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这两大海域上发生的领土争议也引起了对本区域和平与安全的担忧态度。然而争议也带来了根据所存在的法规及原则基础上建设本区域秩序的机会以及塑造有效管理及解决争议的机制。

评语

东海领土争议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国家乃至本区域所要面临的问题。虽然被评价成热点问题但是在此的争议还尚未导致战争爆发因为战争本身尚未严重到足以促使各国之间相互引发的争斗。因为在当代时期由战争造成的有关政治、外交、经济及军事的支出数额巨大。

上述评估防止了各国在连包括激烈性冲突的诸如台湾海峡或朝鲜半岛在内等问题上都尚未爆发战争。过去三十年间,本区域都习惯见证着时而爆发的紧张局势以及围绕海上争议爆发的军事摩擦案件同时局势也许还会持续不断演变下去。虽然战争爆发不会升级但是该问题已成为导致本区域非安全状态的原因,尤其是针对那些更弱小的国家。

战略意义

当正在崛起的中国作为一个具有重要性的争议一方时,争议的战略意义会变得更加清晰。北京声称拥有主权要求的所谓九段线占东海面积的80% 。北京在争议问题上所突显的姿态及行为被视为中国对未来行为方式的衡量。随着上述评估以及中国的宣称及行为,有可能引起各国反对中国情绪的演变及燃起了国内民族主义爆发,将增加长期以来固有的仇恨态度同时影响到本区域内联盟关系。更弱小的声索国也许会倾向于如包括美国在内的更加强大国家以防止和针对中国坚决持强硬态度的趋势。虽然美国难以被卷入这些争议但是随着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于2010年11月的发言以及所谓的“亚洲旋转轴”战略已在亚洲地区当时情况下得以广泛解释。

竞争性战略联盟关系如果发生将会使得在亚洲地区安全上对采取实力的政治问题值得更加关注,它将有可能对根据以东盟为中心作用规则基础的秩序产生不好影响。在建设区域秩序过程中仍具备着一些原则但是却倾向于利用对正塑造着更加显著的实力趋势而不是依靠某些原则。争议也会影响到东盟作为一个机制资格以及确保对亚洲地区和平与安全的作用。第四十五届东盟外长会议尚未达成《联合声明》的失败已被评估为对该协会产生的巨大障碍。连续之后所达成的《关于东盟原则的联合声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些困难处境但是仍然难以修正对该协会权威所造成的损失。

对争议管理及解决的强调

以维护对拥有主权的目的要求,各国的战略长期以来一直强调维持对争议各岛屿实际上的监控行为,包括政治、行政、经济以及对政治、外交、军事进行阻碍等各领域在内。一些国家努力扩大他们本国的实际存在。东盟各成员国也通过了包括为留给后代保持搁置争议在内的战略进行解决及协调和其它声索国尤其是中国等国之间关系。

东盟在区域层面上通过以东盟和中国于2002年所签署的《东海各方行为宣言》以及该宣言后续所付出的努力为主要途径着重进行对争议管理以设立《各方行为准则》的目的。国家乃至区域战略显示出了务实性目标同时只会满足短期利益目的。然而这些战略也留下了所发生军事摩擦及定期性紧张局势的可能性以及值得担忧的潜在后果。

为了能够防止对紧张局势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重要的是要对争议进行解决。东盟应该开始将争议视为既是要管理的问题又是一个机遇来增强区域内和平与安全同时它就是建设根据法规其中以各原则为核心秩序的途径。因此东盟不仅应该在管理问题上而且还要在争议解决问题上做出主动行为。超过所有各国长期利益的国家安全利益,经济繁荣,国内外形势稳定以及东盟作为一个具有凝聚力、作用及有能力机构的资格通过对争议解决问题上得以推行的利益。

争议的解决可以加快建设对亚洲秩序原则基础的过程。争议解决也体现了来自亚洲各国方面在处理影响他们之间诸多国家问题上的善意及能力。和平解决不只构成更弱小国家的利益而且还存在于中国战略上的利益。这也是机遇为北京所表达的建设性作用及向所有各国确保着中国正通过由该国自己提出诸如主权、平等、公理及和平解决争议的原则及法规来参与这种游戏。

