它国家声明对岛屿拥有主权主张的意思。但是问题在于中国尚未说到它们就是U线的所有意义。

 

第二,中华民国政府(也就是台湾职责机构——不被承认作为代表任何国家的一个政府)已声明U线范围内地区是历史水域。这一观点得到来自大陆一些学者的认同。

 

但是国际法尚未承认对距离大海过于深远以及包括如此巨大地区在内的历史水域的任何要求。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历史上中国过去在U线范围内地区已实行的主权拥有。因此U线范围内海域等同于历史水域的这种解释受到国际法律及各类证据的彻底反驳。而且因为历史水域经常属于基线范围内而不位于它的外处,对U线范围内海域的主权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提出有关对基线的声明。

 

第三,中国2009年向大陆架划界委员会提交的公函关系到越南和马来西亚以联合及单个国家等性质所提交的,对东海各岛屿上的“毗连水域”所拥有的主权和对“相关水域和海底及海底下的领土”所拥有的主权权利的裁判权利,附加了U线地图。但是这些公函尚未声明该线是任何水域的划界线。2011年中国向大陆架划界委员会多提交了一份公函以肯定:“中国南沙(越南长沙)群岛享有足够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些公函似乎支持了第三种解释:中国试图要求U线范围内的海域等同于从黄沙群岛、长沙群岛和黄岩岛礁出发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但是这只不过于一种猜测,没有中国对此确认的任何正式主张声明。而且实际上U线的大部分都处于距离不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比黄沙群岛、长沙群岛和黄岩岛礁等地更接近,中国将会难以辩证该线等同于从这一地理构筑出发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种划界线。

 

第四,因为中国尚未做好准备以接受第一种解释,同时因为第二、第三种解释明显不符合国际法,中国学术界近期提出了第四种解释。根据这一种解释,中国对东海所拥有的主权主张包括三种层次。有关第一种层次,中国声明对正发生争议的各岛拥有主权主张的要求。有关第二种层次,他们从这些岛屿发出声明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主权主张。这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地也许不拖延到U线范围内。有关第三种层次,中国声明对从各岛屿十二海里算起之外海域拥有“历史权利”的要求,其中U线对这一主权主张是范围或者既是基础也是范围。

 

U线能够制造历史权利?

 

第二种和第四种的这两种解释的不同点在于:对于第四种解释,提出者尚未要求在第三种主权主张内的“历史权利”必须涵盖历史主权,或者U线范围内的地区必须是历史水域。与此代替为,提出第四种解释之人做出这样的建议:“该历史权利”不意味着一种绝对还是霸权,而只不过是得到分享权利甚至也许是在沿着U线分享资源中所获得的优先 ,虽然正发生争议各岛屿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尚未拖延到该线。

 

通过推出一步同时尚未声明对历史水域拥有主权主张以及对U线范围内全部地区拥有绝对主权等方式,也许提出第四种解释的人都希望能够避免对第二种解释的非法性,其中仍然存在理由为中国声明对拖延到U线所分享资源拥有主权主张,就是他们对第一种解释不可落实的问题。

 

需要为第四种解释也就是对“历史权利”的争论能够合理的话需要满足两大条件。第一,在海洋法公约生效前,中国需要具有在发生争议的各岛屿上十二海里地区之外海域的合法历史权利。第二,这些历史权利需要得到该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虽然U线于1948年在中国正式地图上首次出现但是中国尚未提出该线意味显示着对在该线范围内海域权利所拥有的主权主张。北京近期甚至谋图忽视了对该U线意义需要做出理清的要求。

 

因此至今的U线仍然只不过于地图上毫无意义的一段线,同时从来尚未正式提出等同于对它范围内海域所拥有的权利主张。因为U线从来未被声明等同于对它范围内海域的任何权利拥有主权主张,它不可能当成为这些权利的法理依据。

 

假如中国1948年所提出有关U线等同于对航海通过权拥有主权声明,那么根据当时国际法基础,该线也位于与争议各岛距离过于深远的地区以能够作为一种合法的主权主张。因此U线从来不可能成为航海权的合法主张,同时它从来未得到任何国家的认可。

 

是否存在能作为历史权依据的其它资料来源?

 

如果不是U线的话,那么中国渔民传统捕捞鱼类活动是否能够认为是对海上历史权拥有主权主张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确实不可能是拥有在东海上进行悠久捕捞鱼类活动渔民的唯一一个国家。因此假如传统捕捞鱼类活动能造出某种历史权利的话,那么中国也不是具有这些权利的唯一一国。

 

而且在利比亚(Libya)和突尼斯(Tunisia)两国之间大陆架解决案件中,国际法院已作出这样的判决:由传统捕捞鱼类活动形成的历史权利从一种完全不同的法理机制出发同时与大陆架毫无相关。因此假设在东海上传统鱼类捕捞活动能够作为相关各国制造出共同鱼类捕捞地区的理由的话,那么它也不可能为大陆架造作主权主张拥有的依据。

 

中国其它声明或活动是否被认为对海上历史权拥有主权主张的法理依据?

 

实际上当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于六十年代提出对东海南边地区大陆架所拥有主权主张,当这两个国家于1969年签署关于划界协约和当越南共和国于1971年提出对该地区拥有主权主张时,中国都尚未提出任何反对。直到九十年代时中国才开始声明对该地区大陆架拥有主权主张。因此在东海南边地区,如果对从争议各岛屿算起十二海里之外大陆架所拥有的任何历史权利,那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越南都是具有这些历史权利的国家而不是中国。

 

非法性最少的一种解释

 

因此当在十二海里和两百海里之间的海域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前也许存在着一国所享有的一些权利可能影响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具有不同的对抗权利的各地区边界划定工作,这一问题也不能为牛舌线进行辩证,因为中国从来未享有这些权利。

 

总之,对U线所解释的三种方法等同于对它范围内全部海域拥有主权主张的基础或界限(包括对历史水域拥有的主权主张,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的主权主张或者对各种自然资源拥有历史权利的主权主张)都没有足够的法理依据的任何一种解释。

 

对U线存在着非法性最少的一种解释就是声明对该线范围内各岛屿拥有主权主张。当然虽然第一种解释存在的非法性最少,它的法理依据仍然弱于越南对黄沙和长沙拥有主权主张的法理依据,但是这却是另一种议题。这里存在的问题就是对海上拥有权力的任何主权主张的基础及范围都必须来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基础上的各岛屿以及基于法庭对海洋划界所作出的判决之前而不是来源于U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