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期举措对本国航海主张声称加以巩固促使了前面第一种试图较为凸显。但是中国缺乏为安抚东南亚地区各国有关该国温和意图的举措。中国确实不但不缓解来自东南亚各国对本国果断性行为的担忧而且还通过不要脸地利用东盟各国之间的分歧状态冲击了这些国家以增加他们本国的国家利益。

中国日益强硬的立场

中国国家媒体上登载的各种评论评估了对东海问题日益缺乏温和的态度。所发表的那些意见明显表达了一些中国官方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领土、主权以及该国航海权利、航海利益正日益受到来自东南亚各国在东海和日本对东中国海等地的挑战。中国如同上述观点所提的回应,必须更加明晰维持该国的主张声称,增强中国海军在有关争议海域上的存在,同时如果有必要的话,这些反应必须之前先做好准备以能够对其它各国进行强制性的各种措施。如曾经指出的一个评语:“合作必须伴随着信任,竞争必须伴随着强硬,对抗必须伴随着坚决”(于7月13日《财新》报)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中国正显示出控制力时,诸如菲律宾和越南的其它各国却追求具有挑战性及非法性的措施,它被视为一种努力意志以对诸如烃和水产类资源的航海资源“强制性占有”,中国将这些视为他们本国自己所拥有的利益(于7月30日《中国日报》)。

第三种观点认为马尼拉和河内正持续支持美国对东海地区的“干涉”行为同时美国将该争议视为一种借口以把该国军事实力向亚洲地区“旋转轴”(7月11日《环球时报》)。为了导致这些负面性趋向,中国评论家呼吁本国政府对争议领土和航海边界线采用更加坚决措施。他们认为中国人的国家自尊心在该问题上肯定不能作出妥协。

实际上从中国负责官员所制定的各类新措施可知,还存在着比上述评语还要强硬的立场。不幸的是,在中国作出的各种举措当中,军事因素得到了更为明晰的表现。这也许是对争议各方要表达的一种警惕,意味着中国都做好了准备以玩得更为“强硬”。

中国为巩固东海所拥有管辖权主张声称最值得注意的举措也许就是于六月份将三沙从县级升至市级。三沙最初于2007年成立并相当于一个行政机构以对黄沙群岛、中沙群岛(英文:Macclesfield Bank,越南文:Bãi Macclesfield)和长沙群岛进行“管控”。对三沙采取举措的升级是针对越南国会6月21日所通过其中重申河内对黄沙和长沙两大群岛拥有主权主张的新法律的一种立即性反应。越南和中国都相互反对对方所作出的举措,将视为违反对本国所拥有主权主张的行为(6月21日《彭博社》)。不到一个月之后,三沙市政权进行了对市长及三名副市长选举的活动。同时中国中央军委也允许建立一个驻军机构以“对国防、军防汇集以及在三沙进行各类军事活动的管制”(7月20日《新华社》)。

之前,中国国防部于六月末通知他们已开始派遣了巡逻船在长沙群岛地区“做好战斗准备”以便“维护对国家主权和(中国)安全发展权利”(6月28日《路透社》)。但是该国的一艘驱逐舰在距离菲律宾巴拉望(Palawan)岛向西七十英里同时属于菲律宾两百海里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半月礁(英文:Half Moon Shoal,菲律宾文: Hasa-Hasa,越南文:Bãi Trăng Khuyết)地区上被搁浅的这一事件导致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海军实力处在困惑状态。这一驱逐舰已在二十四小时内得以打捞,从该问题可知当事件发生时还有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其它军舰处在本地附近。这些事态发展为证明争议问题日益转向军事化方向提供了证据。