争议的解决也能够避免或者减少对北京通过所运用的“冷战”政治性术语的战略联盟状态。中国连续采取的挑衅姿态将会模糊该国在本区域乃至全球上的形象同时将更加倾向于本国正试图尽量避免使用实力的政治形态的趋势。争议解决也构成对推行北京和东南亚各国之间长期关系的因素。当争议尚未能够彻底解决时,所有各方都要有责任不使争议升至影响国家核心安全程度。紧张局势的升级状态将会促使争议解决过程走的更远。对东盟声索各方来说,重要的是避免设立战略联盟也许会为区域内政治上使用武力创造条件。

对争议解决的各种机制

对争议解决的双边谈判本来不具备能够成功的机会。除了围绕黄岩岛争议之外,在东海上所发生的所有其它争议都归于多边争议。那么对有关冲突各方的决定者归谁?甚至对双边争议如此的情况,在各方仍保持强硬立场及不会作出妥协善意的背景下谈判将不会取得任何进展。受到来自主权声索国的影响,长期以来固有的诸多对话及一些有关共同开发的建议也不会取得任何进展。

在东海上所发生的所有领土争议(包括双边争议及多边争议在内)应该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区域乃至国际机构或裁判机构递交有关争议问题的途径进行解决。根据该途径基础上,没有任何国家可以单方面做出对本国妥协或者否认的声索权。作出决议权的一国也不可妥协。通过裁判途径解决争议将会显示出亚洲各国对法律的尊重态度及做好思考准备的思维。它将能够解决好棘手问题同时增强对区域秩序的和平与安全。

关键问题在于包括作为对区域内具有重要性主体的中国在内的所有各国需要平衡对局势利益和更大国家利益之间关系以及确保对整个区域的利益关系。协调好对国家利益和更大区域利益之间关系已成为各个重要强国在建设区域秩序健康过程中创造出首要条件的责任。

国际裁判:先例及问题存在

向国际机构递交所存在的问题在区域内不是没有过先例。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及柬埔寨都曾经向国际公理法庭(简称ICJ)递交了各项案件。近期,日本提出了他们已向国际公理法庭递交出本国和韩国之间所发生的海洋争议问题以进行解决目的。

虽然存在些先例但是向国际机构递交争议问题将不会轻易或者不是不存在任何问题。大国经常反对通过对国际裁判途径解决因为他们相信可以采取本国实力及对他国影响的作用。相反,向国际裁判机构递交问题将会具备着增强一国的精神力量(moral power)、影响力以及提高本国国际作用的潜在性。精神力量将会超越硬实力。

由主权声索一方的立场所提出不允许向国际裁判机构递交问题,近期所发生的一些演变诸如在中国正实行的权利转交阶段以及当印度尼西亚向国际公理法庭递交对西巴丹(Sipadan)岛和利吉丹(Ligitan)岛的争议问题时受到国内反对势态的升级等被视为防止向国际机构递交东海争议问题的原因。然而上述看法原本影响到战术及时间,对呼吁将现实主义及理想主义之间相融合的新性思维不会作出任何作用。

扮演领导角色的东盟

向国际机构递交解决争议问题的这一途径要求主权声索所有各国尤其当作为组织角色的东盟都具备着新形及顺畅的相互配合。在特定时间内各方需要确定好特定的国际机构成员,工作范围,对国家立场做好准备。最重要的是声索各方需要为接受国际判决做好政策准备。

在区域层面上,东盟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东盟具备着单个国家不可具有的精神力量、说服力功能、影响力以及特权召开。东盟应该在认真探索及塑造对将存在问题转化成机遇这一想法过程中扮演着领导者角色。虽然存在种种困难但是对争议进行管理及解决的坚决意志将能够重新恢复对东盟的权威。

来自马来西亚科学与国际安全研究中心(简称ISIS)的Tun Hussein Onn作者。他也是华盛顿特区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机构(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非常任高级研究者。上述内容仅代表作者私人观点,并不代表作者工作单位的观点。

拉惹勒南国际研究院(简称R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