中国为了减少菲律宾和越南对东海拥有主权主张和各类商贸活动的意图已寻求其它各项方案。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CNOOC) )于六月份向外国能源公司对东海九块石油区域勘探权进行招标。这些石油区块完全属于越南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同时与由越南国家石油集团(简称PetroVietnam)向外国能源集团对石油区块进行招标的地区重叠。至后河内已强烈反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外招标这一行为(6月27日《彭博社》)。更重要的是,这些石油区块就位于中国九段线地图的图边地区。该行为也许当作证据以增强对论证的重量,就是北京正提出通过对该国在东海上“历史权”(九段线)之外界限解释这一九段线。但是根据联合国1982年海洋法公约(简称UNCLOS)所规定,沿海各国不可享受在公海上的“历史权”。因此不会有某种真正的能源“巨人”参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石油区块招标的行为,更小的公司如果需要得到来自中国方面的好感可以照样做,由此以利润目的能够获得丰厚的合同。但是当在上述九个石油区块上实行了任何某种勘探活动时,中国和越南沿海巡逻船之间的摩擦危机即将变得极为凸显。

 

对中国和菲律宾船只于五六月份所发生的紧张局势导致僵局阶段的黄岩岛(Scarborough)主权归属问题,中国对此的立场仍是不可妥协态度。于七月份在柬埔寨金边举办的年度东盟地区论坛(简称ARF)上,中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箎已重申中国对这一地区拥有主权主张,反驳当视为争议地区的意见同时指责马尼拉“制造麻烦”(7月13日《新华社》)。据菲律宾外交部,受到半军事军舰维护的中国渔船仍继续在黄岩岛海域周围进行鱼类捕捞行为,违反了有关双方都同意在争议地区上相互撤出船只的双方性协议。

在东盟地区论坛举行后,中国继续对菲律宾施加压力。于七月中旬,该国派遣了由310号渔船护送包括三十艘渔船在内的船队往长沙方向(7月15日《新华社》)。这些渔船在中业岛(英文:Thitu Island,越南文:đảo Thị Tứ,菲律宾文:Pag-asa), 美济礁(英文:Mischief Reef ,越南文:Đá Vành Khăn,菲律宾文:Panganiban)和渚碧礁(英文:Subi Reef; 越南文:Đá Su Bi,菲律宾文:Zamora)附近地区进行了珊瑚采集和鱼类捕捞等行为(7月27日《菲律宾询问》日报)。菲律宾负责官员已跟随了事态发展但是尚未作出任何具体行为。

在金边所发生的争论

过去的时间里,当中国在东海上做出了各种果断性行为后,该国一直试图尽力缓和东南亚地区的紧张局势。但是在金边由东盟于七月中旬主办的系列会议上,中国官员对东南亚同等级别官员似乎没有做出任何意味着安抚态度的举措。更槽糕的是,中国几乎利用了本国对柬埔寨所施加的影响力来谋图破坏东盟在解决问题上的努力,导致该区域内部团结的破裂趋向。

在东盟外长年度会晤(称之为东盟外长会议或简称AMM)最后阶段上,菲律宾和越南希望联合声明能够反映出他们对黄岩岛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外招标这些案件的担忧态度。菲律宾和越南这两个国家得到所认为东盟需要受到一个统一的声言的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等国的支持。和中国存在着经济和政治较为密切关系的现任东盟轮值主席国柬埔寨已反驳了该问题,因为据贺南洪外长的话:“东盟不可被使用相当于为双方性争议解决的一个法庭”(7月22日《海峡时报》)。印度尼西亚外长那塔雷加瓦为达成有关文书表达方面协议所付出的努力已尚未获取成功,同时也是四十五年期间东盟外长会议有史以来首次未能做出一个联合声明。

 受到来自东盟外长会议的影响是一种立即性和值得担忧的事情。印度尼西亚外长那塔雷加瓦认为对东盟未能达成一个协议的失败就是“毫无责任心”以及该组织对区域安全构筑所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正受到威胁(7月16日《海峡时报》)。新加坡外长尚穆根将这一失败描述成对东盟威权的一道“极深剪破”(7月14日《海峡时报》)

柬埔寨和菲律宾对上述失败进行相互指责对方。柬埔寨由于缺乏领导作用以及将本国和中国之间的双方性关系放置超过东盟总体利益的地位已被区域上各报界批评。一位分析专家肯定着柬埔寨官员在讨论最后阶段上已和中国同等级别官员进行了磋商以试图能够达成联合声明的协议[2]。中国环球时报将东盟外长会议的结果描述成为对中国的一种胜利因为该国不将东盟视为对争议进行商讨的合适地方同时也成为对菲律宾和越南的一种失败(7月16日《环球时报》)。

 在东盟外长会议结束后的几天时间内,印度尼西亚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已派遣本国外长为恢复东盟团结的努力过程中前往东南亚五国。那塔雷加瓦外长的穿梭外交行为已得出了东盟外长于7月20日《东盟关于东海六项原则》宣言。但是该六项原则没有任何突破点,只单纯是东盟对东海问题基本认同的一种重申而已。对该联合声明做出的回应,中国外交部指出即将和东盟在2002年《东海各方行为宣言》(简称DOC)实施过程中进行合作(7月21日中国外交部)。六项原则其中的一项呼吁各方早日达成《东海行为准则》(简称COC)但是在金边所发生的失败对这一目标引起了诸多疑问。

中国2011年10月虽然已同意和东盟有关的《东海各方行为准则》进行商讨,但是北京对如此的协议一直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与此替代的是,该国更加关注对《东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实施过程。毫不气馁, 东盟今年初开始对这部准则起草了指导原则,到六月份达成了包括《各项内容提出》在内的草案。在这一资料似乎成为已做好具有标准性的草案时,却存在着值得注意的两大方面。

首先东盟呼吁解决争议需要带有着“全面性和长期性”,这一表达似乎否认了邓小平所提出关于各方需要在海上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声称对主权拥有主张的东盟四个成员国不接受邓小平的这种方式因为该问题等同于对中国在东海珊瑚岛圈“拥有不可争议的主权”的认可。

第二种值得注意的方面关系到从这部准则所提出的范围或讲解角度出发的争议解决机制。该资料启发着争议各方转向1976年《友好与合作协议》(简称TAC)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中的争议解决机制。但是这些机制其中没有一个具有非常有用的。《友好与合作协议》的争议解决机制中所提出关于建立东盟最高委员会的这一条款永远不会引用因为它存在着最高委员会极高的政治化性质,实际上它不可能得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而且虽然中国于2003年签署了《友好与合作协议》但是北京在这一最高委员会上似乎肯定反对进行商讨东海问题因为该国在包括第一点和第十点在内的军事数量方面处于不利状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包括向国际公理法庭(简称ICJ)或国际海洋法裁判(简称ITLOS)递交对争议文书在内具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机制。中国一直反驳国际公理法庭在解决东海领土争议问题上所起的作用,中国于2006年在有关航海边界划定和军事活动等事件不根据国际海洋法裁判所规定的顺序议程已实行了本国自己的权利。

外交部副部长傅莹于7月9日向东盟各外长发出信息有关中国于九月份即将做好准备来开始对《东海各方行为准则》的商讨过程。但是经过之后的两天时间,当东盟对联合声明发生了分歧处境时,外交部副部长傅莹所提出的东盟和中国之间只会在“成熟时机”才能进行商讨的发言似乎就排除了这一可能性(7月11日《海峡时报》)。目前虽然东盟和中国之间的负责官员正进行根据《东海各方行为宣言》框架基础上起草各类联合合作的计划但是他们尚未作出对《东海各方行为准则》所举办任何会议的计划。

两方如果在何时能够坐下来对《东海各方行为准则》进行商讨,到时,北京有可能将会要求废弃对争议解释的任何某种提出,论证着该准则的提出只不过是对争议进行管控行为而已同时该争议只能在中国和每一个声索国之间的双边基础上才得以解决。总之这些事态发展正模糊了中国和东盟之间能够早日达成对具有切实性的《东海行为准则协议》的前景。未来近期仍然保持着如此同样的现状。

新加坡东南亚研究院(ISAES)研究专家伊恩斯托里(Ian Storey)博士研究生

据《詹姆斯敦基金会》(Jamestown Foundation)杂志